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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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对单位或个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六条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违法本制度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经办责任人,视其情节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更好地开展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树立执法为民、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实施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承办处室(或窗口)接受人要向申请人作出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不能告知或者告知不全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

三、工作日全天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四、实行收文回执制度。

承办处室经审查确认接受审批事项时,接受人要给申报人“收文回执卡”,卡上要标明收文日期、批复日期、联系方式和接受人姓名等内容。

凡超过批复日期的,视为审批通过,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接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承办处室处长和局纪检人员负责落实。

五、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对外公开监督电话。

局纪检组随时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当事人询问、了解审批过程中的情况,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告知制度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申请人明确了解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和承诺期限等,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便捷度。

二、一次性告知内容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法律依据、相关标准等。

(二)申请材料:详细列出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材料的具体要求、格式等。

(三)办理程序:详细描述办理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使用办事指南、告知书、须知等载体。

三、一次性告知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事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窗口或者官方网站上公示一次性告知内容,便于申请人查询、了解。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水平,确保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严格执行。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行政机关。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或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原因等。

第二条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材料;对材料不完备暂时不能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条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如补办的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咨询或请求,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本街道各办或社区各站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方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含义首问责任制即是首先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则由接听电话或接待的科室、站室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该首先接待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的应用范围单位或社区居民群众向街道各办及各社区请示、询问情况、了解政策、反映问题和办理公务等。

三、办理程序1、受理来信来访人向各办、社区提出询问或者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即应受理,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可以回答的问题则立即予以答复解决。

2、移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直接联系有关人员或介绍到有关科室处理,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3、登记对于受理的重要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包括: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询问事由、办理情况等。

XX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XX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XX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切实加强政务中心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政务中心和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人民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或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对不予受理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全部理由。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件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
三、对人民群众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政务中心职能股室及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工作的业务,对群众的咨询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五、经办人员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或书面告知形式。

六、政务中心职能股室和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
办理而被投诉的责任人,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罚,并将情况通报给原单位。

发改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改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改委一次性告知试行制度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规定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本委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局机关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在接办理的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已掌握的有关事实,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有关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条针对当事人所申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或者向办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并且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本机关办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有关程序。

第四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审查,并按照《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局限时办结试行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发现问题,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所有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

第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接待办事人时态度冷淡的;(二)对办事人申办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法定文件、证件的;(三)对办事人申办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的;(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五)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六)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没有依法一次性全部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向社会公开。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改善管理,加强服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树立食药监执法形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基层单位和群众来我们行政机关或服务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办理者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要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三、对到业务管理部门办证、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四、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第二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适用范围全局工作人员二、具体内容(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第三篇:一次性告知制度**县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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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
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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