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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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27-12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申报 增值税 纳税人 公告 试点 税改 营业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湖北税务征期日历6月

湖北税务征期日历6月

湖北税务征期日历6月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税收十分的重要,在规定的日期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的文件,如果纳税企业或者是纳税人错过了纳税的日期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征期日历】2021年6月湖北报税日期及截止日期
01日-18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代收、房产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烟叶税
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01日-30日
车船税、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7号 )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根据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5日。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问: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动产)、物品以及旧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处置使用过的不动产与增值税。

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不动产,税率为11%。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自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包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购买不同地区的住房,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政策有所区别。

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增值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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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湖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公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2-10-23
【实施时间】2012-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见附件1);
7.《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行差额征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行差额征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
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

(三)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月对下列资料进行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见附件2)、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税收征管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附件2: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附件1-2.zip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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