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1. 交易主体包括供需双方,即资源供应方和需求方。

2. 资源供应方应具备合法持有资源的权利,并遵守交易规则。

3. 需求方应按规定进行交易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交易流程1. 发布交易信息:资源供应方应填写交易信息表,并在指定平台上发布。

2. 资格审查: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3. 报名参与:符合条件的需求方应按要求报名参与交易。

4. 竞价交易: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双方进行竞价,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5. 中标结果公示:交易所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双方。

6. 签订合同:中标方和需求方按规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

7. 履行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8. 评价监督:交易双方可对对方进行评价,并由交易所进行整理和监督。

五、交易规则1. 公开透明:交易信息、交易流程、交易结果均需公开,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2. 竞价原则: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最终交易价由市场供需决定。

3. 诚实守信: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4. 不得串通瞒报:交易双方不得串通瞒报信息,损害其他交易方的利益。

5. 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交易监管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2. 监督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 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七、法律责任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

2. 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4号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4号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27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市长2014年3月28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的活动。

前款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以项目业主身份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组织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六)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八)配合项目单位督促合同履约;(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十)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财务管理,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交易活动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交易活动中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廉洁高效原则: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权责分明原则:明确财务管理职责,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三)负责交易活动的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监督交易活动中的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五)配合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易主体及其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交易活动相关税费。

(二)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

(三)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审计、检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交易活动中的资金。

(二)资金收支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截留、坐支。

(三)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四)交易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算、结算,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报告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加强财务报告的审核,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区属各级国有企业,区内各村(社区)集体组织,区供销联社等实施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的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是指纳入《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类别分别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且项目范围在“限额以下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交易方式(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分为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入围、直接发包和其他交易方式。

公开竞标、入围属于公开交易方式,邀请竞标、直接发包属于非公开交易方式。

1.公开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交易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拍卖等形式。

2.邀请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邀请招标、邀请竞争等形式。

3.入围是指交易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响应人确定入围响应人后,由交易发起人在入围响应人范围内通过直接选定、随机抽签、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的成交人,包括预选供应商等形式。

4.直接发包是指交易发起人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直接确定成交人的交易形式。

5.其他交易方式是指通过“萧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的交易,包括竞价和反拍等形式。

(二)交易发起人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和形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以下项目:(1)工程类项目;(2)采购类项目。

6.公开竞争适用于以下项目:(1)工程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除外;(2)采购类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细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细则详解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对公共资源进行的市场化配置过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融资》
【年(卷),期】2016(0)8
【摘要】发改委同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总页数】1页(P74-74)
【关键词】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印发;电子监管系统;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相关文献】
1.构筑统一规范便民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人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2.依规而行推动武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市公管办、市发改委等部门座谈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J], 李安思;邹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资源管理单位所拥有或者管理的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资源管理单位对涉及的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通过采取规定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成交人)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

资源管理单位,是指管理各类公共资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第三条 xx区、开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街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管委)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组织、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为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

第六条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等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出让等国土资源相关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农林局、城管局、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科技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由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其他监管职责不明确的交易活动,由区交管委指定业务相近部门履行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

上述行政监督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审查、备案交易文件,监督答疑、开标、评标、竞拍等重要交易环节;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资源管理单位、投标人(竞价人)、交易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会同相关部门、资源管理单位对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交易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实施交易环节后评估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

第七条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所属公共资源,建立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八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专业服务平台和市场服务主体,主要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务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当在交易场所开设必要的开标、评标场地,配备音频实施监控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等设施设备,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服务。

第九条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交易代理业务,接受资源管理单位的委托编制交易文件,组织交易活动,澄清、答复投标人(竞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等。

第十条各街道和部门(单位)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辖区内或本部门(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公共资源范围和进场交易标准第十二条公共资源包含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主要分为资产性资源、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四大类。

(一)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国有资产转让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二)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等开发利用所形成及衍生资源。

(三)公共性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

(四)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第十三条各类公共资源应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具体进场交易范围详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区交管办应根据国家、省、市公布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目录外特殊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和区交管办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属于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已明确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的公共资源项目,其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和其他公共资源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区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 以暂估价或暂列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

(二)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1. 自然性资源和公共性资源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 行政性资源和资产性资源估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健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较多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经区交管办验收通过后,自行组织开展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各类项目特点,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二)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

(四)其他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工程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公开招标。

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组织交易: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方式开展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

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方式开展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

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现场抽签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

(二)对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重点项目和文化创意类项目,其概念设计、方案设计类服务经审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三)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的其他公共资源,应按规定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规模在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以下且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应自行组织竞争性交易;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公开交易而不公开交易的,应当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并报区交管办备案。

交易项目规模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还应报区相关分管领导及区交管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交易。

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九条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下列程序:(一)委托代理。

资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交易事宜。

(二)交易申请。

资源管理单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交易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准,并确认交易方式。

(三)编制、发布交易文件。

资源管理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四)受理报名。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投标人(竞价人)的报名,办理交易保证金的收取。

(五)组织交易。

资源管理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主持现场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现场秩序、见证交易现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六)公示评审结果。

资源管理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确认交易。

公示结束后,发放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立卷归档。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资源管理单位整理归档交易资料。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程序、规则,《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明确规定的,按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明确的,其交易程序和规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交管办另行制定。

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的其他公共资源,其交易程序和规则已明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交易程序和规则尚未明确的参照交易方式对应的法定程序和规则执行。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文件应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报区交管办备案通过后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与工程相关的施工、货物招标采购,合同单项估算价未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标准,但施工、货物招标采购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尚未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合同单项估算价未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标准的交易项目,其交易文件发售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遇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资源管理单位可以在发出交易文件前,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预先公示交易文件,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交易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价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竞价人)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