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辩诉交易制度的生成及争论
辩诉交易制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内容提要]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可以移植,并阐述了其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模式。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与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绝对公正,相对公正一、案情简介根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被害人王玉杰被打成小腿骨折,脾脏破裂。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已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广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双方发生互殴。
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数人混战造成的结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的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齐新海(新密市人民法院 河南新密 452370)摘 要: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评析。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59-01一、案情简介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浅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引进移植

邢 台学 院学 报
J URN AL 0 0F I GTA IUN I ER S TY X N V I
V 0l27 N O. _ . 3 Se t 2 2 p . 01
浅论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在 我 国的 引 进移 植 “
益 的过 程 。
“ 对抗式”诉讼模 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陪 审团审判制度 ,规定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 ( 通 常为 1 2人 ) 组成陪审团,在没有专业法官出庭 的 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其 中的复杂程 度可想而知 ,需动用 的人数之多使 我们望而却步。 同时规定的证据 出示制度 ,使控辩双方在审前就可 以清楚地知道对方所掌握证据 的情况及对 自己的利 弊进行 明确判断,最终推断 出审判结果 ,这也促进 了辩诉 交 易的产 生 。
李建 军
( 台学院法政历史系,河北邢台 040 Nhomakorabea) 邢 5 0 1
摘
要 :在美 国 “ 辩诉 交 易”制度显示 出强大生命力 的今 天,我 国学者也都在 考虑它在我 国的具 体应用 。但是 由于
我 国和 美 国在历 史文化和 法律 观念上存在很 大差别 , “ 辩诉 交 易”和我 国的许 多立法原则相 违背,它的 引进很 可能对 我
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的放弃全部天然自由, 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 也正是这种思想激励着美国人不断的前进,最终取 得 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所以说, “ 契约观”早 已溶 进 了美国人 的内心深处,而 “ 辩诉交易”的实质就 是在被告人和检察官之 间形成一种合意 ( 虽然这种 合意是 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 ,最终取得双方认 为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一个结合点,避免 了诉讼 的长期进行。 2 对抗式”诉讼模 式的存在 .“ 与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不同,美国采用典型的 “ 对抗式”诉讼模 式,也称 “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它的主要特征是: ( ) 1 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 位 ,不主动依 职权调查证据 。 ( )案件 事实的发 2 现依赖于控诉方和辩诉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 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 ) 3 实行起诉变更原则。 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 、撤回诉讼 ,允许控诉方与 辩 护方 进 行 诉讼 交 易。 ( 4)采取 起 诉 认 否程 序 ,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 自愿而不是被迫作 出有罪 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 ,官方 可 以迳行作 出有罪的判决 。毫不夸张地说 ,美国 的 “ 对抗式”诉讼模式就是 “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 的温床 ,如果 没 有 “ 对抗 式” 诉讼 模 式 ,那 么它也 就失去 了存在的根本。法官的消极地位使 当事人可 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去行使 自己的权利,搜查对案件 有帮助的证据,也拥有更大范围的对 自己权益的处 分,而辩诉交易的过程就是 一个当事人处分 自己权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法制在线 L aw view试论辩诉交易制度马亚利(宝鸡文理学院 721007)摘 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始于美国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世界各国都有关于辩诉交易或者类似辩诉交易的做法。
本文介绍了辩诉交易的历史与发展,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制度环境下,能为辩诉交易提供一个怎样的生存空间进行思考,笔者认为,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外国辩诉交易的司法实践,来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程序。
关键词 辩诉交易;必要性;构想一、辩诉交易的基本内容辩诉交易的本质在于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
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本人或他的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公诉方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免除其证明责任或减少败诉的风险,便以减少指控罪数、减轻指控罪名或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美国当时的犯罪率出现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许多案件积压。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
由于此种方式方便、快捷,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得以广泛应用。
在1974年修订实行的 美国刑事诉讼规则 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定下来,从而使该程序得以制度化和法典化。
同样,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在实践中也支持辩诉交易。
在荷兰,检察官可以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 的决定。
在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约阿希姆 赫尔曼估计,德国有20%到30%的案件进行了辩诉交易。
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已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二、中国建立辩诉交易的必要性1、处理诉讼案件的需要我国正处在转型期,其中有不少犯罪就是利用现存制度的弊端而实施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各国交流增多,这样跨国犯罪就必然随之增加。
台湾当地证券团体诉讼运行机制及其启示-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台湾当地证券团体诉讼运行机制及其启示-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问题之提出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5分左右,光大证券爆发乌龙,引发当日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涨逾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午后指数则一路下滑,当日收盘下跌0. %,创沪指六年来最大单日振幅。
证监会于8月18日立案调查,8月30日决定罚没光大证券5.23亿元人民币,充分体现重典治乱的决心,令中小股民拍手称好。
不过,该的民事赔偿诉讼至今仍不见进展,首例广州股民诉光大证券维权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令中小股民大失所望。
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之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其成绩有目共睹;然伴随着巨大成就的同时,诸如虚假陈述、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违法行为却如影随形,不断刺痛着广大投资者脆弱的神经,削弱着广大投资者浓烈的投资热情,侵蚀着证券市场发展的积极成果。
2003年2007年,中国证监会共办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736件,作出行政处罚212件,移送公安机关104件,180家单位和987名个人受到处罚,165名责任人被市场禁入;2008年2012年,中国证监会共新增案件调查1458件起,作出行政处罚276件,移送公安机关125件;特别是2012年,有效查处了一批市场违法违规的大要案,执法力度、查办案件数量、移送刑事追究案件数量均为历年之最,当年共对195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3件。
但匪夷所思的是,每年发生如此之多的证券欺诈案件,真正反映到诉讼层面的却为数寥寥。
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经媒体关注和曝光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可谓屈指可数,粗略估计,民事赔偿案件总数不及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与证券欺诈违法之事实极为不符,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之不彰可见一斑。
台湾给付诉讼制度研究

台湾给付诉讼制度研究台湾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台湾地区实施的一套法律制度,用于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
诉讼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研究台湾的诉讼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台湾法治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台湾的诉讼制度主要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最重要的是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院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深入了解台湾的诉讼制度框架以及其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的诉讼制度还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运作。
在台湾,最高的司法机关是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等。
这些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台湾还设有各级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少年法院等,用于审理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案件。
通过研究台湾的司法机关组织和运作,可以了解台湾的司法体系如何实现公正、高效和独立。
台湾的诉讼制度还涉及到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和职责。
在台湾,法官是处理案件、裁决争议的主要责任人,具有独立、中立的地位。
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表,负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研究台湾的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和职责,可以了解司法人员如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台湾的诉讼制度还与社会公众相关。
在台湾,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台湾设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社会公众成员组成,参与某些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台湾还注重促进调解和仲裁,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纠纷调解和仲裁,以解决一些简单、复杂程度较低的案件。
通过研究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在台湾的诉讼制度中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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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辩诉交易制度的生成及争论
【摘要】台湾地区的辩诉交易制度系
引进美国之认罪协商制度,包括辩诉交易之范围、发动、进行、救济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之实效。
惟台湾地区与西方国家民情暨法院审理制度不同,故在诸如是否违反公平正义、是否将造成被告不当获利、是否有可能产生法官、检察官与被告人勾结的弊端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如何健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前述之疑义,尚有赖立法者之智慧。
【关键词】辩诉交易;认罪协商;被告人认罪;上诉
【正文】
台湾地区于2004年3月23日三读通过增
订“刑事诉讼法”第七编之一协商程序,包括第455条之2至第455条之11等条文,
并于同年4月9日生效,也正式开启台湾辩诉交易之新页。
然而,台湾地区之辩诉交易制度,系引进美国之认罪协商,惟台湾地区
与西方国家民情暨法院审理制度不同,例如陪审团制及辩诉交易范围等,其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法之目的论核心——程序权保障以及发现真实,其正当性之有无更系实务运作是否能据以执行之评藉,于此背景下,致使此程序之正当性于立法过程中甚至是立法后,均备受台湾地区学界与实务界之关注与质疑。
一、台湾辩诉交易制度之基本情况
台湾辩诉交易的蕴涵
所谓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法院作出较轻的量刑。
一般来说辩诉交易有三种形式:一为被告人同意进行有罪答辩,以换取一个较轻的指控;第二种形式为控辩双方基于被告人恰当量刑的请求达成一致;第三种形式为被告人就某一项指控作出恰当的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放弃或终止其它指控的承诺[1]。
依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系指第一种情形,即规定在通常程序或简易程序中,检察官与被告人就科刑等事项达成协商合意,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改依辩诉交易程序判决,法院在讯问
被告人及向被告人为权利告知后,如认定符合辩诉交易程序之要件,即得不经言词辩论程序,于当事人辩诉交易范围内而为判决,对于此一判决结果,当事人均不得再提出上诉。
所以,辩诉交易,顾名思义即辩方与控方就被告人所涉及之犯罪事实,以协商刑度或者罪名之方式,达成共识后,法院根据此共识做成判决,此法如同商场交易,故名为辩诉交易。
台湾地区在辩诉交易增订之前,法院在审判时可以依台湾地区“刑法”第57条在
量刑时应注意的事项,但被告人与检察官皆无参与机会,实践上法官有时会公布心证及可能的量刑范围,并以之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及检察官等之意见,同时记明笔录以作为日后任何一造不服判决上诉时之参考,纵使没有辩诉交易的明文规定,实质的辩诉交易机制早已存在,只是这样实质的辩诉交易机制没有法律的拘束力,而且是由法官基于个案的特点任意性发动,而且被告人对于是否能确实取得法官“轻刑”的判决,不具信心。
此后台湾地区“司法院”在检视审判实务
过程中,发现经由实质辩诉交易的个案判决,上诉率不高且多数判决能获得上级法院维持,为期疏减讼源以减轻法官沉重的工作负担,遂于2000年即向“立法院”提出辩诉
交易条文的增订,然因刑罚权能否由当事人处分等理论争点未能解决而未通过;其后学界对此问题即多有论述,外国存在的立法例也逐一被介绍与检讨,在具备相当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最后终能顺利将辩诉交易程序增订于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台湾辩诉交易之范围
台湾地区的辩诉交易程序并不存在对
于“犯罪事实”的协商,亦即对于“罪的成立与否”并无协商空间,这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该当并无人为操作空间,简言之,在“认定事实”方面,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并无协商机制;至于如何适用法律及正确科刑方面,依新增订之辩诉交易程序,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辖第一审案件者”外,其余皆得进行协商。
台湾地区着重刑度及罪名上之排除,以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例,依检察官起诉之罪名若属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这类案件多为重罪案件,且属强制辩护案件,故而,即使被告愿意认罪,但为期慎重,仍须依法定程序加以审理后论罪科刑,此类案件排除在辩诉交易之外,其目的亦为保障被告诉讼法上之权益,对于此类案件有详细调查之必要,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
然而对于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属于过去的历史事件,刑事诉讼之目的,除了保障人权外,最重要就是发现过去、发现真实,使历史事件得以还原者,还原的方法必须透过证据的搜集及评价,所以,犯罪事实本质上就不属于得以协商的范围。
台湾辩诉交易程序之发动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适用
辩诉交易之案件,以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为限,且非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而法院为协商判决所科之刑,系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