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期 -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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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吴家山属于哪个区

武汉吴家山属于哪个区
2011年,吴家山街道财政总收入2.3亿元,同比增长20.7%,实现可用财力53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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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村6到39号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共计房屋168户。
武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简称吴家山中心站,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慈惠农场,项目总投资 7.06亿元人民币,占地2配有4台国际先 进的龙门吊,可实现集装箱班列整理到发,设计年办理集装箱160万TEU。
东西湖区因境内原有东湖、西湖两大紧密相联的泛水湖群而得名 。夏商属荆州地,后为楚地; 隋大业二年(606年),汉津县更名为汉阳县,此后长期属汉阳县管辖。1979年,成立武汉市东 西湖区行政建制 ,2010年升级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行区、区合一的体制 。东西湖区处 于江汉平原的东北缘,地势一马平川。汉江、汉北河、沦河、府河4条河流分别从南、西、北三 面环绕区境而过。地貌属岗边湖积平原,自西向东倾斜,大部分地区海拔在21.5—26米之间属北 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常年光照充足、雨量丰沛、雨热同季、四季分明。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职工203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教师达98%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18 人,高级教师25人。 “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宽阔美丽的金山大道旁,镶嵌在红色大理石上的 “武汉市吴家山第四中学”金色校牌格外引人注目,来自全区3000余名莘莘学子在这里开始自已 的高中生活。
东西湖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隶属于湖北省武汉市 ,位于长江北岸,东部与江岸 区、江汉区、硚口区相连, 西南滨汉水与蔡甸区相望,东北依府河与黄陂区相望,总面积495平 方千米 。截至2022年10月,东西湖区下辖12个街道,另设有7个管理处 。截至2022年末,东 西湖区常住人口92.55万人。
2010年9月开始投用,是连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枢纽,配有6台国际先进的龙门吊,中 欧班列(武汉)从这里出发,辐射亚欧大陆40个国家、110个城市。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篇: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北部,总规划面积为38.8平方公里,是湖北省唯一的空港经济区、全国50个特色产业集聚区之一。

开发区毗邻天河机场,交通十分便捷。

作为全国唯一的航空金融服务中心,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聚焦于打造现代服务业新高地,以航空金融、航空物流、科技服务、现代产业等为主导产业,积极探索“空港经济+”模式。

在航空金融方面,开发区配套了航空租赁、飞机拆解、支持保障、金融资产等高附加值服务,通过构建空港经济金融生态圈,进一步提升了区域经济价值。

在航空物流方面,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了海关、检验检疫、物流防疫、安全生产等一站式服务,加速推进了国际贸易便利化进程。

在科技服务方面,开发区依托于中科院武汉混合云计算中心,积极开展高端技术研发,吸引了众多高端人才和创新企业落户,成为新一代科技创新的先导区。

在现代产业方面,开发区引进了多家大型企业和知名品牌,加速推进了一系列重点项目建设,成为了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

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致力于打造“入区实施、回报有保障、服务有效、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营商环境,吸引了
众多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成为了湖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号】武政办〔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万勇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陈瑞峰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陈邂馨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东西湖区委书记
成员:刘志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张忠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库成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黄长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网信办主任
许甫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党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孟晖市教育局局长
李记泽市科技局局长
周学云市财政局局长
黄松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盛洪涛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陈劲超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张军市城管委主任
余世平市交通运输委主任
段晓明市外办主任
邓万想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刘涛市工商局局长
方洁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杨泽发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网信办办公,由黄长清兼任主任,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何建文任办公室副主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武汉规划“大临空”格局 建成一核两心三区多园

武汉规划“大临空”格局 建成一核两心三区多园

武汉规划“大临空”格局建成一核两心三区多园昨日市政府常务会正式决定设立武汉临空经济区建设办公室,统筹负责我市临空经济发展。

这意味着,东西湖区、黄陂区将建立联动发展运行机制,并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与孝感市孝南区共建“大临空”板块。

依据初步规划,“大临空”板块总范围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

其中,武汉市内范围面积为950平方公里,孝感市孝南区约150平方公里。

临空经济区将成为中部地区走向世界的重要开放平台。

“大临空”板块内,将对企业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重点企业资金扶持、重点项目引进资金奖励、入园企业厂房资金补贴、特殊人才引进激励等优惠政策,集中力量引进一批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

到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旅客吞吐量和货邮吞吐量分别达到4000万人次和50万吨,进入全国前十名。

在空间布局上,“大临空”将建成一核、两心、三区的格局——以天河航空枢纽辐射半径5公里形成临空核心圈层,布局航空企业总部区及天河产业园、机场北产业园、横店产业园、佳海产业园等,是大临空板块的发展引擎;“两心”指盘龙新城中心、吴家山新城中心,重点承担商业金融、贸易、文化、体育等职能;“三区”指黄陂临空发展区、东西湖临空发展区和孝感临空发展区;“多园”指在三个临空发展区基础上形成航空企业总部区、走马岭保税物流园、横店临空产业园等13个产业园区。

为体现独立成市、产城联动思路,“大临空”板块的交通、市政配套、生态保护等建设也将同步展开。

建设天阳路、楚天大道-巨龙大道、城市三环线,107国道、张柏路-五环大道、孝汉大道-机场路、川龙大道-盘龙大道“三横四纵”骨干路网体系,实现大临空板块与主城区、产城功能区之间的交通融合;新建武湖、横店污水处理厂,扩建高桥、盘龙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85万吨,处理等级达到A处理标准。

打造5大类15个郊野公园,构建“500米见绿、1000米见园、2000米见水”的城市公园绿地系统,人均公园绿地规划为18.9平方米,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武汉开放大学2023年地域文化(专)形考任务1-4答案

武汉开放大学2023年地域文化(专)形考任务1-4答案

武汉开放大学2023年地域文化(专)形考任务1-4答案形考任务一【代做】dai20231231.建于1905年的平和打包厂,位于汉口( ),是当时英商的加工打包仓库。

A.合作路B. 青岛路沿线C. 仁寿路西段D. 天津路1号2.( )初,由于连年大水,汉水河床发生剧变,汉水改道,从龟山北入江。

这次改道将汉口划出,奠定了武汉三镇的地理基础。

A. 洪武B. 成化C. 嘉靖D. 万历3.武汉现代商贸文化的基本特征就是创新进取、勇于开放包容、讲求重情诚信,其核心应该就是一个“()”字。

A. 包B. 情C. 诚D.和4. 1949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占武汉,武汉解放。

A.4 月20日B.4 月23日C.5 月10日D.5 月16日5.盘龙城( )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被列入中国20世纪100大考古发现。

A.1988B.1989 年C.1992 年D.1994年6.汉口位于汉水下游入长江处,古称夏口。

清光绪二十五年( 年)张之洞奏请清政府将汉阳、夏口分离,专设夏口厅。

A.1755年B.1798年C.1899年D.1906年7. “货到( )活”,是当时华中地区流行的俗语,充分显示了其作为商贸物流中心发挥着物流枢纽的功能和作用及对于周边地区的社会影响力。

A. 武昌B.汉口C.汉阳D. 武汉8.武汉地形以( )为主,且市内湖泊塘堰众多。

A. 平原B.丘陵C.盆地D. 高原9. “武汉三镇本是由( )个文化空间构成,不同特色的文化能够共存,并已形成传统”,这本身也正是武汉文化独特的魅力。

A.二个B.三个C.七个D.十三个10.2013年,武汉市政府为了传承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将其中( )处列入武汉市首批工业遗产保护名录。

A.15B.18C.27D.2911.根据《中英天津条约》,汉口于( )年被强辟为对外开放的商埠,同年设海关于汉口,名江汉关。

A.1861B.1851C.1871D.184112.盘龙城是公元前15世纪左右的古城遗址,它属于( ) 朝。

武汉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

武汉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

武汉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2023年武汉最低工资标准湖北省分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四个最低工资档次。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5元/小时。

武汉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

工资与薪酬有什么区别(一)工资: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二)薪酬:薪酬由薪和酬组成。

在现实的企业管理环境中,往往将两者融合在一起运用。

(1)薪:指薪水,又称薪金、薪资,所有可以用现金、物质来衡量的个人回报都可以称之为薪,也就是说薪是可以数据化的,我们发给员工的工资、保险、实物福利、奖金、提成等等都是薪。

做工资、人工成本预算时我们预计的数额都是“薪”。

(2)酬:报酬、报答、酬谢,是一种着眼于精神层面的酬劳。

企业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处理企业清算员工工资的处理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这些费用后就是清偿企业员工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丁建兵、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建兵、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建兵、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1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浩程艳杨丰菀【审理法官】罗浩程艳杨丰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建兵;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丁建兵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丁建兵【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丁建兵【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丁建兵于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12月23日曾三次举报兴广亚公司于2015年存在虚假宣传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建兵于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12月23日曾三次举报兴广亚公司于2015年存在虚假宣传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丁建兵的举报,已经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因兴广亚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内。

对于前两次举报,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给予书面答复。

丁建兵于2019年12月23日的举报,实际是重复举报,被上诉人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到兴广亚公司登记的住所核查,仍未能联系上,表明恢复调查的原因尚未消除,行政处罚程序仍不能启动。

随后,被上诉人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将核查情况告知丁建兵,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

一、规划依据1、《湖北省、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3、《东西湖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基本思路(草案)》,2005.8.5,第八稿;4、《湖北省骨架公路建设网规划》;5、交通部《国家重点公路建设规划》,2001.12;6、交通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12;7、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8、《武汉市十一五公路规划》;9、《武汉市港口总体规划》(送审稿);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93;12、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武汉市经济圈快速出口通道规划方案》;13、《湖北省公路养护建设统计资料》;14、《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17、《武汉交通统计年鉴》,2003;18、《2004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统计公报》;19、有关社会、经济、国土等规划、政策、规定等。

二、我区交通发展现状及评价东西湖区幅员面积495.5平方公里,位于武汉市西北近郊,东以张公堤为界与汉口相邻,西以沦河与孝感分界,南与蔡甸以汉江隔江相望,北与黄陂以府河为界。

区内有京珠高速公路横穿南北,107国道纵贯东西,市绕城公路将国道、省道、区场公路串为一体,形成了一个功能齐全、四通八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连接有序、进出畅通的区域公路网络。

同时,我区三面环江,区中心距天河国际机场及武汉客运港均为35公里左右,有汉渝铁路横贯全境,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公路交通为主体,集铁、水、管、空等多种运输方式于一体的现代立体交通网络。

(一)交通发展现状1、公路建设发展状况随着我区经济逐年增长,城市建设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不断取得进步我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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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中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1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主动开始进行审判活动。

但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主要处于证人的地位,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处罚的任务。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很长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刑事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目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大陆法系诸国得到了较大的加强,这些国家逐步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或者准当事人地位,使其拥有独立的发动起诉、申请回避、获知指控罪名及理由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等诉讼权利。

而在英美法系各国,被害人也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只作为证人的局面,逐步拥有获知指控罪名、理由的权利,并在审判过程中拥有与一般证人不同的参与权。

可以说,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1本文中的“被害人”专指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一、我国现行刑诉法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及其解读我国现行的是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其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明确承认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处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不仅具有获知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

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

这是赋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理的平衡。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

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2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因此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

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修订及其不足在我国,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是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学者指出‚被害人的这一定位与外国将被害人定位为证人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很明显,对被害人的这一定位是不科学的。

‛3 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之所以能够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主要是因为它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不仅符合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而且反映出我国在诉讼领域保护被害人方面是处于领先的地位。

作为2013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最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2见陈光中的《刑事诉讼法》。

3见杨旺年的《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

1、基于被害人陈述是一类重要的证据,从而将被害人类似于证人加以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新刑诉法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2、基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特性,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而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虽然新刑诉法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还是延续了1997年刑诉法的‚当事人地位‛,而且增加了面临危险的人身保护,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对于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没有根本突破,笔者表示遗憾。

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不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二是有些保护被害人权益需要的诉讼程序规范,尚处于完全空白或者半空白状态。

此外,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规范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损害的法律,也没有设臵足以救助被害人的专门机构。

三、新刑诉法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被害人权益保护涉及一系列相关的诉讼制度和措施,内容众多,笔者在此仅就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完善加以探讨。

(一)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关于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否定者认为,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导致诉讼结构混乱、上诉不加刑原则失效等问题。

肯定者从保护被害人角度出发,认为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笔者认为,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刑事诉讼的实际看,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首先,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必然要求。

凡当事人就应充分参诉,而充分参诉的最主要保障是程序参与者可通过上诉或申诉获得在就同一案件复审程序中负有意义地参与的机会4。

充分参与既指一审,也包括二审。

如果被害人在一审中有充分机会参诉而又无启动二审的机会,这似乎与其一审地位不相称。

其次,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中都是当事人,拥有相同的机会影响诉讼结局,如果只赋予被告人上4见陈瑞华的《刑事审判原理论》。

诉权而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这令人费解。

再次,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也是我国的特殊要求。

虽然从总体上看,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追诉、代表被害人的抗诉能够代表被害人的利益,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以及现行的抗诉指标考核体制,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并不能完全反映被害人的利益和合理要求。

因此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就显得更为必要。

当然,将上诉权赋予当事人确实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我们不可以因噎废食,而应想法尽量克服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防止被害人二次伤害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第一次被害,犯罪之后由于社会的歧视、忽视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当刑事司法行为所遭受的侵害是第二次被害5。

为防止出现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整体保护,特别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避免给被害人带来第二次精神痛苦和人身、财产损害。

美国法律中对被害人免受第二次伤害的规定主要有:法院可将被害人与被告人分开安排在等待室。

在审判阶段,当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时,如果法院认为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恐惧感、在精神方面比较脆弱,由于被告人和律师的行为而不能提供证言以及通过鉴定证明了如被害人提供证言则可能进一步受伤害的,被害人可以申请以闭路电视的方式接受询问。

作为证人的被害人与检察官、5见杨正万的《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

律师和为案件任命的监护人一起进入另外安排的房间,通过电视画面进行询问。

通过画面、声音,法官、被告人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可以确认证人的态度。

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对被害人避免再次受害的规定主要是49条和152条,即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以及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上。

49条的规定因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作用甚微。

能否将被害人的保护视同证人的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及相关机关保护不力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没有详细的规定。

152条主要是审判的不公开,但对庭审活动却没有相应要求。

新刑诉法中对被害人避免再次受害的修改仅仅是针对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保护措施,根本不涉及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

被害人已因犯罪受到了伤害,应该避免第二次伤害被害人。

因此,笔者认为被害人尤其是性犯罪被害人可以要求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出庭陈述,并不仅限于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有要求法院保护其名誉和隐私的权利;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于庭审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有要求责任机关赔偿的权利。

四、结语在刑事诉讼中,正义并非专属于被告,被害人也有请求正义的权利,司法制度不能有所偏颇,公平正义之本质应包括刑事追诉程序中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

确立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赋予其广泛而有保障的诉讼权利,必将促使其积极主动控告犯罪、协助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从而有效的遏制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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