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详细的保险信息,并要求投保人在购买前对相应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其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和条件。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建立透明、公平、诚信的关系,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确保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充分了解。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很多投保人往往只看到保险公司宣传的广告和简介,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可能了解不足。
通过一次性告知制度,投保人有机会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责事项等重要信息,从而能够更为全面地评估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
其次,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保险交易中,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投保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保险公司隐瞒或者误导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全面、真实地向投保人通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提供信息对称的基础,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增加消费者自主选择的能力。
通过提供详细的保险信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对比和评估,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做出理性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高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最后,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保人购买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后,很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和投诉,损害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对保险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风险,维护了保险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一次性告知制度在保险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和责任,打破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诚信、透明的保险市场,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各个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保险信息,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
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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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树立执法为民、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实施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承办处室(或窗口)接受人要向申请人作出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不能告知或者告知不全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
三、工作日全天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四、实行收文回执制度。
承办处室经审查确认接受审批事项时,接受人要给申报人“收文回执卡”,卡上要标明收文日期、批复日期、联系方式和接受人姓名等内容。
凡超过批复日期的,视为审批通过,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接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承办处室处长和局纪检人员负责落实。
五、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对外公开监督电话。
局纪检组随时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当事人询问、了解审批过程中的情况,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告知的责任。
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以示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应有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六、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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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本街道各办或社区各站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方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含义首问责任制即是首先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则由接听电话或接待的科室、站室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该首先接待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的应用范围单位或社区居民群众向街道各办及各社区请示、询问情况、了解政策、反映问题和办理公务等。
三、办理程序1、受理来信来访人向各办、社区提出询问或者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即应受理,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可以回答的问题则立即予以答复解决。
2、移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直接联系有关人员或介绍到有关科室处理,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3、登记对于受理的重要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包括: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询问事由、办理情况等。
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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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方只需在特定的场合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或法定继承人告知某些重要的事项,之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时无需再次告知。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简化告知程序,节省相关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保险合同中,一次性告知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固定要素或特定规定的附加险种,如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这个制度,被保险人只需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公司告知与该险种有关的重要事项,如职业、从业情况、健康问题等。
在以后的保险期内,只有发生索赔事件时才需要再次告知。
这样可以节省被保险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加速了保险理赔的处理过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告知时应当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歪曲事实。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索赔的拒绝。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要求会根据不同的法律和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保险前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告知义务,并且在告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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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乡政府机关办事、来访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凡属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对服务对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办理的事项,凡属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或者补正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当按本委承诺时限予以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并做好解释工作。
2、对审批项目,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应编写《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办理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项目单位自接到一次性告知后,10日内必须补齐所需材料,逾期作为退回报件处理。
对电话咨询的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但也要一次性告之,直至咨询人明白为止。
《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编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留存办公室。
3、服务对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主办部门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及时予以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不允许推诿,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4、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诫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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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1、当服务对象向有关服务窗口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即为一次性告知。
2、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3、服务对象到社区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
对不符合法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4、对电话或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予理睬。
5、对申请办理是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
6、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是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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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本单位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依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其所咨询或申办事项应当依法依规遵守的有关程序;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把所依法律规定、已掌握的有关事实和有关的权利与义务,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条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第四条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态度和蔼,服
务周到,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第七条对本制度落实不力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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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的适用范围:全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是指当事人到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除尘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务的条件、要求、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材料欠缺或手续不齐的,应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齐的材料;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四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条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被咨询人业务范围的,按首问负责制办理。
第六条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办理程序,如有条件可印发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批事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