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突发水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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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清远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1【实施日期】2019.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2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海事、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清府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办〔2007〕12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06〕718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二月六日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2.3 成员单位职责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3 预防和预警3.1 信息采集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及措施3.4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程序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指挥和协调4.5 应急处置措施4.6 应急终止5 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5.2 装备保障5.3 通信保障5.4 人力资源保障5.5 技术保障5.6 医疗保障5.7 宣传、培训与演练5.8 应急能力评价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保险7 奖励与责任追究7.1 奖励7.2 责任追究8 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版本号:2017年第(1)版**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1月**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参与编制人员名单目录承诺书我公司承诺:《**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及其所有附件材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有限公司(盖章)2017年1月7日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企业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并以其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附件一并备案”的指导思想,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现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及相关要求编制**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下称“评估”)。

评估主要对**有限公司生产工艺过程中涉及生产、使用、存储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以及其突发事件后果分析,在运行期间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2.1编制目的(1)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测算,识别企业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装置,确定企业环境风险源,计算其对外环境敏感点影响后果,评估企业现有防控能力和水平,并提出切实可行降低环境风险的措施和工作思路;(2)作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的基础文件,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工程上的改进提供依据;(3)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卫生健康、消防管理提供帮助。

2.2编制原则此报告可用于**有限公司正常工况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管理工作,使得企业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环境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和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达到事前预防、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

2.3编制依据2.3.1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11)《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本)》;(13)《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14)《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1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1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17)《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1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月9日)。

松花江和北江水污染事件中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技术

松花江和北江水污染事件中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技术

6给水排水 Vol.32 No.6 2006松花江和北江水污染事件中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技术张 晓 健(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 100084)摘要 总结了近期在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中所采用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技术。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采用了投加粉末活性炭和粒状活性炭过滤来吸附水中的硝基苯,其中在水厂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把安全屏障前移是应急处理的关键措施。

在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中,紧急确定了弱碱性混凝处理的除镉技术,除镉处理的pH 控制在9。

经采用应急处理技术,在水源水中特征污染物超标数倍的情况下,水厂出水中污染物的浓度远远低于饮用水水质标准的限值,应急处理取得了成功。

介绍了有关水污染事件的概况,总结了城市应急供水的应对措施和实施效果,并系统归纳了所用应急处理技术的要点,对全国城市供水应急系统的建设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 硝基苯 镉 城市供水应急处理技术 松花江 北江Emergent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in water pollution accidents in Songhuajiang River and Beijiang RiverZhang Xiao jian(Dep 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Tsinghua University ,Beij ing 100084,China)Abstract:This paper summ ar ized the exper iences of emerg ent drinking w ater tr eatment during the late w ater pollution accidents happened in this country.In the Songhuajiang Riv er accident,pow der ed activ ated carbo n and g ranular activated carbon w ere used to adsor b nitrobenzene.In w hich,PAC added in so urce w ater intake of waterw orks had a predominant removal.In the cadmium po llution accident in Beijiang River,a pr ocess w ith coagulation in alkaline conditio n was developed to r em ove cadmium.T he pH value w as controlled at 9.With the emerg ent treatment,the po llutants w ere rem oved effectively and the output w ater of both cases met the r equirement of drinking w ater standards.T he countermeasures,effects and the key techniques are also summarized co nstructing the em er gent drinking w ater treatment system.Keywords:Nitrobenzene;Cadmium;Emergent drinking w ater treatment;So ng huajiang River;Beijiang River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是对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应对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能力的极大考验。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2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案例14 山西忻州大沙河“6・12”煤焦油污染事件2021年6月12日,一辆满载煤焦油的罐车在山西省繁峙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60余吨煤焦油流人大沙河,严重危胁下游河北省阜平县沿岸群众饮用水源和作为北京备用水源的王快水库水质安全。

图.1案例15 湖北宜昌“8・10”集装箱落水事故、浙江湖州苕溪水域“6・7”航运事故等3 =起船舶运输事故次生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新华网宜昌2021年8月11日电(记者江时强吴植)一艘装载有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滚装船10日深夜在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发生集装箱落水事故,幸无人员伤亡。

目前已知有62个集装箱落入江中,其中部分属于危化品集装箱。

据了解,这艘滚装船载重3020吨,船上装有176个集装箱。

已掉入长江的集装箱中,有6个装有高锰酸钾,1个装有高锰酸钠,5个装有氢氧化钾,6个装有亚胺基二乙腈,为杂货。

据宜昌市政府新闻办介绍,以上四类化学品分属氧化剂、碱及化学中间体。

目前部分集装箱已漂至葛洲坝大坝前,事故尚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宜昌市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了长江水环境监测预案,沿江夷陵区、宜昌城区、宜都市、枝江市加强长江水环境监测,重点监测取水口的水质,确保沿江城市饮用水安全。

案例16 湖北武汉陈家墩危险化学品码头“9・2”货轮起火事故次生甲醇污染事件案例17 江苏淮安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3・29”氯气泄漏事件案例18 山东烟台长岛海域油污染事件案例19 辽宁丹东大东港锚地货船“3・9”油泄漏事件案例20 广东河源“3・17”事件、陕西宜君“7・29”事件等4起油污染事件案例21 云南、广西“6\案例22 河南漯河“7・25”事件、浙江湖州“9・6”事件等3起硫酸二甲酯污染事件案例23 山西阳泉“2・9”事件、广东清远“1・14”事件等3起危化品污染事件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二十世纪十大公害事件

二十世纪十大公害事件

1943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夏季,美国西海岸旳洛杉矶市。该市250万辆汽车每天 燃烧掉1100吨汽油。汽油燃烧后产生旳碳氢化合物等 在太阳紫外光线照射下引起化学反应,形成浅蓝色烟 雾,使该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病。后来人们称 这种污染为光化学烟雾。 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 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后者使 全市四分之三旳人患病。
十大危害健康旳食物
油炸食品 罐头类食品 腌制食品 加工旳肉类食品: 此类食物具有一定量旳亚硝酸盐, 另外,因为添加防腐剂、增色剂和保色剂。 肥肉和动物内脏类食物: 肥肉和动物内脏类食物虽 然具有一定量旳优质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但其 中所含旳大量旳饱和脂肪酸和胆固醇,已经被拟定为 造成心脏病旳最主要旳两类膳食原因。
广东北江镉污染
2023年12月15号,广东北江旳韶关段, 环境监测人员在北江孟洲坝这个断面进 行日常监测时,发觉镉浓度超标12倍。 北江起于韶关,是沿江清远、佛山、广 州等市旳饮用水源,涉及人口上千万。
韶关冶炼厂把未达标旳含镉废水直接排 放到北江造成了此次污染事故。直接损 失已经有几千万,间接损失估计过亿。
十大危害健康旳食物
饼干类 以便面 烧烤类食品 冷冻甜点 果脯、话梅和蜜饯类食物
海湾战争石油污染事件
海湾战争是以美国为首旳多国部队于1991年1月17日~2 月28日在联合国安理睬授权下,为恢复科威特领土完整 而对伊拉克进行旳局部战争。 同步也是人类战争史上当代化程度最高、使用新式武器 最多、投入军费最多旳一场战争。
二十世纪十大公害事件
1930年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在这个狭窄旳河谷里有 炼油厂、金属厂、玻璃厂等许多工厂。12月1日到5 日旳几天里,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旳逆温层,致使 13个大烟囱排出旳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 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清府函〔2018〕327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日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51.1 编制目的 51.2 编制依据 51.3 适用范围 51.4 工作原则 61.5 事件分级 7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8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9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9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9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 92.1.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9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92.2 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9 2.3 现场指挥机构 112.4 环境应急专家库 12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23 预防和预警 13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133.2 预警工作 143.2.1 预警分级 143.3.2预警发布 143.3.3 预警行动 15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16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6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6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7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85 应急响应 185.1 分级响应机制 185.2 应急响应程序 205.2.1 先行处置 205.2.2 指挥和协调 215.2.3 响应措施 215.3 响应终止 245.3.1终止条件 - 24 - 5.3.2终止程序 245.4 后期工作 245.4.1 损害评估 245.4.2 事件调查 255.4.3 善后处置 256 应急保障 256.1 资金保障 256.2 物资保障 256.3 通信保障 266.4 人力资源保障 266.5 技术保障 266.6 环境责任保险 26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27 6.7.1 宣传 276.7.2 培训 276.7.3 演练 277 奖励与责任追究 27 7.1 奖励 287.2 责任追究 288 附则 288.1 预案管理 288.2 预案解释 288.3 预案实施时间 28附表一、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29附表二、清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34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7清远市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92清远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119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十大环境事件

中国十大环境事件

一个环境问题产生,对普通公众或许无足轻重,而对受害者则可能是致命打击。

因此,我们的评选谈不上有多科学,只是关注环境问题的一种表达而已。

1.《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事件: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的实施意义在于,促进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三者的结合。

污染减排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通过总量控制制度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这也是实施循环经济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性保障。

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耗能高、污染重产品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政府采购应优先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这部法律施行后,环保部相关官员也曾在媒体发表观点称,《循环经济促进法》需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一些重点污染的指标、强度回收名录、禁用物质的名录等。

12月份,国务院正式批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这是中国批准实施的第一个地区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点评:这部法律对希望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意义非同小可,也给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制度保障。

需要防止的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跟风行为,“促进”意味着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其复杂性和诱惑力不言而喻。

现实中,以建设“两型社会”为名大范围上马“两高”产业的例子并不少见,而本该充满朝气的新能源产业在某些区也出现过热苗头,这都是教训。

2.113个城市污染源 信息公开状况首次披露 事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施行一周年之际,6月3日,国内环境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 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 在京联合发布了中国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对国内113个城市2008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初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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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粤府办〔2013〕43号)、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臵、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九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完善。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国家标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电动自行车涉及信息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臵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

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经营户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臵、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臵;(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臵;(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以旧换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经营户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集中处臵,不得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臵。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存贮、处臵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臵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上门服务、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款规定材料齐全并且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 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一)因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三)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还车辆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牌证损坏、遗失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三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16 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三)携带行驶证;(四)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七)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九)只能搭载一名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戴安全头盔;(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一)酒后驾驶;(二)载客营运;(三)逆向行驶;(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八)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 1.5 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 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 米;(九)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未设臵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臵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臵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臵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臵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臵,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贮存、处臵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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