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关于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和稽核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发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式样第六条发票的种类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时,开具的一种专用发票。
第八条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时,开具的一种发票。
第九条专业发票是专门用于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经营活动的发票,如运输发票、建筑安装发票等。
第十条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二)进口货物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收购废旧物资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四)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发票:(一)发票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二)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三)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篡改;(四)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与稽核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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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成文日期:1995-10-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管理,简易征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90号【发文日期】2009-02-25【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201651 201636乐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废止,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4%”“3%2%”2014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3% 201590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规范操作,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三)便民利民,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内容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发票代码和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四)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五)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六)数量、单位、单价、金额;(七)税率、税额;(八)价税合计(小写);(九)价税合计(大写);(十)开票人、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普通发票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发票代码和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四)销售方名称;(五)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六)数量、单位、单价、金额;(七)税率、税额;(八)价税合计(小写);(九)价税合计(大写);(十)开票人、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专业发票的内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领用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经济业务时,应当依法开具发票。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发票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三)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四)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第十条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领用发票的决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所面临的重要税种之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企业用于确认价税分离和扣税抵扣的重要凭证,因此,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条款内容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填开、分发、保存等具体事项,以遵循我国税收法规和增强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
第二章开票第一节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2.电子发票3.普通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由开票单位向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出具。
电子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及相关安排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二节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地址、购买方电话、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地址、销售方电话、开票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2.发票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出现虚假信息;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应当保留发票开具的底稿、发票联、企业内部审批文件等,以备税务机关查阅。
第三章分发与使用第一节发票分发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后,需要将发票分发给购买方,每张发票都应该同时具备如下信息:1.发票代码;2.发票号码;3.发票填开日期;4.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5.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6.各税目及其税率、金额;7.发票开具人、审核人和受票人签字或盖章。
在发票分发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票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等问题。
第二节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购买方的凭证,应当按照如下方法使用:1.核对发票的基本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2.在规定时间内向购方使用该发票作为税务申报的凭证;3.发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不得逾期使用,超过有效期限需在规定时限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开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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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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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
管理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6﹞294号
【发文日期】2006-12-25
【实施时间】2006-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创新发票管理形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针对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职责
发票既是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法定商事凭证,也是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消费者维权和各级税务机关计征税款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发票违规现象比较突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比较淡薄;税务机关内部存在着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衔接不够紧密,对发票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
发票管理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事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特别是要强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市州局成立了票证管理部门的,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要统一划归票证中心管理;没有成立票证中心的,由征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措施
(一)更新观念,创新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新思想观念, 创新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
1.创新发票管理形式。
为防范发票开具活动中“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行为,省局将整体规划、逐步实施,调整现行手工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式样,对发票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逐步推行电脑版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票面金额拟设置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三种。
二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定额发票。
票面金额拟设置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九种。
2.开展发票“三奖”活动。
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发票即开即奖、摇奖、举报有奖的活动,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开具发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3.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
在未正式推广税控收款机前,商场、超市、连锁店已使用普通收款机的,市州局应当按照规定大力推行电脑卷筒发票。
(二)以票控税,规范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发票管理,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达到以票控税、加强税源监控的目的。
1.强化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一是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票种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并实行限版、限量供应。
二是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核定使用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发票,商业企业核定使用千元版及千元版以下的发票。
三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只能核定使用定额发票或百元版发票。
2.强化普通发票验旧管理。
一是发票验旧人员应严格按照“先验旧,后售票”的原则进行发票发售工作。
发票验旧必须对纳税人发票实物的使用情况逐笔进行检查。
对使用普通发票量大的纳税人,可采取预约的方式进行验旧购新。
二是发票验旧人员应督促纳税人在需验旧的普通发票封面及“发票审核记载卡”上填写发票的填开、自审情况,经审核后,应在“发票审核记载卡”国税机关审核栏中记录验旧结果,并录入到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发票验旧模块中。
三是国税机关在发票验旧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处理。
3.强化普通发票代开管理。
一是各级国税机关要按规定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代开发票模块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是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万元版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方可代开。
三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需要开具千元版以上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
(三)预警监控,票表比对。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普通发票管理监控预警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各模块的监控功能,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努力提高以票控税的管理水平。
1.建立普票发售监控预警机制。
一是实行发票领购强制监控。
市州国税机关应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发票监控条件设置中对纳税人当期未申报、欠税和违章未履行等三项信息分别
设置“强制监控”。
纳税人购买发票有上述信息提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发售发票。
二是实行发票领购预警监控。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领购大额版本发票和领购数量大的纳税人实行定期监控,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查看其经营状况是否与所领购发票版本和数量相符,防止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税收。
2.实行普通发票填开金额与申报金额比对制度。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发票发售时,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按月采集、录入完整的发票验旧信息。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当月的发票验旧信息与纳税人同期纳税申报金额进行比对。
经比对发现企业验旧金额与申报金额明显不符的,应将比对结果分别移送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或者移送稽查局实施税务稽查;发现“双定户”验旧金额与申报金额明显不符的,应将比对结果移送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核定纳税定额。
三、加强检查,进一步加大发票违规处罚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发票违章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内严格追究违规责任,对外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使普通发票管理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一)强化普通发票日常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日常征收管理定期组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纳税人经营不使用发票、真票假开、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稽查局应将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作为日常稽查的重要内容,在检查中,要做到发票检查与税务检查相结合,讲究检查方法,可提取纳税人成本费用中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信息,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协查,发现普通发票“大头小尾”的现象,从而堵塞税收漏洞。
(二)强化普通发票专项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要在搞好日常性检查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定期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繁华地段普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应对医药行业、家具行业、建材行业以及汽车修理、家用电器、手机电脑等行业的纳税人经营不使用发票、真票假开、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进行整治。
(三)加大发票违规处罚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对检查出的普通发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实行公告制度,可选择典型的发票案件在媒体上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净化经济税收环境
(一)抓好发票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和普通发票管理知识的宣传力度, 增强全社会对使用普通发票重要性的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票知识,引导消费者学习辨别真伪发票的方法和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 形成人人关心发票、个个维护税收的良好氛围。
(二)密切部门配合。
各级国税机关要密切与地税、财政、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接受发票单位所取得发票的审查、核对,及时发现
利用发票偷逃税收,侵害国家资金和财产的线索,形成整体合力,努力净化经济税收环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