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总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施工现场维护措施包括成品保护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维护措施包括成品保护环境保护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施工单位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地加强,这种意识从某一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保障了建筑工地周围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法规,相应地制定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第一节、环境保护管理目标1.1、噪音排放:拆除阶段施工,白天<70dB,夜间<55dB;装修阶段施工,白天<65dB,夜间<55dB。
1.2、大气污染:施工现场扬尘达到国家二级排放规定。
1.3、生活及生产污水:污水排放符合《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标准》。
1.4、防止光污染: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居民区。
1.5、施工垃圾处理:采取分类袋装处理,集中清运。
1.6、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1.6.1施工垃圾使用塑料编制袋,分类处理,严禁随意凌空抛散造成扬尘。
施工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清运前要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1.6.2施工现场非施工道路场地,采用炉渣铺垫,现场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酒水设备,并设专人负责每天淋水,防止扬尘。
1.6.3现场大门出入口处设冲车台,用于清洗车辆轮胎上的土块,防止污染道路,施工现场相邻道路要设专人每天进行清扫。
11.6.4现场搅拌站搭设封闭搅拌棚,搅拌机上设置喷淋装置,以减少扬尘。
1.6.5建筑物外围立面采用密目安全网,以降低楼层内的流速,阻挡灰尘进入施工现场周围环境。
1.7、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措施1.7.1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6B12523-90)制定降噪的相应制度和措施。
1.7.2施工过程中进行强噪作业时,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2h,必须昼夜连续作业的,要采取封闭降噪措施,并做好周围群众工作,报有关环保单位备案后,方可施工。
1.7.3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杜绝施工人员大声喧哗,降低人为噪声的污染。
1.7.4现场产生强噪声的机械(搅拌机、电锯、电刨等)要搭设封闭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国家十项室内有害物质强制性标准.

国家十项室内有害物质强制性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内墙涂料》适用范围: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涂料。
有害物质限量: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不大于200g/L;2.游离甲醛不大于0.1g/kg;3.可溶性铅不大于90mg/kg、可溶性镉不大于75mg/kg、可溶性铬不大于60mg/kg和可溶性汞不大于60mg/kg。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适用范围: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它树脂类型和其它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有害物质限量:1.硝基漆类:(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不大于750g/L;(2)苯不大于0.5%;(3)甲苯和二甲苯总和不大于45%;(4)色漆的可溶性铅不大于9 0mg/kg、可溶性镉不大于75mg/kg、可溶性铬不大于60mg/kg和可溶性汞不大于60mg/kg。
2.聚氨酯漆类:(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光泽大于等于80的,VOC不大于600g/L;光泽小于80的,VOC不大于700g/L;(2)苯不大于0.5%;(3)甲苯和二甲苯总和不大于40%;(4)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不大于0.7%;(5)色漆的可溶性铅不大于90mg/kg、可溶性镉不大于75mg/kg、可溶性铬不大于60mg/kg和可溶性汞不大于60mg/kg。
3.醇酸漆类:(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不大于550g/L;(2)苯不大于0. 5%;(3)甲苯和二甲苯总和不大于10%;(4)色漆的可溶性铅不大于90mg/kg、可溶性镉不大于75mg/kg、可溶性铬不大于60mg/kg和可溶性汞不大于60mg/kg。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8X-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胶黏剂》适用范围:室内装饰装修用胶黏剂。
溶剂型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1.橡胶胶黏剂:游离甲醛不大于0.5g/kg;苯不大于5g/kg;甲苯加二甲苯不大于200g/kg;总挥发性有机物不大于750g/L。
家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标准

家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标准家居装修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够提升居住环境的美观程度,还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然而,为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家居环境,我们需要关注家居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本文将介绍家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以及如何选择符合标准的装修材料。
一、背景介绍家居装修材料中常见的有害物质包括苯、甲醛、氨等。
这些有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如引发过敏反应、呼吸道疾病等。
因此,为了确保家居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有害物质检测标准。
二、VOCs检测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家居装修材料中较为常见的有害物质之一。
对于VOCs的检测标准,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国家标准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
根据这些标准,装修材料中VOCs的含量需小于特定限值,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健康要求。
三、甲醛检测标准甲醛是家居装修中最常见的有害物质之一。
甲醛含量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
我国国家标准GB 50325-2010《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施工规范》对家居装修材料中甲醛的含量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该标准,室内装修材料中甲醛的释放量应不超过规定的限值,以确保室内环境的安全。
四、达标认证体系为了保证家居装修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相关机构建立了一套有害物质检测的认证体系。
其中,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家居装修材料行业的重要认证之一。
通过获得ISO14001认证,企业可以证明其生产的装修材料符合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要求,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产品。
五、如何选择符合标准的装修材料在家居装修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选择符合标准的装修材料,以确保家居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选材的建议:1. 选择具有相关认证的品牌:优先选择那些获得ISO14001等认证的品牌,这些品牌的产品更有可能符合有害物质检测标准。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十项强制性标准中对甲醛限量规定及依据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9mg/100g;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30mg/100g。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1.5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5.0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的甲醛限量为小于等于0.12mg/m3或小于等于1.5mg/L。
该标准对甲醛的限量指标已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规定处于同一水平,其中,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限量及其检测方法与欧洲标准相当。
胶合板类产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和检测方法则采用了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而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在发达国家也是最严格的。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内墙涂料限游离甲醛小于等于0.1g/kg。
本标准对游离甲醛指标的确定,主要是以验证试验结果为依据,选取的是国内市场上19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即乳胶漆),将游离甲醛的指标确定为0.1g/kg,样品的合格率为89.5%。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溶剂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橡胶胶粘剂为0.5g/kg,聚氨酯类胶粘剂和其他胶粘剂中不得检出甲醛;水基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缩甲醛类、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聚氨酯类胶粘剂不得检出甲醛,其他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限甲醛释放量为小于等于1.5mg/L。
世界各国对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有严格的规定,木家具甲醛释放量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关于人造板甲醛释放的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25•【文号】国质检标函[2002]392号•【施行日期】2002.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02]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见附件),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装饰材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以上国家标准,确保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标准统一宣传贯彻教材已正式出版发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全国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合本地区或本行业实际,按此教材,开展实施工作。
同时,可配合中国标准化协会组织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对本地区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摸底,督促生产企业完善产品检验手段,做好有关标准实施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新闻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和杂志等)联合举办各种面向社会、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知识性宣传及咨询服务活动。
二、做好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工作,公布各地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情况(一)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的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制度。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于近期对检测机构和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认可或对其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扩项,公布一批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GB18584标准更新【范本模板】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是目前家具行业中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木家具中的有害物质限量主要针对两种:一种是由板材和胶粘剂散发的甲醛释放量;另一种是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的可溶性铅、铬、镉、汞重金属含量。
标准规定,木家具中的甲醛释放量≤1.5mg/L,色漆中重金属含量分别为:可溶性铅≤90mg/kg、可溶性镉≤75mg/kg、可溶性铬≤60mg/kg、可溶性汞≤60mg/kg.甲醛是家具中污染室内空气的头号元凶.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前,由于家具标准中没有甲醛释放量的具体技术要求,对于家具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主要依据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4.3.11条“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只能根据人造板标准检测中密度板和刨花板家具中甲醛释放量,对于部分非采用这两种材料和其他人造板制造的家具无法进行检测.人造板根据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强制性标准要求,各种胶合板、细木工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大于1.5mg/L的为E1级,可直接用于室内;甲醛释放量大于1.5但不大于5mg/L的产品属E2级,必须饰面处理后方可允许用于室内.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等的甲醛释放量不大于9mg/100g的为E1级,可直接用于室内;甲醛释放量大于9mg/100g而不大于30mg/100g的产品属于E2级,必须饰面处理后方可允许用于室内内墙涂料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是综合考虑内墙涂料的类型、组成及性质,在施工以及使用过程中能够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下降等诸因素条件下制订的。
内墙涂料中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甲醛、可溶性铅、铬、镉和汞等重金属。
根据标准规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200;游离甲醛(g/kg)≤0.1;在重金属(mg/kg)中,可溶性铅≤90,可溶性镉≤75,可溶性铬≤60,可溶性汞≤60.溶剂型木器涂料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对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以及可溶性铅、镉、铬和汞等重金属,作了明确的限制.标准规定,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硝基漆类≤750,聚氨酯漆类光泽(60°)≥80,600、光泽(60°)<80,700,醇酸漆类≤550;苯≤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硝基漆类≤45、聚氨漆酯类≤40、醇酸漆类≤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0.7(聚氨酯漆类);重金属:可溶性铅≤90、可溶性镉≤75、可溶性铬≤60、可溶性汞≤60。
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协会、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会员单位:室内装饰工程避免造成室内污染,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和装饰材料与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肩负的重大责任。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和绿色家居环境技术工作站,并且面向社会做了大量宣传咨询服务工作,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在全行业大力推广符合环保标准的“绿色材料”,从源头上杜绝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2001年12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1、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2、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3、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4、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5、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6、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7、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8、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9、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届时,市场上将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
因此,今年推广“绿色材料”首先就要严格执行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为此,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支持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使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装饰材料与用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都知道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从2002年7月1日起,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在室内装饰工程中,严禁使用不符合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十项强制性标准中对甲醛限量规定及依据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9mg/100g;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30mg/100g。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1.5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5.0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的甲醛限量为小于等于0.12mg/m3或小于等于1.5mg/L。
该标准对甲醛的限量指标已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规定处于同一水平,其中,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限量及其检测方法与欧洲标准相当。
胶合板类产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和检测方法则采用了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而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在发达国家也是最严格的。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内墙涂料限游离甲醛小于等于0.1g/kg。
本标准对游离甲醛指标的确定,主要是以验证试验结果为依据,选取的是国内市场上19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即乳胶漆),将游离甲醛的指标确定为0.1g/kg,样品的合格率为89.5%。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溶剂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橡胶胶粘剂为0.5g/kg,聚氨酯类胶粘剂和其他胶粘剂中不得检出甲醛;水基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缩甲醛类、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聚氨酯类胶粘剂不得检出甲醛,其他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限甲醛释放量为小于等于1.5mg/L。
世界各国对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有严格的规定,木家具甲醛释放量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关于人造板甲醛释放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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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
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安装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入住前保证涂装后的房间空置一段时间。
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胶粘剂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本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
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五、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BG/T17657-1999中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
得的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要求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挥发物的限量(单位:g/m2)
七、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不适用于桥梁、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外加剂。
要求: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质量分数)。
八、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壁纸中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单体及甲醛三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
主要以纸为基材,通过胶粘剂贴于墙面或天花板上的装饰材料,不包括墙毡及其他类似的墙挂。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单位:mg/kg)
九、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mg/m2h)
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在产品标签上,应标识产品有害物质释放量的级别。
十、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
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材料。
本标准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建筑主体材料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装修材料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和Ir≤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和Ir≤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和Ir≤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
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和Ir≤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
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
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Ir>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其他要求
使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时,其产品放射性水平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当企业生产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以保证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
花岗石矿床勘查时,必须用本标准中规定的装修材料分类控制值对花岗石矿床进行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
在天然放射性较高地区,单纯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当地地表土壤中相应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区使用。
以上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