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精)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作者:刘小冰张治宇摘要: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以得到推广。
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应从规划、融资、税收和价格等方面入手,以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Abstract:Due to the huge capital investment,the exploitation and research of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depend on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Nowadays,there are two main problems in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legislation in China. One is the lack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the other is excessiv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legislation of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start with layout,financing,revenue and prices,so that more effective system support can be provided.Key words:new energy;sustainable energy;legislation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现状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财建 [2008]476 号 财建 [2008]735 号 财建 [2009]6 号
财建 [2009]128 号 财建 [2009]129 号 财办建 [2009]34 号
12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 通知》
13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1594 号
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国能新能 [2011]210 号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国能新能 [2012]135 号
3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 [2012]195 号
35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 新增确认名单 ( 第一批 ) 的通知》
国能新能 [2012]207 号
财政部、建设部: 序号
政策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3 《关于请组织申报 2007 年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 [2007]2807 号
14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 “十一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 15 《 2007 年度 1-9 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
案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08]610 号 发改价格 [2008]640 号
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4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 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有关光伏产业政策法律

有关光伏产业政策法律1.国家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
(2)《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06年2月6日2006年2月6日公布。
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此规定是继鼓励国内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之后,给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实施标准。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发展,《规定》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并需将发电规划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等四类项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曾指出,根据《规定》,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研究

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研究刘树杰所谓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是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于常规能源的发电成本的差额如何补偿。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区间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禀赋差别很大,加之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的分摊,不仅存在于不同的消费者之间,也存在于不同的地区之间。
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率而又公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以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的意义与原则(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的意义1、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的成本差额较大。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与常规能源相比,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都比较高。
除水电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一般都高于煤电成本。
目前在我国,风力发电成本为0.4—0.8元/千瓦时;生物质发电成本为0.5—0.9元/千瓦时;太阳能光伏发电则达到3.5—6元/千瓦时。
而燃煤电厂(含脱硫装置),上网电价为0.25—0.46元/千瓦时。
可见,即使是技术相对成熟的风力发电,与常规的火电相比,单位电量成本平均也要高出50%以上。
而生物质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更高,与常规的火电相比,单位电量成本高出80%至数倍以上。
加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外部收益”难以量化,用现行的企业会计成本标准来衡量,显然成本过高,还不具备与常规能源竞争的能力。
因此,如果没有社会的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将长期处于实验阶段,对于解决能源需求不会有实质性的贡献。
2、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间的成本差额是人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所必须付出的学习成本。
随着占全球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化石能源紧缺及由化石能源消费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的问题日益突出,人类依靠化石能源的发展之路难以为继。
因此,必须大力开发利用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促进常规能源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实现全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财建[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电力及电力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可再生能源电力费用分摊方式分析

可再生能源电力费用分摊方式分析1 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需要电价政策的扶持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可永续利用,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发电技术是可再生能源商业化开发利用的重点,在目前化石能源的环境外部成本不被计入常规能源发电成本的前提下,除水电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一般都高于煤电成本。
目前,风力发电成本为0.4~0.8元/kWh;生物质发电成本为0.5~0.9元/kWh;太阳能光伏发电则达到3.5~6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的政策体系,重点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以及费用分摊制度进行评述,总结了现有费用分摊方式的实施情况、效果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提出采用基金管理方式操作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可以避免现有体系下存在的税收、财务等问题,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工作效率,建议参考国外经验以及考虑我国的实际需求来完善现有的分摊制度。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费用分摊;政策中图分类号:F4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355(2008)06-0013-04Abstract: The paper introduces policy framework of promoting renewable power development in China,especially puts a focus on current policy of collecting Renewable Power Plus and cost sharing system. It summa-rizes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implementing current cost sharing system. And also the paper proposes that it isefficient way to set up special fund to realize the cost sharing, to solve the existing tax and finance problems, and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capital utilization and works. A new system of cost sharing in China is designed in thearticle, while taking references of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considering real conditions of China.Key words: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price; cost sharing; policy收稿日期:2008-05-26作者简介:时璟丽(1969-),副研究员,从事可再生能源和能源经济政策研究。
我国正式启动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的分摊制度

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配额证, 以电网企业之间配额交易的形式实现 附加资
信 息 来源 : 国 电新 闻 中心
国家发改委调高上网电价范围扩至东北 电网
国家发 改委 昨 日通 知 要求 ,自 1 0月 1日 起 ,上 调 东北 电网 内部分 电厂 的上 网和 输 电 价格 , 以维 持 电力 企业 正常 运营 。 核 定 嫩江 尼 尔基 水 电站 上 网 电价 为 每千 瓦 时 037元 ,同时 ,核 定松 花 江 水力 发 电 .5 有 限公 司 上 网 电价 为每千 瓦 时 02 7元 。 .7 以往 , 内蒙 古 、 山西 等 地 区 由于 区域 内 煤 炭 供 给 充足 , 企业采 购 成 本相 对 较低 。但
高到 1 0倍 以上 ” 。
太 阳 能光 伏发 电是利 用 半 导 体器 件将 太 阳 能转 化成 电能 ,具 有清 洁 、环 保 、取之 不 尽 、用 之 不竭 等特 点 。 “ 倍聚 光 跟 踪光 伏 发 电技 术在 太 阳 资 数 源越 好 的地 方 ,可 以设计 的倍 数 就越 高 。 ”陈 应 天说 , 不过 在 太 阳资源 并 不 丰 富的地 区 或 “ 者 空气 素 质较 差 的地 区 ,平 板式 光伏 电池 仍 具 有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
近 3万千瓦,其 中著名的羊八井地热 电站装
机容 量 达 到 2 . 4万千 瓦 。
近 期 , 国家发 展 改 革委 、国家 电监会 发
太 阳灶 1 余 台,太 阳能采 暖 房 、温 室 、牛 5万 羊 暖 圈等近 3 0万 平方 米 。在那 曲 、 日喀 则 、 山南 、阿 里 等地 区先后 引进 了各 种类 型 的风
1 1 万千瓦; 4. 4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5个 ,总装机容量 14 .千瓦;可再生能源 9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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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特急发改价格[200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
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第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加上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章费用支付和分摊
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
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
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
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
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第十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公式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全国加价销售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Σ〔(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电网购可再生能源
电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中:(1)全国加价销售电量=规划期内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用电量-西藏电网售电量。
(2)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厂用电量。
(3)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4)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
在国家未明确输配电成本前,暂将接入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计算。
第十六条按照省级电网企业加价销售电量占全国电网加价销售电量的比例,确定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
计算公式为: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电价附加额=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省级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加价售电量/全国加价销售电量。
第十七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各省级电网企业实际支付的补贴电费以及发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与其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