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表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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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一、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意见批复(安建[2015]544号、安建[2014]425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安国土资(2016)规预审字第005、019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同意福安市铁湖机电配套工业小区标准化厂房一期、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地点:福安市铁湖工业小区,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66799m2,总建筑面积112794.4m2,分两期建设:一期用地面积16699.60m2,一期建筑面积300682731.99m2。建设内容:新建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4座、三层(局部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9座、六层综合办公楼房1座、门卫、垃圾中转站、园区绿化、园区道路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其中:一期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4座、门卫、园区绿化、园区道路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二期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三层(局部四层)标准化工业厂房9座、六层综合办公楼房1座、垃圾中转站1座、园区绿化、园区道路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0578.17万元,环保投资1340万元。
运营期: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采用雨水井等设施汇集外排;建设单位必须预留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园区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衔接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二级标准;污水管网接入污水处理厂后,执行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2.新建厂房应预留废气排气管道、排放口位置;3.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三、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和要求,对入驻企业加强环保监管,要求企业入驻前依法报批项目环评。
四、本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及日常环境监管查由福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何编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何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何编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何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何编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何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及监测表格式及“三同时"验收登记表格式开展竣工验收必看必懂事项:(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格式后附),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形成材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公开内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程序: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2。

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机构需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规定的产品类别)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验收监测的规范性和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形成材料:1。

《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2。

《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类);3。

《行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

公开内容:无(三)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开展要件,提出验收申请。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以下要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以下要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项目不得新上喷漆、喷涂等任何表面处理工艺。 3、项目采用电(空调)制冷和取暖,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4、项目玻璃清洗废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用于周围 农作物追肥,不得外排。项目必须采取严格防渗措施,不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5、项目生产过程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项目切割、精裁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 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排放,排放确保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表 2 重点控制区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 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打胶、封边和转印过程产生有机废气(以 VOCs 计)经“集气罩+活性 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另一根 15 米排气筒排放,排放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 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 1 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和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7、项目下脚料及木屑、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废转印膜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 得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 污染,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项 目废活性炭、废胶桶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 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8、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 害。 9、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 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 染物达标排放。 1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 察大队和当地环保所纳入监管,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11.29•【文号】国务院令[第253号]•【施行日期】1998.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要求,制定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环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方便群众、科学合理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线的检测能力要求: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1万辆;其他方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2-4万辆。

第五条环检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

第六条环检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标准依照《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环检机构应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确定,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第八条环检机构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

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审核资料:(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包括:符合规划要求、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基本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环评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彩印件。

(六)检测工位设置、功能区分布平面图。

(七)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八)《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核资料后,于5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技术咨询机构应组织专家会同环检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编号:验收类别:验收报告□验收表□登记卡□(画√)审批经办人: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的”填写说明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是在实施验收前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监测单位或调查单位单独或共同填写。

其中,编号、审批经办人由环保审批部门填写。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该项目立项时的名称,若字数太多,可使用规范缩写名称。

3.建设地点:填写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地名,农村准确到乡、村,城市准确到区、街道。

4.行业类别:从工业、农业、信息、科研、教育、医卫、地质探矿等择一填写。

5.项目性质:在所选项中画√。

6.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书(表)审批部门、报告书编制单位、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施工监理单位、环保设施效能监测单位名称,若字数太多,均可以规范简称填写。

7.投资总概算:以经审批后的可研报告书或初步设计报告书中的数据填写。

8.设计生产能力:批原设计的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

9.实际生产能力:指验收时达到的生产能力。

10. 污染控制指标: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对排入环境的各种核素分别提出了不同控制指标的,应分别填写。

固体放射性废物的比活度水平根据废液固化工艺计算或基本可靠的测量值填写;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对环境中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电信设施抗干扰性能分别提出了不同控制指标的,亦应分别填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影响为主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盖章) 建设地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说明1.本验收申请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制定。

2.本报告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

3.表格中未尽事宜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在封面页上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报告属国家级审批的项目一式6份,属省级审批的项目一式5份。

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城市专项规划;(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中,属于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A.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B.工业、农业、畜牧业专项规划C.文化、旅游、城市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D.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答案】 B2、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涉及港区的石化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港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B.涉及城市规划区的化工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C.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预测中应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D.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石化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答案】 C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A.环评单位3个月B.建设单位6个月C.竣工验收单位3个月D.建设单位3个月【答案】 D4、(2020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是( )。

A.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动B.建设项目的名称发生变动C.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动D.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动【答案】 C5、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是()。

A.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B.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答案】 D6、根据《环境保护法》,下列关于公众参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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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3年6月委托烟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烟台润达垃圾处理运营有限公司烟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3年8月20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以烟环报告表[2013]146号文对项目环评进行批复。2013年10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建成,因批建不一(未建设炉渣制砖生产线和废气处理设施)列入山东省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5月整改完成。
厂界内装设喷淋装置,通过洒水减少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
在待处理炉渣堆放车间及炉渣净化车间装设排气扇,加快废气无组织扩散速度,减少炉渣产生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使用的水泥通过密闭罐车运至厂区内,通过压缩空气吹送至密闭水泥仓内,整个过程为密闭状态,水泥仓内配套除尘器,并通过管道将排放的含尘废气引致除尘水箱,减少粉尘的排放。
7、环评中炉渣净化分离水经过滤、沉淀和澄清后产生的有机浮物,经收集后送焚烧发电厂进行回炉焚烧处理;实际生产中上层浮渣为无机物,作为制砖原料利用。
8、因产品种类变化,取消面料搅拌工序及配套设备。
二、环保执行情况
1、废水
项目炉渣净化处理分离水通过跳汰机进入渣池,在处理后炉渣储存区底部经过隔栅阻隔渣粒后,导入循环水池,进行循环利用。搅拌水与养护水均来自循环水池。生产废水均不外排。生产补充水来自垃圾焚烧发电厂清净下水和收集的雨水。除尘废水回用基料搅拌,不外排。
表 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烟开环验〔2016〕44号
经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对烟台润达垃圾处理运营有限公司烟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于上海大街95号烟台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院内,垃圾填埋区南侧。属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年处理垃圾焚烧炉渣30000吨,工程总建筑面积5200 m2,总投资809.61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项目建设方为烟台润达垃圾处理运营有限公司,运营承包方为烟台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定员29人,其中生产人员25人,管理人员4人。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主要是筛分工序产生的大块非金属炉渣、炉渣净化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浮渣及布袋除尘产生的粉尘。浮渣和粉尘均送至制砖搅拌机,作为生产原料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焚烧发电厂做无害化处理;大块非金属炉渣送填埋厂填埋处理。制砖设备液压油2年换一次,一次8-10L。废油当做制砖设备的润滑油使用。
工程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包括炉渣净化车间(炉渣净化生产线1条)、制砖车间(多功能路面砖生产线1条)和养护车间(露天);储运工程包括待处理炉渣堆放车间及净化后炉渣堆放车间各1座;辅助工程包括办公楼(一层板房)等;环保工程包括2台破碎机配套布袋除尘器1台,50立方循环水池1座、10立方生活废水暂存池1座;厂界装设喷淋装置抑制路面扬尘,水泥仓仓内除尘器+除尘水箱。主要生产设备有:电磁及湿式除铁器5台,各类滚笼4台,跳汰机3台、摇床4台、皮带机6台,破碎机、制砖机及蒸压釜各2台、水泥仓1座、打铁机、涡电流分选机、配料机及搅拌机各1台。
厂区内的生活污水在贮存水池暂存,上清液进入循环水池回用于生产系统,沉淀的污泥进入烟台润达垃圾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污泥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生活废水不外排。
2、废气
(1)有组织废气:2台破碎机仓顶部设置集气罩,通过引风机将含尘废气抽出,再通过共用的布袋除尘器去除粉尘。
(2)无组织废气:
项目待处理炉渣,有顶棚和高3米的围挡,渣堆表面覆盖抑尘网,减少炉渣堆放过程中扬尘产生。
3、环评中原辅材料为瓜子石、水泥、炉渣、添加剂,实际仅用水泥、炉渣。
4、环评要求炉渣的运输密闭进行,实际生产中,因项目紧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输距离短,运输快,臭气挥发量少,因此炉渣运输采取篷布遮盖等措施。
5、环评批复中要求密闭水泥仓存储水泥,实际配套仓内除尘器+除尘水箱。
6、环评批复中要求车间内炉渣堆场设置水利喷洒设施,在进出料车间内设置引风机,实际上原料含水量较大,扬尘较少,待处理炉渣车间采取排风扇加强通风。
对照环评文件,项目主要变化:
1、破碎机减少2台、电磁及湿式除铁器各减少1台,新增涡电流分选机、打铁机、跳汰机各1台,3座小水泥仓改为1座300T大水泥仓,制砖机型号改变,路面砖产能由1575万块/年下降为1036.8万块/年。
2、环评要求设置小型气味芳香器和空气过滤器,在炉渣堆放区设置引风机,将炉渣所散发的臭气抽至除尘器,并加活性炭过滤。实际仅在在炉渣堆放区设置排风机,加快废气无组织扩散速度。
1、工况: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负荷大于75%,满足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要求。
2、废气:监测两天,破碎排气筒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4.6mg/m3,项目边界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限值是0.547mg/m3,符合《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表1及表2中相应排放限值;项目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是1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项目共有六条传输带,因炉渣含水量较大,传输、大滚笼筛分过程基本无粉尘;破碎及小滚笼,摇床、跳汰机均为湿式处理,不产生粉尘;基料搅拌、配料工序通过放慢搅拌速度、及时加水、减低水泥放料管口位置等减轻搅拌扬尘;循环水池浮渣及时清理,防止干化、扬尘。
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搅拌机、破碎机、跳汰机、输送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建设封闭式厂房,对高噪音设备设隔振垫,减少设备振动引起的噪声,再通过距离衰减,减轻对周围的环境影响。
5、环境管理:公司由技术安环部负责公司环保工作,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3名,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6、卫生防护: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经调查,离该项目50m范围内均在烟台润达垃圾处理运营有限公司厂区内,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三、验收监测结果
烟台清洁能源检测中心编制的《烟台润达垃圾处理运营有限公司烟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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