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流程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工作,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申报表二○一二年八月七日附件1: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一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对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代征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实行就地征收。
北京专员办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征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征收、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原则,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征收范围第四条纳入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范围的电量包括:(一)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含各级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对境外销售电量;(四)北京市和河北张家口、承德、廊坊、秦皇岛、唐山地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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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12月27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16 EPEM 2020.2政策动向Policies第一条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第三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二)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
有管理办法并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相应给予补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纳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一)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贴总额范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二)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财建[2013]64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建〔2013〕6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略)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略)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略)
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略)
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26日。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财综(2011) 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LI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笫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H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LI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LI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LJ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