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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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退税操作规程

软件产品退税操作规程

软件行业增值税退税操作规程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治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43号)详解: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将入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入口软件产品进行从头设计、改良、转换等,单纯对入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置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高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高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两边一路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通过国家版权局注册记录,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高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办理流程三、办理基础资料四、注意事项1.第一需要有软件高作权或软件产品记录证书,将软件产品在税务做备案。

备案完成后能够在国税申报系统-大体信息里看到公司被认定为了软件企业。

在销售软件产品,跟客户签合同时,就要注意合同上软件产品名称要跟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具这一项软件产品的发票时必然要与高作权上的名字是一致,而且合同也要与高作权上一致,明确写明数量、金额,客户名称与客户的合同章名称维持一致)2.从核算收入上,必需列示二级科目“即征即退收入”。

从申报上,必需填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效劳”栏目。

3. 需要提交一系列电子表格,这些都能够在税务局拷贝回来,另需写一份“增值税退税申请书”,和凭缴纳增值税的回单去税务局换完税凭证,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一路交上去。

4.退税针对的是跟卖软件产品有关的,软件效劳收入是退不了税的。

第一你公司里有这一项软件产品的高作权与测试报告,带着这些相关证件然后去国税局进行备案填表(必然要先备案)。

5.最后确实是找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办理、催办、和谐事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财税[2008]92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文章简要介绍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然后详细阐述了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退税申请流程、退税的会计凭证处理、退税后的账务记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分析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企业的影响,提出了软件企业应当采取的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并给出了合规经营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全面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为软件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账务处理、退税操作、计算、支付、申请流程、会计凭证处理、账务记录、注意事项、影响、财务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建议、软件企业。

1. 引言1.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简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由销售方即时征收,并及时退还给购买方的一种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软件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快税收征收和退税速度,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根据该政策规定,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征收增值税,并在一定时限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购买方,以实现税收征缴和退税的即时性和透明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对软件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挑战。

软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和退税操作,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软件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财务和会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账务流程,规范增值税的计提和处理,防范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发生。

2. 正文2.1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是软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环节。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减去采购成本和税金。

在计算增值税时,软件企业需要首先核实销售额和采购成本的准确性,再根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武汉技术合同登记退税申请流程和具体手续流程

武汉技术合同登记退税申请流程和具体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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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涉及的七个废止文件条款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涉及的七个废止文件条款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下文件相关条款: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软件范围之外。

[学习笔记]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要点

[学习笔记]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要点

[学习笔记]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要点[学习笔记]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要点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财税【2000】102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2.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3.财税【2015】73号,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

4.财税【2016】52号,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

5.财税【2015】7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6.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7.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8.财税【2018】38号,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9.财政部总局公告2021年40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二、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规定,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以下均仅以软件产品作具体分析。

1.废止了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第1项规定。

2.未废止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谁质疑谁办检测。

原由纳税人去办理检测,现改为由税务机关办理。

4.纳税人质疑税务机关委托检测结果的,如何处理?三、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分摊特殊规定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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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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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
作规程》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1-26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为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工信部电子四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评测中心(工信部电子五所),或由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的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查看检测证明材料中检测结论内容,软件产品是否通过检测为合格产品。

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

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税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税政管理部门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资料不全的,要求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

在审核纳税人申请退税过程中,重点审核《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对有疑点的,应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还办税服务厅。

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税政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即征即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的领导审批。

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实施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对企业上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征退税情况的清算。

年度清算工作由税政部门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参与。

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清算报告。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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