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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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12月27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财办建〔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

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

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

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生物质发电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符合《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

其中,2019年光伏新增项目,2020年光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新增项目需满足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新增项目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二、补贴清单由电网企业公布。

具体流程如下:(一)项目初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2.06.12
•【文号】财建[2012]344号
•【施行日期】2012.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建〔2012〕3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

其中2012年1~3季度所需补助资金,请于7月10日前上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与实施——以山东省为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与实施——以山东省为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与实施——以山东省为例摘要:发电收入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明确的电价补贴政策。

本文在分析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以山东省实施细则为例,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的申领程序及规则进行解读。

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折算上网电量、山东省0.引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益主要来自于垃圾处置补贴费及余热发电售电收入,部分对外供热项目还有供热收入。

根据当前实行的补贴政策及已运营垃圾发电项目分析,发电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部分项目可达70%以上。

分析电价补贴政策下的发电收益,是项目决策阶段的重要内容。

1.《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为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2012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其中几项电价规定如下: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

可知,按当前施行的电价政策,上网电量并非全部都能享受电价补贴。

而是通过电量折算来划分,将上网电量核定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两部分。

核定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的部分按0.65元每千瓦时电价结算,核定为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部分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下简称脱硫煤电价)结算。

当前暂定的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即”折算上网电量=垃圾处理量×280千瓦时/吨垃圾”。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财办建〔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

为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前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文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

二、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

纳入首批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

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

其中,风电项目需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需于2017年7月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2019年12月底),生物质发电项目需于2018年1月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三、补贴清单由电网企业公布。

具体流程如下:(一)项目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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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锡林郭勒风电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风力发电
4.95
17
华电乌兰察布察右前旗玫瑰营风电场一期49.3MW发电工程
内蒙古华电玫瑰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玫瑰营镇
风力发电
4.93
18
北方龙源乌兰察布察右中旗辉腾锡勒风电场40.5MW发电工程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
风力发电
4.05
19
北方龙源乌兰察布察右中旗辉腾锡勒风电场24MW发电工程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
风力发电
2.4
20
中广核乌兰察布察右中旗宏基风电场300MW发电工程
中广核(乌兰察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建〔2012〕3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广核(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风力发电
30
21
京能国际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中旗辉腾锡勒风电场一期49.5MW发电工程
内蒙古京能察右中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
风力发电
4.95
22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风电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
风力发电
10
23
华电乌兰察布察右中旗辉腾锡勒风电场100MW发电工程
风力发电
4.95
9
中广核宝力格
内蒙古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风力发电
30
10
申华协合锡盟太仆寺旗贡宝拉格风电场49.5MW发电工程
太仆寺旗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
风力发电
4.95
11
吉相华亚锡盟灰腾梁风电场49.5MW发电工程
锡林郭勒吉相华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风力发电
4.95
2
大唐锡盟阿巴嘎旗灰腾梁风电场(B区二期)49.5MW发电工程
大唐锡林郭勒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风力发电
4.95
3
大唐锡盟阿巴嘎旗灰腾梁风电场(A区一期)49.5MW发电工程
大唐锡林郭勒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风力发电
4.95
4
大唐锡盟阿巴嘎旗灰腾梁风电场(A区二期)49.5MW发电工程
大唐锡林郭勒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风力发电
4.95
5
大唐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大西山风电场一期30.6MW发电工程
大唐多伦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风力发电
3.06
6
大唐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大西山风电场二期30MW发电工程
内蒙古华电辉腾锡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
风力发电
10
24
华电乌兰察布察右中旗辉腾锡勒风电场20MW扩建发电工程
内蒙古华电辉腾锡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
风力发电
2
25
华电乌兰察布察右中旗辉腾锡勒2号(库伦)风电场200MW发电工程
内蒙古华电辉腾锡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12]34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6.1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
项目所在地
项目类别
装机容量 (万千瓦)
一、内蒙古
一、内蒙古
一、内蒙古
一、内蒙古
一、内蒙古
一、内蒙古
1
大唐锡盟阿巴嘎旗灰腾梁风电场(B区一期)49.5MW发电工程
大唐锡林郭勒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风力发电
4.95
14
国泰锡盟锡林浩特灰腾梁风电场49.5MW发电工程
锡林郭勒国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风力发电
4.95
15
国华锡盟阿巴嘎旗灰腾梁风电场C区一期49.5MW发电工程
国华锡林郭勒风电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风力发电
4.95
16
国华锡盟阿巴嘎旗灰腾梁风电场C区二期49.5MW发电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其中2012年1~3季度所需补助资金,请于7月10日前上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阿巴嘎旗
风力发电
4.95
12
锡盟灰腾梁特许权(北方柳兰)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风电场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风力发电
30
13
北方龙源锡盟阿巴嘎旗风电场(北方来自音)49.5MW发电工程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辉腾梁风电场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
风力发电
20
26
华润乌兰察布察右后旗巴音锡勒风电场一期49.5MW发电工程
华润电力风能内蒙古巴音锡勒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
风力发电
4.95
27
大唐国际乌兰察布卓资风电场发电工程
内蒙古大唐国际卓资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风力发电
4
28
中广核乌兰察布四子王旗杜尔伯特风电场49.5MW发电工程
大唐多伦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风力发电
3
7
大唐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大西山风电场三期49.5MW发电工程
大唐多伦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风力发电
4.95
8
中水建设锡盟阿巴嘎旗洪格尔风电场49.5MW特许权发电工程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内蒙风电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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