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同政办发〔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4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价服字〔2015〕122号文件《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法规〔2018〕64号文件《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住宅小区。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获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大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大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大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4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人居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住宅小区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住宅出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6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17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精品5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926(颁布时间)20110926(实施时间)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6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的前期管理与移交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费等专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二、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执行7个等级的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即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1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0.8元;五级:每月每平方米0.6元;六级: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七级:每月每平方米0.3元。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细则拟定的收费标准,在业主入住前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在本细则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住宅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收取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小车按露天车位、室内车位、临时停车车位分别实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即:露天车位每月每辆50元~80元、室内车位每月每辆80元~120元、临时停车位3元/次(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此外,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公用车库(车棚)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自行车分别按每月每辆15元~18元、10元~13元、6元~9元收取。
五、电梯运行维护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的收费标准《实施细则》规定,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用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大同市各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保障业主利益,建立和谐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大同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及其他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场所。
二、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确保居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主和住户的权益和义务;(2)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3)保持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整洁和安全;(4)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咨询和解决问题的服务;(5)收取和使用物业费,定期向业主报告收支情况;(6)组织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社区活动。
三、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公正、透明。
物业费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来确定,并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明细账单。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绿化及安全设施的修缮。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业主权益与义务1. 业主权益业主在小区中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并享有公共设施的平等使用权。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和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享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2. 业主义务(1)按时缴纳物业费;(2)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3)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共同维护和谐的居住环境;(4)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制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业主监督和投诉。
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物业管理机构也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尽快受理并处理居民的投诉。
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和维护保养,涉及到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
为了规范大同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品质,保障业主权益,制定了《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根据《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每个房地产项目都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配备,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2. 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维修与保养: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保持整洁的环境。
- 安全管理:负责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 绿化管理:负责小区内绿化带的管理工作,确保绿化的良好状态。
- 业主服务:提供便捷的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和问题,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
- 财务管理: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 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居民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权利根据《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权: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保障小区的安全,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居住环境权: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的良好状态。
- 信息公开权:居民有权获得关于物业管理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管理规定等。
- 参与权:居民有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的权利,可以参加业主大会并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 业主义务根据《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和维护小区设施。
- 遵守管理规定: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环境。
- 维修与保养:业主应自行负责单元门、窗户等私人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 文明生活:业主应遵守社区公德,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干扰他人正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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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五大规则
《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是在2005年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通过一年多的调研、征询等一系列工作之后进行修订的。
以下是《实施细则》中的五个收费要点。
要点一:物业服务收费有几个执行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费等专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要点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细则》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执行7个等级的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即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1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0.8元;五级:每月每平方米0.6元;六级: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七级:每月每平方米0.3元。
要点三: 普通住宅执行哪个等级的物业服务费,由“谁”说了算?
《实施细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细则拟定的收费标准,在业主入住前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在本细则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要点四:住宅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收取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小车按露天车位、室内车位、临时停车车位分别实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即:露天车位每月每辆50元~80元、室内车位每月每辆80元~120元、临时停车位3元/次(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此外,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公用车库(车棚)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自行车分别按每月每辆15元~18
元、10元~13元、6元~9元收取。
要点五:电梯运行维护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细则》规定,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用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
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运行维护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为:电梯运行维护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二次加压费按多层0.3元/吨、高层0.4元/吨收取。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此外,就近年来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强行收取装修抵押金”以及“物业收费票据不统一”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入住抵押金或保证金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