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不构成逾期交房【推荐下载】
《开发商交房时所必须具备的材料》

《开发商交房时所必须具备的材料》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
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
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施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
”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开发商交房流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
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
通知的形式有电话、传真、信件等。
稳妥起见,开发商在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之外,最好能同时使用挂号信件的方式,否则,很难证明自己已向购房者发出收房通知,有可能造成承担延期交房责任的不利后果。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意。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验房。
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或者请专业验房者,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4.购房者接收房屋。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镡方东、烟台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镡方东、烟台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1【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3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镡方东;烟台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镡方东烟台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镡方东【当事人-公司】烟台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林鸿苓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林鸿苓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日剑吕君妮林鸿苓【代理律所】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镡方东【被告】烟台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一审判决对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涉案车位的返还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代理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一审判决对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涉案车位的返还问题。
一、关于一审判决对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陈瑞芳【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陈瑞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郑宗保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宗保【当事人-公司】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莫文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莫文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辉莫文焉林宗善【代理律所】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宗保【被告】湖北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郑宗保与三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宗保与三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时间为下列情形发生至消失的相应期间:……3.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
"该条系对非出卖人原因影响房屋交付而顺延交付时间的约定,未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也未排除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董广印、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广印、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15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广印;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阿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董广印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阿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董广印【当事人-公司】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阿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勇【代理律所】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广印【被告】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阿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进行广告宣传中“十大科技系统"建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恶意串通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进行广告宣传中“十大科技系统"建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案例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案例案件名称:刘某某诉广州某公司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纠纷案案情简介: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未满足交房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必须满足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等证明文件,且每户需安装可视对讲系统。
但被告在涉案房屋未能正常供气且未按约定安装可视对讲系统的情况下,欺骗原告涉案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致使涉案房屋一直无法居住,且原告每月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直至2017年11月8日,被告旗下的物业公司贴出关于天然气点火的通知后,原告的房屋才可以正常通气。
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
李跃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自觉履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屋的交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即被告在交楼时除应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
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均支持原告诉请,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断商品房是否满足交付条件,要从约定条件及法定条件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其一,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在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时应当满足以上约定,否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楼(实践中,开发商会在合同附件里对交楼条件进行变更,购房人需要注意);其二,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开发商已经取得涉案楼盘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使开发商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却无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楼。
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完整版)

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与系 XX小区幢室业主,于2014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之《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按照与贵方签署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第七之规定,于2014年月日前来到恒基雍翠名门售楼处,办理验房交付手续。
本人按照要求核实完身份,要求查验房屋质量签字认可后再办理入住手续。
但你公司单方面要求先行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拒绝我方对房屋及小区环境进行检验,以致房屋交接无法完成。
对此我方郑重提醒贵方:贵方以购房者先行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
我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应无条件交房。
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而拒绝交房。
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有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的规定,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是出卖人履行法律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交付义务,此时买受人与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买受人在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后,方可根据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费用。
根据有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法规规定,买受人作为契税法定纳税义务人及公共维修基金交纳者负有依法纳税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买受人可以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交纳有关税费,但并非以交纳费用作为开发商交房前提条件。
安歆琰、郑州新银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歆琰、郑州新银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3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涛【审理法官】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歆琰;郑州新银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歆琰郑州新银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安歆琰【当事人-公司】郑州新银科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苏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徐亚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杨好丽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朱燕军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苏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徐亚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杨好丽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朱燕军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苏梦徐亚鸽杨好丽朱燕军【代理律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歆琰【被告】郑州新银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安歆琰与新银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金科城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书证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歆琰与新银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金科城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安歆琰交付了购房款,新银科公司亦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通知业主收房。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
拒 绝 入 伙 收 房 通 知 书

拒收入伙通知书置业有限公司:本人(买受人)与贵公于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本人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商品住宅项目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本人已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向贵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
由于贵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年月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购房合同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条件,第十条:未达交付条件,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构成违约。
特向贵公司发出本拒绝接收(入伙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下:一、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1、贵公司未出具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如: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买受人购买的是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合格证》。
出卖人不出示或出示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出卖人承担。
二、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销售允诺(一)小区公建及配套设施不符合基本要求。
1.2.3.(二)房屋存在的问题1.2.3.(三)其他问题1.2.综上所述,买受人认为,贵公司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逾期。
为此,购买人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要求贵公司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限期整改,能够整改的必须整改。
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如贵公司逾期日仍不能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买受人将从年月日起计算贵公司逾期交房期限,并根据合同法规,要求贵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通知!小区业主买受人:(签字)联系电话:邮箱: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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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不构成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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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买受人受领房屋前通过自行检查或者委托专业人士验房渐成惯例,因验房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受领产生纠纷的情形亦比比皆是。
就此问题如何处理,已渐成审判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枚举数例。
例1.某开发商甲,于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乙交付房屋,乙验房后发现交付的房屋存在局部漏水及空鼓情况,即以此为由拒收房屋,并于嗣后起诉要求开发商甲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乙之请求应否支持?
例2.在上例中,若房屋存在大面积漏水及空鼓,已经无法实际居住使用,则乙之请求应否支持?
例3.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安装铝合金防盗门,开发商甲于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的房屋安装的是钢制防盗门,则买受人乙能否拒收房屋并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