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合集下载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本街道各办或社区各站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方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含义首问责任制即是首先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则由接听电话或接待的科室、站室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该首先接待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的应用范围单位或社区居民群众向街道各办及各社区请示、询问情况、了解政策、反映问题和办理公务等。

三、办理程序1、受理来信来访人向各办、社区提出询问或者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即应受理,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可以回答的问题则立即予以答复解决。

2、移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直接联系有关人员或介绍到有关科室处理,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3、登记对于受理的重要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包括: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询问事由、办理情况等。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乡政府机关办事、来访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凡属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对服务对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办理的事项,凡属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或者补正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当按本委承诺时限予以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并做好解释工作。

2、对审批项目,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应编写《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办理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项目单位自接到一次性告知后,10日内必须补齐所需材料,逾期作为退回报件处理。

对电话咨询的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但也要一次性告之,直至咨询人明白为止。

《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编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留存办公室。

3、服务对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主办部门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及时予以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不允许推诿,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4、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诫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本单位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依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其所咨询或申办事项应当依法依规遵守的有关程序;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把所依法律规定、已掌握的有关事实和有关的权利与义务,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条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第四条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态度和蔼,服
务周到,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第七条对本制度落实不力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4年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4年一次性告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024年将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这一制度将在各个领域实施,包括政府公告通知、法律法规告知、商业广告告知等。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政府公告通知在2024年的一次性告知制度下,政府公告通知将更加全面、及时,并且确保公众充分了解各项政策。

政府将通过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同时也会通过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发送通知。

这些公告通知将包括政府的工作动态、各项政策的详细内容等。

政府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让公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

二、法律法规告知一次性告知制度也将在法律法规的告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将加大对公民的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力度,让公民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法律法规的告知将以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广告、社区宣传等。

政府将通过不断创新手段,使法律法规的告知更加易于理解和接受,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三、商业广告告知商业广告作为商家推广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将受到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影响。

商家在发布广告之前,必须对广告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将有助于减少虚假广告的出现,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误导。

政府将建立相关监管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违法广告的发布者予以处罚。

同时,政府还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提高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度,使商业广告告知制度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总结起来,2024年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将在政府公告通知、法律法规告知和商业广告告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的落实将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公民能够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受到虚假广告的误导。

政府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诚信度提升。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1. 简介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在某些法律和法规中,要求相关方在特定场合下向其他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促进信息公开和合理决策。

2.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信息的传递和交换变得非常重要。

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例如合同订立、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法律程序等,各方需要了解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或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目的就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保护各方的权益。

3.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次性告知制度通常适用于以下场合:•合同订立: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需要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如合同条款、产品规格、价格、交付时间等。

•产品销售: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之前,商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功能、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服务提供: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服务提供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如服务内容、费用、服务时间等。

•法律程序:在进行法律程序之前,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如起诉理由、被告权益等。

4.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提供信息的一方满足以下要求:•及时性:信息提供方应及时地向需要接收信息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避免延迟或推诿。

•准确性:信息提供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且不存在欺诈行为。

•完整性:信息提供方应提供完整的相关信息,以保证接收方能够全面了解事实情况。

•明确性:信息提供方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表达信息,避免模糊或含糊其辞。

5.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保护各方权益: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了信息不对等或欺诈行为,从而保护各方的权益。

•促进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提供信息的一方主动向接收信息的一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促进合理决策:通过提供必要的信息,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助于各方做出明智、合理的决策,避免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次性告知制度1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一次性告知制度2(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或者更正。

三、申请人办理或咨询许可业务事宜时,首先接待或者受理的工作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理。

五、对没有一次性告知而造成申请人多次上门咨询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处理。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制度。

2.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3.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群众;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4.经办人员对办事群众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5.对办事群众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站所(办公室)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对有关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国土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土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遵循效能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接待、咨询土地登记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其他咨询事项时,行政许可人员接待办理中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责;
(一)应当熟练掌握与其所在职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
(二)熟知本职各项工作技能;
(三)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积极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认真接待做好记录,作出详尽的说明解释,并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二)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求,并发放相关文书;条件允许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三)行政许可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咨询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明确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的,应当一并告知。

(四)行政许可申请咨询人员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及时咨询,必要时请示有关领导,尽力协助解决。

第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再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八条对申请土地登记的法人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法人资格证明。

按照法人组织的不同类型进行分别审查,第九条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违法或者因工作失误,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