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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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应届毕业生边肖的违约责任。

欢迎阅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约束力的集中体现。

没有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成为空谈。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弥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既不是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2)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基础。

没有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因此,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等法定义务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有很多种,包括违约责任,以及因缔约过失、合同解除、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履行减少损失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不应与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相混淆。

(3)违约责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的义务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义务。

因此,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之外产生。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除有关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外,违约责任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并且各方可以自行达成一致。

(5)违约责任具有赔偿和处罚的双重性质。

补偿性履行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通过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方式获得补偿。

其惩罚性表现为定金条款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有时
候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即发生了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经济赔偿、履行违约责任、违约金等。

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违约的情况,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数额也会有所不同。

在合同违约责任的处理中,法律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违约的程度、对方
的损失、违约方的过失程度等。

如果一方违约严重,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和赔偿。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违约责任。

比如,如果一方在签订
合同时就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却仍然故意让对方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恶意欺诈,违约方需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总之,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法律责任和赔偿,它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内容,以免发生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
合同的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执行合同内容,而违约责任则规定了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后果。

具体来看:
1、合同履行的规定:
①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违约责任的规定:
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失赔偿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其计算和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③违约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即使没有主观过错,只要客观上不履行合同义务,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通常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补救方式,以尽可能减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法违约责任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中无不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然而合同违约则是都不愿意见到的,这给当事人的可能是深重打击,也将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

所以很有必要将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拿来进行研究,以尽量维护受损失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这一重要制度已有相关规定,那就认真的了解一下。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及特征(一)含义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二)特征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也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3、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违约行为(一)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我们在⼀家公司或企业上班,我们⼀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不单单规范着我们的利益,⽽且⼀旦出现违约,我们是需要负责任的。

那么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劳务合同违约责任,依据我国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或不完全履⾏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它具有下述特点:(1)当事⼈实施了不履⾏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的⾏为。

即当事⼈⼀⽅或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合同。

诸如,⽤⼈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额⽀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作任务、严重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2)当事⼈主观上须有过错。

⽤⼈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理状态。

⽆论当事⼈出于故意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理状态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

综观各国的劳动⽴法,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般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禁⽌性条款:禁⽌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使选举权等执⾏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有若⼲条款对雇主的⾏为进⾏限制,视为违约⾏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1>。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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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
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合同法在吸收以前立法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方式上强调继续及行,时违约金的性质主张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规定了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便权责任的竟合、预期违约制度等,从而完善了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合同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历来为立法所重视。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都对违约责任作了规
定,但这些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矛盾、重复、陈旧、过于简单的弊端,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吸收以前立法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从而形成了一种既具有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违约责任制度。

一、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因此,正确规范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构造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总的来说,都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很多困难。

因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责任,而且在主观上要有过错。

而过错作为一种主观的心理活动,是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因其没有一个客观尺度来衡量,作为局外人是无法考究的,这就妨碍了受害方的举证,不利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合同法》在第
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是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总体框架是采用大陆法系的观点的,但在违约责任上则采取英美法的观点,即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违约责任也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由此可见,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这是我国合同法同国际通常规定接轨的重大体现,对于促进交易,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有利于受害方举证和法官裁判。

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受害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违约事实,不需要举证违约方是否有过错,也无需违约方举证自己无过错,所以举证容易。

即使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这种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属于客观事实,证明起来也相对容易,从而也有利于方便裁判,及时解决纠纷。

最后,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直接相联,也有利于加强合同的严肃性,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二、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上强调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
合同立法所确认。

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二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经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可见,原《经济合同法》是将继续履行作为采取一定救济手段后所采取的措施。

比较而言,原《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虽然都规定了继续履行,但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原则,更没有规定强制继续履行。

而《合同法》则非常强调继续履行,把继续履行作为一方违约时的第一位的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又分别在100条和110条对金钱债务或非金钱债务的强制继续履行作了具体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继续履行制度。

《合同法》之所以非常强调继续履行,是因为继续履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功能:首先,继续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须采取的补救方式。

只有通过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合同规定的标的,并能防止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从事投机活动,获得不正当利益。

其次,对非违约方当事人来说,采取继续
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以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这对债权人非常有利。

再则,在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在违约金的性质上主张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对于违约金的性质,除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原《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确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没有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也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这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

这种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因为对于违约方来说,不管其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责任都是一样的。

显然,这对违约方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有悖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

所以,《合同法》放弃了这种观点,强调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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