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文(2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零售商、服务提供商等。
第三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有权要求企业向其提供一次性告知,以便消费者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等基本信息;(二)商品或服务的性能、用途、效果等相关信息;(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四)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和责任;(五)售后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等相关信息;(六)其他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五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告知,可以通过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网站页面等形式进行告知。
第六条企业提供的一次性告知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企业应当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能够充分了解一次性告知所涉及的内容,并确保消费者理解告知内容的重要性。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的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消费者提供。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的记录管理制度,将消费者的要求和企业提供的告知记录备存。
第二章一次性告知的要求第十条企业提供的一次性告知应当明确、易懂,语言通俗易懂,不使用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辞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相关性能和效果、价格和质量、安全和风险等内容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将售后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信息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政策、质量保证政策、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提供其他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修保养等。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详细的保险信息,并要求投保人在购买前对相应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其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和条件。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建立透明、公平、诚信的关系,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确保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充分了解。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很多投保人往往只看到保险公司宣传的广告和简介,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可能了解不足。
通过一次性告知制度,投保人有机会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责事项等重要信息,从而能够更为全面地评估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
其次,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保险交易中,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投保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保险公司隐瞒或者误导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全面、真实地向投保人通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提供信息对称的基础,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增加消费者自主选择的能力。
通过提供详细的保险信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对比和评估,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做出理性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高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最后,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保人购买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后,很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和投诉,损害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对保险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风险,维护了保险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一次性告知制度在保险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和责任,打破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诚信、透明的保险市场,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各个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保险信息,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模版(3篇)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模版一、为了真正体现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得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真正转变行政机关办理作风,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
二、当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五、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模版(2)尊敬的居民:为了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办事效率,现在将我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向您作详细介绍。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目的和意义:我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居民办事流程,减少来回跑腿的次数,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通过一次性告知,降低信息传递成本,减少沟通误差,提高工作效率,让办事更加便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所有业务办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办理、证件办理、物业管理、社保服务、就业创业等。
三、操作流程:1. 提前准备:居民在办理具体业务前,可提前了解相关办理材料和流程,准备齐备所需材料,以节省时间。
2. 归类告知:我镇便民服务中心将各类事项进行归类,并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立告知板块,分别标注各项办事事项的材料准备、流程、办理时间等信息,供居民参考。
3. 现场告知:在办事大厅,专职工作人员会对每位前来办事的居民进行详细的一次性告知,将事项的办理顺序、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等全部告知清楚,确保居民了解办事流程。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关于产品特点、保险合同内容、费用等相关信息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加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真实、准确、全面的告知,提高保险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保险产品特点、保险合同内容、费用等方面对一次性告知制度进行详细讨论,以期更好地理解其作用和实施效果。
首先,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特点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保险产品特点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在投保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赔额等方面的明确说明。
通过全面、准确地告知投保人,可以增强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理解,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提高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决策效果。
其次,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内容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书,其中包含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赔付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通过全面、准确地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内容,可以增加投保人对自己权益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降低纠纷风险,提高保险合同的执行效果。
再次,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费用的完整、清晰的信息。
保险费用包括保险产品的保费、手续费、风险评估费等。
通过完整、清晰地告知投保人保险费用,可以提高投保人对保险费用的认识和理解,降低买入成本,增加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一次性告知制度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如保险索赔流程、保险公司的客服渠道等。
通过提供这些信息,可以增加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信心和满意度,提高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和口碑传播效果。
总之,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真实、准确、全面的告知,可以提高保险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增加投保人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告知制度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申请人明确了解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和承诺期限等,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便捷度。
二、一次性告知内容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法律依据、相关标准等。
(二)申请材料:详细列出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材料的具体要求、格式等。
(三)办理程序:详细描述办理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使用办事指南、告知书、须知等载体。
三、一次性告知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事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窗口或者官方网站上公示一次性告知内容,便于申请人查询、了解。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水平,确保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严格执行。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行政机关。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3年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3年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政府服务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便利,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2023年,我们镇决定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以提升便民服务中心的效率和质量。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在办理特定事项时,一次告知所有相关服务事项,减少居民多次进出办公室的次数,节省时间和资源。
以下是我们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措施:1. 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我们将建立一个集中管理和记录居民咨询和办理事项的信息系统,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咨询内容、办理流程、材料要求等。
居民只需提供一次基本信息,就能够查询和办理所有相关事宜。
2. 统一咨询与告知窗口。
便民服务中心将设立专门的咨询与告知窗口,由专业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疑问,并告知相关办理事项的流程和要求。
居民只需在此窗口一次性获取所需信息,避免多次重复办理手续。
3. 提供一份详尽的办事指南。
为了让居民更好地了解办理事项的流程和要求,我们将详细制作一份办事指南,并在便民服务中心公示和提供电子版本。
居民可提前通过自助终端查询和下载,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减少重复办理的次数。
4. 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
在办理特定事项时,工作人员会一次性告知居民所有相关的事项和要求,包括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时间限制等。
居民只需在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提交所有的材料和信息,大大减少来回奔波和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5. 加强沟通和协作。
为了确保告知内容及时准确传达到居民,我们将加强内部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各部门负责人将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居民关注的问题,及时更新告知内容,并与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有效对接。
6. 定期培训和更新。
我们将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以提升告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我们将定期更新办事指南和告知内容,根据政策变化和居民需求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在提升便民服务中心的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次性告知制度3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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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或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原因等。
第二条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材料;对材料不完备暂时不能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条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如补办的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咨询或请求,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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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本街道各办或社区各站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方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含义首问责任制即是首先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则由接听电话或接待的科室、站室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该首先接待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的应用范围单位或社区居民群众向街道各办及各社区请示、询问情况、了解政策、反映问题和办理公务等。
三、办理程序1、受理来信来访人向各办、社区提出询问或者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即应受理,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可以回答的问题则立即予以答复解决。
2、移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直接联系有关人员或介绍到有关科室处理,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3、登记对于受理的重要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包括: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询问事由、办理情况等。
4、协调对需几个科室、社区办理的或办理部门不清的事项一般由首问责任人负责查问了解和移交工作,重要事项由街道主要领导协调办理,要尽快请示,按领导意见办理。
5、请示受理事项需由分管领导作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主办站室、科室直接向分管领导请示,根据领导意见予以答复。
6、答复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事项尽量当场办结,对于当场不能答复的,要将情况说明并作好记录,尽快予以答复,回答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确系尚未办结的,要将进展情况告知来访人。
7、办结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答复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四、要求1、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为居民群众服务,态度和蔼有礼貌。
2、首问责任人必须千方百计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不得推诿、扯皮。
3、首问责任人受理事项可以直接答复,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立即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4、不能当场办结答复的事项由责任人负责督促有关人员在办事时限内办结答复。
五、奖惩措施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落实考核目标的依据,对优秀者进行表扬和表彰;对因违反规定、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批评或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广大群众和基层,向社会提出限时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服务内容,特制订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办事处或社区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其所诉求的有关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各个项目限时办结的确定1、对有关单位或群众关于法规政策的咨询,在摸清实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给予及时解答;对社区居委会、辖区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有关工作人员应于一周内前往了解情况,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告知其延时办理的理由,同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复杂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2、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和即时办理的事项,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即时予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需深入调查了解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告知其延时办理的理由,同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疑难复杂的事项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3、各职能站室要根据职能要求,需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办事人员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审核,审核通过的限时办结。
第四条限时办结制度的管理限时办结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科室、站室负责人负责,纳入量化考核之中;街道党工委负责该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限时办结制度的奖惩街道党工委负责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书面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轮岗或组织、纪律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为了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特向社会承诺如下:一、服务承诺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打造“务实、高效”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对违诺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服务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热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服务内容,向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简化程序,简便手续,更好地服务辖区居民群众。
4、各科室、站室、社区居委会将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通过公告栏、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徇私情,廉洁高效服务。
5、按照各类业务办理规程,向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1、各职能部门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公示板、政务公开栏等向社会公示,作出承诺。
2、各职能部门张贴办事流程,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3、完善监督制度。
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四、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处理1、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来访者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对于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3、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违诺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违诺第三次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况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投诉办法有关单位及社区居民办事,如果认为有未按承诺服务践行的,可向街道党工委投诉。
否定报备制度根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活动的要求,为了加强对不予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在办事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违规现象,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按章办事,积极创造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本系统对受理的各类办理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办理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进行备案。
二、凡对外来部门、单位或居民前来办理属于街道社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
三、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如实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依据、经办主任审核后,报本办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具体经办人告知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四、经办人对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或否定不当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五、对违反否定报备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本办《失职追究制度》,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科(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城西街道AB顶岗制度为加强城西街道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街道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实行AB顶岗工作制度。
一、AB顶岗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AB顶岗工作制度是指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
二、AB顶岗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1、A岗位工作人员因休假、学习、因公外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交代,B岗位工作人员应立即顶替上岗,履行工作职责。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顶替上岗。
2、B岗工作人员在顶替上岗期间,既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并郭有A岗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3、AB顶岗工作人员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4、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科室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本科室人员整体业务工作能力,AB顶岗工作人员之间要相互交流相关业务知识,确保相互替岗顺畅运作。
三、AB顶岗设置方法AB顶岗由相关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确定,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
四、AB顶岗考核与督查1、AB顶岗工作人员执行AB顶岗工作情况列入街道工作人员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2、对AB顶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失职追究制一、失职追究制是指街道机关各办、社区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和其他责任的一种制度规定。
二、失职追究责任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失职追究制适用范围1、不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简单粗暴,让服务对象觉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人难找、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3、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的。
6、违反机关管理及工作制度,无故旷工、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撤离职守,致使服务对象找不到人,给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的。
7、对上级或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故不落实、不执行、不完成或执行不力,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8、其它失职类错误。
四、失职追究惩处措施1、情节轻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效能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