宣言_原则抑或规范_公司法_第5条解读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很重要的法律规定,任何企业都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其中在企业的经营中需要遵守公司法制定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的原则都包含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公司⾃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设⽴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部法律,其颁布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法中,有⼀些基本的原则要遵守,⽐如利益分享、股权保护及公司⾃治等,这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规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简述公司法基本原则

简述公司法基本原则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体系,它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要求。
公司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公司法中所体现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对于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对公司法基本原则进行简要概述。
一、法人独立原则法人独立原则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将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和责任划分开来,使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根据法人独立原则,公司独立于其股东,有自己的财产、权益和责任,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个人的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个人的利益保护。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的责任有限。
根据这一原则,股东只需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承担公司债务,不需要承担超过其持股比例的债务。
这种有限责任的安排,既保护了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又鼓励了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公司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股东无论持股多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配。
这种平等原则的实施,既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又保障了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独立管理原则公司独立管理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独立性和管理的专业性。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应由经理层负责,股东不得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
这种独立管理的安排,既保护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又减少了公司决策受股东个人利益的影响。
五、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应定期发布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使股东和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这种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既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又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企业社会责任是承诺性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五条解读

商
业
大
学
学
报
Vo 1 . 3 4 No . 2 Ma r . 2 01 4
J o u r n a l o f T i a n j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C o m me r c e
企业社会责任是承诺性法律责任
— —
《 公 司法》 第 五条 解读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十年来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分析研究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使公司法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3 4 卷 第 2期 2 0 1 4年 3月
天
津
李
静 ,惠
婷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 院 , 天津 3 0 0 1 3 4 )
【 摘
要】 我国2 0 0 6 年修订的《 公司法》 第五条对企业社会责任做 出了规定, 但对该规定的理解始终存在着道德
责任说与 法律 责任说之 争。在 明确 争议话题是 一种 关于法律 解释的 实然性判 断前提 下 , 无论采取 语 法解释、 系 统解释还是历 史解释 的法律 解释 方法 , 解释结果是 : 《 公 司法》第五条 所言 的企业社会 责任是 一种特 殊的承诺 性 法律 责任 , 该责任在标准上 高于法定责任 , 以企业 自主承 诺为 承担 方式 , 以通 过认证 从 而获得 消 费者认 同为对 价,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接 受政府与社会监督 。引入 承诺性 法律 责任 的概念 来界 定企业社 会责任 的性质 , 一方面 满足 了企业社会 责任 无法由法律 确定具体标准的特点 , 另一方面也 满足 了企业社会 责任应该具 有法律 强制力的
公司法解释五的关键词解读

公司法解释五的关键词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全文仅6个条文,分别对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董事职务无因解除、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股东重大分歧案件作出规定。
一、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键词1:履行法定程序不免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公司权力机构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2:股东代表诉讼
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公司没有起诉的,适用股东代表诉讼。
二、董事职务无因解除
关键词3:无因解除
理清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适用任意解除权。
关键词4:卸职补偿
解除董事职务后因补偿发生纠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三、利润分配完成时间
关键词5:决议载明时间≤公司章程规定时间≤1年
决议、章程没有规定时间、或者规定的时间超过了1年的,应在1年内分配完毕;决议载明的时间超过了章程规定的时间,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股东重大分歧案件
关键词6:依法调解原则
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协商一致以公司回购、减资、分立等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解决分歧,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评析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

、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的属 性— — 道 义性 还 是法 律 性
责任” 和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二百~十 四条的规定( 百一十 四条为 -
新 增 条 款 , 否 认 为 是立 法 者 对 新 增 的第 五 条 的 照应 以求 其 可 适 一款对公司社会 责任属法律责
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的规则。
义责任, 那么公司在经营过程 中如违法第五条第一款应如何承担责任
呢 ,口 及 到 该条 款 能 否 直接 进 入 司 法 程序 成 为 司 法裁 判 的 依 据 ?笔 H涉 者 在 同答 该 问题 前 先 在 此 探 讨本 条 是 法 律 原则 还 是 具体 的法 律 规 则 。 法 律 原 则 与法 律 规 则 的 区别 在 于 法 律 原 则 对 事 及 人 的 覆盖 面 上 更宽广, 有更 强 的宏 观 指 导性 , 律 原 则有 较 强 的 稳 定性 , 用 的确 定 法 适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 缸会 ; J
29() 0.下 01
论 公 日社 会 轰隹 的 法伴属 性
— —
评析我 国《 司法》 公 第五条 第一款
刘云霞 师 晓 丹
摘 要 新 公 司法总 则 第五条 第一款 , 出现 了旧公 司 法不 曾涉及 的新 词:社 会 责任” 而这 个涉及 多 学科 的词语 又 具备 哪 ‘ 。 些法律属性呢?该条款能否直接成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呢?鉴于此, 本文重点探求其法律属性 , 寻求该条款进入司法程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概 念 的 发 展 是 在 与 传 统 的 崇 尚 公 司 以追 求 股 东 利
益最大化这~公司经营理念相对抗的过程 中慢慢发展起来的, 是对公
被扭曲的公司社会责任——兼评《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一)

被扭曲的公司社会责任——兼评《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一)关键词:生产守则公司社会责任相关利益团体互动和博弈内容提要:文章从对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推行的实际效果的观察引入,实证的分析了当公司社会责任以话语的形式占据了声音的空间,跨国公司、供应商、工人等相关利益团体,是基于何种理由,以及是如何与之互动和博弈的。
并进而在这一基础上反思修订后《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并讨论了对这一现实所应持的立场。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在它的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似乎已经为学界此前几年“公司是否应负社会责任”、“董事和经理应该为谁服务”的争论画上一个句号。
但现实中一些事例却不断提醒我们:作为一个舶来品,公司社会责任在现时中国的实践中是否可行?如果结果不尽如人意的话,那是因为外部的、可以被匡正原因的影响,还是因为这个提法本身就包含不能逻辑自恰的因子,我们根本不能期待它像所宣称的那样被实现?如果这种承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的形成是内外因素合力的结果的话,那么,具体的症结又是在哪里呢?一、被扭曲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负载着“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生产守则运动在中国悄然推进。
在为之鼓与呼的同时,我们开始逐渐关心这样一些现实的问题:怎样评价跨国公司推行生产守则的动机?推行生产守则所产生的成本,在跨国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是如何分摊的?生产守则在多大程度上使所在公司的劳工状况有所改善?“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组①]对深圳、东莞的部分供应商、工人进行访谈的结果表明:推行生产守则,虽然或多或少的改变了所在公司工人的权益状况、工人的意识、管理者中的中国人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以及一些政府官员的观念,但这些变化更多仅仅是停留在“通知、写入、表明和承诺”等话语层面,实践层面的规避、扭曲仍然不可避免。
最新公司法全文阅读

最新公司法全文阅读公司法是对公司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新的公司法,以下是对公司法全文的阅读概述。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根据最新的公司法,公司名称必须真实、合法、唯一,并且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
在注册公司时,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册手续。
二、公司股东和股权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股东的出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等。
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管理能力,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力和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经过独立审计机构审计。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
合并和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剩余财产。
六、公司违法和责任公司法对公司违法行为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刑事处罚等后果。
以上是对最新公司法全文的简要阅读概述,内容涵盖了公司名称和注册、公司股东和股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以及公司违法和责任等方面。
了解和遵守最新的公司法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
最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新时间:2018-11-20 16:48:48 生效时间:2018-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科学研究2012.1.宣言、原则抑或规范———《公司法》第5条解读王天玉〔摘要〕《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由于措辞简洁、内容概括而导致其法律性质不清晰,存在宣言、原则与规范的不同解说和争论。
该条文所确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在文义上应解释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表现形式,应当将其确定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通过指引法律条文的解释、重构董事义务以及引入社会监督的方式实施。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公司法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1-0091-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劳资协商法律机制研究”(11CFX034)〔作者简介〕王天玉,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四川成都610064。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对于此项规定,学界均给予积极评价,亦有称之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1〕。
自此项条款引入“公司社会责任”之后,学界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相关论述主要在三个层面上展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义务的性质与限度、实施路径选择。
但是,既有的讨论至今尚未确立学界通说,乃至有学者称之“迄今为止在广泛讨论中唯一有共识的就是对如何定义CSR 无法达成任何一致”〔2〕。
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固然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内涵的模糊性,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论述角度的选取。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下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均来自经济学或社会学,例如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 )和企业公民概念(Corporate Citizenship )。
鉴于各学科不同的概念体系和思维逻辑,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时不能直接吸纳其他学科已有的学理解说,而是应当立足于法律本身的制度功能,以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适用为核心进行分析。
由此,《公司法》第5条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就成为了探讨其适用问题的前提,所涉及到的焦点问题是该条款的性质为何,是宣言、原则还是规范,不同的性质认定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效力,更意味着能否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作为审判依据。
一、文本内容解读从《公司法》第5条的文本规定上看,“承担社会责任”一项之前分别列举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中“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是限定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可视为是程序性条款,而对于其他几项则具有实质内容,属于实体性条款。
那么,这几项实体性条款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为何?依据解释口径的不同可以概括出二者之间的三种状况:第一,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前几项实体要求,即守法、诚信、接受监督属于立法列举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方式,但行为范围不限于此;第二,社会责任等同于前几项实体要求,即只要公司守法、诚信、接受监督就可以认定为其已承担社会责任;第三,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于但不等同前几项实体要求,即守法、诚信、接受监督并不完全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其中一项或两项是其要求而已。
此三者可以分别界定为“广义”、“中义”和“狭义”解释。
对此,有学者认同中义解释,“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责任),还要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道德责任)。
”〔3〕另有学者支持狭义解释,即遵守社会公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的文字才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4〕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社会责任则更多地是从广义解释的角度出现的,例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社会责任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中包含净利润、税费、职工薪酬、利息净支出、对外捐赠等要素。
义乌市总工会推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义乌标准”》规定更为细致,共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工时休假、劳动环境、教育文化、制度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品质量、信用建设、公益事业、奖惩记录等15个方面的内容。
〔5〕《公司法》第5条在文本内容解读上出现如此大的分歧是必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内涵本身就是模糊的。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目前较为一致的理解是公司不能将其存在目的限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当在经营发展中兼顾诸如劳动者、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
但除去这种最基本的共识之外,其他与之相关的阐述都存有很大的争论,例如,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就目前提及的利益相关者一般包括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环境共享者,同时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股东也视为利益相关者,并且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也考虑其中;还有观点提出其他市场竞争者、社会弱势群体也应当纳入到公司社会责任关切的范围之中。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法》第5条的文本内容做越广义的解释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越大,最极端的情况将是公司“办社会”,这无疑将在无形中增加公司运行的成本,并且解释尺度的不确定也将导致公司经营中会因是否需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而产生法律风险,公司社会责任的积极意义可能会因此而异化,甚至演变为“公司、政府和消费者团体互相斗争的工具”〔6〕。
无疑,公司在发展变革的中国社会中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公司社会责任更应当平衡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产生的非理性冲动,但是这种政府和社会对公司的要求不应当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尤其是具有道德色彩的捐赠、慈善事项,不可能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实施,而应当引导公司自觉行为,即不应当在法律适用中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广义的解释。
再者,比较中义解释与狭义解释的区别可以发现守法是否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存在争议。
对此,笔者认为,守法是在法治环境下一切社会主体基本的义务,如果将守法视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领域中的实施方式,那么此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规定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仅按照既有法律规范公司的行为即可。
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几项中,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属于行政执法,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其内容和程序是确定的,其范围不得随意增减,并且此类监督有公权力保障实施,不应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而“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是相对确定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以具体化法律义务或限定权利的边界,能够在法律规则不明确或不到位的争议处理中发挥公司社会责任“回应法律乏力”〔7〕的功能。
综上,应当通过《公司法》第5条的文本内容解读,在法律层面将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法条性质辨析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位居总则之中,内容概括,如果要在实际中适用公司社会责任则应当首先确定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该条文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性质是什么?对此,有学者认为“该项规定表现为一种宣示性条款,但已充分体现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努力”。
并且,这种宣示性的立法模式早在20世纪中叶就已见端倪,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最早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英国在1980年修改公司法时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法律研究所在1984年4月发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劝告》的建议,其中有关“公司的目的与行动”的规定扩大了公司的目的,使之不局限于追求公司利润和股东利益,也必须同时兼顾社会使命。
〔8〕持同类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这一规定并非义务性的强制规定,而是倡导性的宣示性条款,其意义在于体现立法者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统帅公司法分则规定、指导法官和律师解释公司法、指导股东和其他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展开投资和决策获得。
”〔9〕此类观点可以概括为“宣言说”。
另有学者主张“原则说”,即《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应当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功能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立法的准则之一、公司行为准则之一,为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提供依据。
〔10〕在这两者之外,更有学者认为,《公司法》有关社会责任的条款具有规范属性,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可称之为“规范说”:一则,该条为公司设定了一定的行为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以该条为准据修正自己的经营决策,公司股东、董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条的“命令”或者“限制”、“诱导”,故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具有行为规范的属性;二则,该条实乃弹性条款、一般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功能,赋予了法院或者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在具体审案时,可借助解释工具成为裁判基准,故该条又有裁判规范属性。
〔11〕《公司法》第5条之所以受到这样的关注是由于该条款是公司社会责任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法律效力密切相关,直接决定着能否以社会责任之名规范公司行为、改造公司权力结构以及调整公司利益格局。
由此可见,该条款的法律属性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基础。
上述三种主流观点中,“宣言说”不承认现有规定具有可裁判案件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实际适用的功能,是通过表明国家对社会责任的支持来引导公司行为,并且以此指明了公司法的发展趋向,未来的立法会在条件成熟时将这种宣言落实。
而“原则说”和“规范说”都认为社会责任可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并且可以为法官行使裁量权提供空间,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
对于后面两种学说,笔者提出三项质疑,第一,依照二者阐述的思路,如果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了行为准则、裁判准则以及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无疑也就是已经将公司社会责任视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①这就在逻辑顺序上产生了问题,即应当先将公司社会责任确立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然后再论证此项基本原则的实际效力,而不是先设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功能,由此将其归结为基本原则,再从基本原则的功能出发阐述其功能,陷入循环论证。
第二,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至今虽然百年有余,但其内涵并不明确,学理上的一般性表述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在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社区成员等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平衡,防止股东利用自身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利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