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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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口商品使用发票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发﹝1999﹞249号
【发文日期】1999-12-18
【实施时间】1999-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州、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0号《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补充通知如下:
1、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
2、各地于1999年12月28日前到省涉外处领取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3、企业原自印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鄂国税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7]13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出口退税网上办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和《湖北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口退税网上办税,是指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处理出口退税预申报及预审核、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出口退税资料传递、信息交流、出口退税指南和退库调库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的应用对象主要为出口企业,包括外(工)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推行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应遵循“加强宣传、引导入网一”的原则,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使企业能够通过网上办税的便捷方式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第四条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开发、修改,后台设备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对市州国家税务局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推广和日常应用,包括组织企业入网,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人员进行培训,设置咨询电话解决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具体应用工作,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设定的权限管理网上办税事宜。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确定两人具体负责出口退税网上办税工作,一人为主,一人为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34dc01b52acfc789ebc9f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国税总局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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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的
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发﹝2000﹞103号
【发文日期】2000-05-29
【实施时间】2000-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了提高我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水平,加强对出口退税计划的调控和考核,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出口退税工作情况,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省局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的编制、分配、执行、统计、分析工作的质量,完善计划的申请报送程序,强化对计划的考核和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科)从2000年7月1日起,计划管理工作,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权限和职责
第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市负责本地区退税计划的测算、编制、上报、执行和统计分析工作,省局负责全省退税计划的汇总、编制、上报、分配、调整、统计分析和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州、省直管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退税计划的各项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计划的测算和编制
第五条 各地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及上报为每年两次(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的另行通知)。
第一次在每年的12月中旬预测次年全年所需的退税计划,12月20日前报省局,省局汇总全省计划数后,于25日前上报总局。
第二次为每年的10月底,各地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当年11月和12日实际所需退税计划,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第六条 各地在编制计划时,按以下因素和依据进行测算:
1.元至11月退税实绩;
2.元至11月创汇实绩(以海关统计数为淮);
3.出口企业户数(其中新增出口企业户数);
4.大宗出口产品的变化情况;
5.退税率调整等政策变化情况;
6.有无特殊行业和特殊项目的退税情况(卷烟免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以产顶进”钢材、棉花免抵税情况等);
7.本省产品出口退税额占当地退税总额的比重;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章 计划的申请和上报
第七条 各地在申请和上报退税计划时,必须以国税局与外经贸委(局)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进行,同时,申请报告必须抄送当地政府。
第八条 申请报告的内容除写明所需计划数外,还要列出第六条中规定的测算因素和依据,另外要列出年退税额在200万元(武汉市400万元)以上的退税大户名单。
第五章 计划的分配和调整
第九条 计划分配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优质优先”。
即退税工作质量好、退税电脑化程度高、支持本地产品出口,培植新的税源,以退税收做得好的地方,省局将优分配计划。
第十条 省局分配退税计划原则上为每年三次,即年初的预分配,年中的再分配,年尾的调整分配(年底根据各地退税进度及计划执行情况,增减有关地方的退和税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的,省局可另行办理。
第六章 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省局将退税计划下达给各市州和省直管市后,各地要严格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并在省局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及时足额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不得超退和预退。
第十二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市的退库工作,按照省局鄂国税函﹝2000﹞64号文件的要求,统一由市州和省直管市进出口收税收管理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在市州和省直管市所在地金库办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各地应提高计划预测的准确性,全年退税数原则上应与计划数一致,不能使计划数有较大的结余,以免造成退税计划的浪费。
第十四条 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年终应与金库进行对账,当年退税数应与金库退库数一致。
第七章 计划的统计和分析
第十五条 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出口退税完成情况,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地上报的报表为:
1.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表一)
2.出口退税分地市完成情况月报表(表二)
3.出口退税分类情况季报表(表三)
4.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情况表(表四)
以上报表的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第十六条 从2000年7月份起,各地在上报(表一)时,每个季度要附上不少于1500字的退税情况分析,分析退税快慢的原因、与上季度和上年同比的情况、本季度退税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材料除写明上述因素外,还要有实例举证、发函和回函的情况、本省产品及本地产品各占当期退税额的比重,以及退税大户的具体情况反映;有关单位在上报(表四)时,也要附上文字分析材料,分析材料的要求同上。
第十七条 为了真实、具体、全面地反映计划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出各类报表,各地应建立相应的计会统辅助台账。
第十八条 各种报表及分析材料上报方式和程序。
(表一)至(表三)及分析材料一律实行电脑网络上报,同时打印出纸质清样电传省局;(表四)及分析材料只要求电传上报,另外(表一)至(表四)及相关分析材料的纸质原件,加盖公章后,在电脑和电传上报的次日,从邮局寄往省局,便于装订存档。
第十九条 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报表(表一和表二)在报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
省局将按月反馈退税进度,按季通报退税情况。
第八章 计划的考核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局对全省退税计划的管理情况建立考核和检查制度。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检查采取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编报、执行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是:
1.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良好,退税工作无大的差错,无骗税现象发生的得10分。
发生差错或骗税现象的扣10分。
2.计划测算准确率在全年实际退税额正负1%内的得10分,超过1%的扣5分。
3.申请计划报告的编写和报送程序符合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得10分,不符合的扣5-8分。
4.电脑退税程度化高的得10分,人工退税或人机结合退税的,酌情扣分。
5.准确及时足额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全年无一起企业投诉的得10分(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当地被外贸部门或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单位的另行加分),若发生企业投诉,视情况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统计和分析的内容和标准是:
1.各种报表上报齐全的得10分,缺报一种报表的扣5分。
2.各种报表计算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的得10分,错误一处扣3分。
3.各种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得10分,迟报一种报表或迟报一天的,分别扣3分。
4.报表整洁、个人签章、单位盖章手续齐全的10分,错误一处扣3分。
5.说明及分析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得10分,反之酌情扣分;分析材料文字生
动、通顺流畅、深入全面的,视情况予以加分。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省局将于每年7月下旬和次年全省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通报全省计划完成情况和考核、检查情况。
同时对退税进度、退税额进行排序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惩制度。
对全年计划管理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省局除进行通报表扬、发给相关证书外,还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全年考核成绩太差的单位和个人,省局将给予口头批评、大会警示批评直至会省通报批评。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填表说明
1.附表1和附表2为月报表,附表3为季报表,附表4为半年报表。
2.各种报表及分析材料的上报时间为:附表1至附表2为每月6日前上报省局;附表3为每季度末的次月6日前上报省局;附表4为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元月10日前报省局。
分析材料和报表的上报时间一样。
3.各种报表在上报前,填表人、录入人、单位负责人等都必须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填表时间,最后加盖退税部门公章方能上报。
4.各种报表统计单位万元、万美元后面一律不保留小数;计量单位万吨后面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5.附表1按国税函﹝1998﹞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附件1、2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统计填报。
6.附表2中的年度计划为省局已下达计划数,本月完成数和累计完成数为实际退库数。
7.附表3的按退税商品分类栏中的各类商品,均以商品的海关代码为准,其中的机电产品不含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额;按商品产地分类栏中的专用税票税额指6.8%的预征税款;按退税项目分类栏中的各个退税项目均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划分和填报。
各栏的退税额均指实际退库数。
8.附表4的上报单位为武汉市、黄石市。
表中的单位栏指各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品种栏中的产品均按产品的大类归类。
附表一: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略)
附表二:出口退税分地市完成情况表(略)
附表三:湖北出口退税分类情况统计表(季报)(略)
附表四:湖北省“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情况统计表(半年报)(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