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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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8日附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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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至500万元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至500万元

龙源期刊网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至500万元作者: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14期
本报讯(记者任思源)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33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税[2018]3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据了解,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3个:工业企业为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企业为5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税函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5]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2010﹞48号【发文日期】2010-03-25【实施时间】2010-04-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第十八条中“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废止。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国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家税务局对原《》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票管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发票及相关资料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章。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20日以前向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当年下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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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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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8﹞88号
【发文日期】2008-03-20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尚未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补办认定手续,并加强管理和辅导。

二、为了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基层国税分局(所、科)职责
1、出口免税认定申请受理及初审。

2、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审核及相关资料的上报。

3、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下发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进行催报催缴。

4、出口免税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职责
1、出口免税认定的审核、审批。

2、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受理及审核。

3、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受理及审核。

4、审核疑点核实及调整。

5、出口货物免税各类证明审核及出具。

6、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审核。

7、根据审核、审批结果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交基层国税分局(所、科)进行补税处理。

8、各类电子信息数据使用和分析。

9、出口货物免税资料档案管理。

(三)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工作职责
1、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

2、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的审批。

3、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流程及工作时限
(一)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下同),基层国税分局(所、科)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并于当月15日前,将签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

(二)每月15日前,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三)每月20日前,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将审核无误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报送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四)每月28日前,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结果反馈给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交基层国税分局(所、科)。

四、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免税核销等事宜应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及后续升级软件中处理。

五、对于出口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应及时将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31号)中涉及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仍按鄂国税发〔2005〕131号文执行。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出口的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税货物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消费税货物,亦按鄂国税发〔2005〕131号执行。

八、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6.rar
关联知识:
1.湖北省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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