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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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颁布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武价经费﹝2000﹞167号【发文日期】2000-09-18【实施时间】2000-09-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各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 法》 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报告我们。

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 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附件三 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 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对有 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二次清算的四大困扰,您有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二次清算的四大困扰,您有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二次清算的四大困扰,您有吗?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您肯定经历过土增清算后又卖掉清算 项目房产的情况。那您对这部分后来卖掉的房产是怎么再去 进行清算的呢?有没有受到过诸多困扰?本文通过案例为您 梳理可能受到的几个主要困扰,期待为您排忧解难。
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 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 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 凭据的不得扣除。对个别企业因暂时困难未支付应扣除项目的工程费 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后三年内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企业可申请对 该项目重新清算。河北也允许进行二次清算,但是对二次清算的具 体规定未做详细说明。
然而,据清算经验看,现实中绝大多数土增清算项目都是一次清算完 毕,真正进行二次清算少之又少。
绿园地产公司2016年5月起开始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 2018年10月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清算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 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不含税),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金 为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不含税)。 本次清算项目总成本为8000+22000=30000(万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成本为 30000÷10=3000(元/平方米)。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计算可扣除 项目金额合计为30000×1.3+3024=42024(万元),单位建筑面积可扣除项目金额为 42024÷10=4202.40(元/平方米)。 计算本次清算可扣除的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9万平方米=27000万元,应扣除项目 金额为27000×1.3+3024=38124(万元)。增值额为54000-38124=15876(万元), 增值率为41.64%,适用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额为4762.80万元。该公司2019 年5月将剩余1万平方米销售完毕,实际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8000万元,缴纳与转让 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48万元,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2019年1月 尾房销售后,可扣除项目金额=4202.40元/平方米×1万平方米=4202.40(万元),增 值额=8000-4202.40=3797.60(万元),增值率90.37%,适用税率为40%,应缴土地 增值税为3797.60×40%-4202.40×5%=1308.92(万元)。以上是按照【2006】187号

征管类试题

征管类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

A、注销税务登记B、变更税务登记C、开业税务登记D、注册税务登记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A、变更登记B、停复业登记C、停业登记D、复业登记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

A 、办理零申报 B、免除申报 C、延期申报 D、并入下期申报4.纳税人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有权( )。

A、核定其应纳税额B、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C、确定其会计制度D、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账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措施。

A、税收保全B、强制执行C、刑事拘留D、没收财产6.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

A、清单和收据B、收据C、清单D、发票7.欠缴税款数额在()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A、2万元B、5万元C、8万元D、10万元8.对欠税的纳税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 )情况。

A、财务报表B、资金C、欠税D、销售9.纳税人有( )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A、变更法人代表B、变更经营范围C、合并、分立D、变更财务人员10.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 )。

A、发票B、收据C、代收税款凭证D、完税凭证11.关于调账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汇总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汇总

∙发票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发票使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发票开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价法规﹝2003﹞96号【发文日期】2003-04-12【实施时间】2003-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州、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全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强,税务代理范围正逐步扩大。

同时,我省税务代理机构已脱钩改制,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为规范全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 随即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略)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 ) ,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1]

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1]

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引言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进行农产品收购的允许发票样式。

该发票票样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格式要求,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读性。

本文档将介绍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的各个方面,包括票样的基本信息、格式及说明等。

基本信息- 发票名称: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发票类型:收购发票- 执行标准:GB 12332-2017- 发票代码:1- 发票号码:00000328格式与说明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采用等级分类的形式,包括发票抬头、发票内容、发票金额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部分的格式及说明。

1. 发票抬头发票抬头部分包括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质方式以及开户行及账号。

示例:收款单位名称:湖北农产品收购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89地质方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X街道123号,0开户行及账号:银行,0562. 发票内容发票内容部分包括农产品收购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示例:-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稻谷 - 吨 - 10 - 1000 - 10000 -- 小麦 - 吨 - 5 - 800 - 4000 -3. 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部分包括合计金额、税率、税额以及价税合计。

示例:合计金额:14000元税率:3%税额:420元价税合计:14420元注意事项1. 发票应按照规定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发票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3. 发票应及时报销入账,避免超过有效期限。

结论本文档介绍了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的基本信息、格式及说明。

发票的准确填写和妥善保管对于农产品收购单位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合法权益并顺利进行财务结算。

希望本文档对湖北农产品收购单位和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以上是关于湖北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的文档,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满足了1200字的要求。

2022商场主管述职报告7篇

2022商场主管述职报告7篇

2022商场主管述职报告7篇商场主管述职报告篇1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与肯定,任命我为公司企业管理主管。

5月8日担任企业管理主管的三个月以来,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不断克服个人存在的缺点,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现具体总结如下:一、工作总结1、现场管理工作为跟上集团公司的管理步伐,提出金安矿业管理水平,制定并下发《关于创建三星级现场企业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6月15日至16日开展赴江淮管理对标学习活动。

每个月定期进行现场管理大检查和日常检查,1-7月份共查出现场存在的问题155条,整改155条。

2、经济责任制考核:逐步完善经济责任考核体系,对安全员奖金、专业考核等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继续开展对公司中层干部督办工作考核,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督办。

根据生产情况调整两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不断完善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3、班组建设:逐步理顺班组建设工作,在每个月现场大检查时,对班组活动室,班组建设相关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小车队装修、整治方案,并督促机动部抓紧实施。

4、挖潜增益工作:根据南钢联挖潜增益效益目标要求,制定“深化对标、深挖潜力、快速提升金安矿业竞争力”活动方案,从增产增益、降本增益、质量增益、采购增益、销售增益、降低各种费用增益、财税优惠政策增益、子公司达产达效增益八个方面确定指标和具体措施,并明确各项增益责任人。

5、后勤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公司餐饮、绿化、保洁方面的检查、处罚力度,上半年共组织一次餐饮调查,一次绿化大检查,一次夏季食品专项检查,共处罚款1500元。

6、管理制度修订工作:积极推进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工作,督促各单位、各专业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对前期执行中过期、不实用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7、积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按照六安市、霍邱县发改委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材料,并于8月2日上报六安市发改委。

8、制定生活区娱乐设施和现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考核,逐步规范员工行为,杜绝生活区车辆乱停、乱放现场。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txt熬夜,是因为没有勇气结束这一天;赖床,是因为没有勇气开始这一天。

朋友,就是将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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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发﹝2010﹞48号
【发文日期】2010-03-25
【实施时间】2010-04-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第十八条中“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废止。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国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家税务局对原《》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票管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发票及相关资料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
章。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20日以前向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当年下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

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9月5日和次年4月5日以前核定发票印制计划,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调拨发票,双方应当面清点,核对号码,并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安排专人专车领取发票,并确保运输途中的发票安全。

第八条 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专柜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仓库、办税服务厅,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的防盗报警装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应配备存放发票的保险柜,安装防盗门窗。

第九条 本级国税机关根据上一级国税机关出具的发票出库单,将发票验收入库。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集中收缴封存,造册登记,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月生成发票盘存报表,月末对本单位库存实物发票进行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发票由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部门调拨,由办税服务厅负责销售,不得将发票发售管理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及其它任何机构。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发票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票种认定,核定月购票限量及限次,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发售发票时,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领购簿》、IC卡,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发票发售业务。

第十四条 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四)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除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

票专用章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规定收缴专用发票:
(一)超过国税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
(二)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销毁发票,应按规定登记造册,经县(市)区以上国税机关核实,并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时应做好销毁现场、时间、人员、过程等详细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发票的工本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的通知》(鄂国税发﹝1998﹞244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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