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监测考核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银发[2010]316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11日银发[2010]3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推动农村信用社巩固前期改革成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强监测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改革试点自2003年启动以来,已历时7年。
在各有关方面的努力下,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目前,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基本落实到位,资金支持与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挂钩的政策安排,对支持和推动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
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资金支持政策持续正向激励作用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实现“花钱买机制”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后续监测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针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采取加强后续监测考核的具体措施,有效发挥后续监测考核对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认真履行监测考核工作职责,努力提高监测考核工作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从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大局出发,从推动农村信用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出发,提高开展后续监测考核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后续监测考核工作职责,结合辖区内实际,抓紧制定后续监测考核实施细则,规范监测考核程序,健全监测考核制度,完善监测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实提高监测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考核组成员组织:确认考核组成员,包括考核组长和其他成员,确保考核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考核对象确认:确定需要考核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项目,包括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
3. 考核准备:考核组成员对考核对象进行相关信息的梳理、整理和准备,包括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数据等。
4. 考核方案制定:根据考核对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包括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指标等。
5. 考核实施:按照考核方案进行实施,包括对考核对象的实地调研、访谈、文件查阅等。
6. 考核数据整理:将考核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包括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归类。
7. 考核结果评定:根据考核指标和评定标准,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包括对考核结果进行打分、排名等。
8. 考核报告编制:将考核结果以及相关数据、分析等编写成考核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9. 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意见反馈给考核对象,帮助他们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供改进意见。
10. 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提供给相关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考。
11. 考核结果落实: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优秀的考核对象继续发展,促使不足的考核对象改进。
12. 考核效果评估:定期对考核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考核对象的改进情况、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影响等。
以上是一般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信用社工作计划例文(6篇)

信用社工作计划例文。
三是培育“黄金客户”工作要有新突破。
县级联社领导要实行分片包干,具体到人,重点攻关的办法,走访重点客户。
实施信贷倾斜政策,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等措施,吸引和发展一批黄金客户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
存款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金融服务的竞争,今年全市农村信用社要在优化网点布局,加大科枝投入,创新存款品种,开展文明服务等方面下功夫。
同时,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持,壮大资金实力,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二)增强服务“三农”功能,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搞好贷款营销,科学合理地把握信贷投放力度,是赢得社会效益,实现经营效益的关键,有为才能有位。
今年,全市农村信用社要根据社区经济发展规划,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做好信贷支持“三农”、支持社区经济发展的工作。
一要因地制宜,把握信贷投向。
农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80以上要用于“三农”;城区和城郊结合部的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60以上要用于社区内的农户、居民和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培育一批稳定的优质客户,繁荣区域经济。
二要贴近“三农”,做大做优品牌。
继续推广并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品牌做大、做优。
在推广工作中,做到“三个坚持”、“三个到位”,把好“三关”。
“三个坚持”,即坚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发挥村支两委的参与和支持的作用,坚持农村信用社自主发放贷款的原则,坚持方便农民、服务“三农”的宗旨。
“三个到位”,即宣传发动到位,使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村信用环境培育工作到位,把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清欠打逃”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农村良好的信用环境;调查评级到位,今年农户信用档案的建档面要达到100,评定的信用农户面达到建档农户的50以上,对信用户的发证面达80以上。
把好“三关”,即严把资信评定关,坚持标准,坚持原则,公开结果,确保评定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严把贷款关,实行专户、专账、专人、专职管理,加大责任考核,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严把政策关,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真正让信用户获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和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严格贷款用途,严禁冒名贷款,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农村信用社自身权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3年15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其他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支农投入明显增加;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金融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008年-2011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2008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
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
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全面推出利率互换业务。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7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抗御严重雨雪冰冻灾害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36号),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合理摆布资金投入结构、进度和节奏,加大对抗灾救灾必要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紧急安排50亿元支农再贷款;加强发行基金调运管理,保证市场现金供应,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春耕备耕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2月22日,发布《200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27日,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
在强调从紧货币政策要求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坚持贷款投放有保有压,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优先保证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生产的信贷支持。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3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
3月19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要求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发展,加快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服务平台。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与实施

六、继续深化改革的工作重点
前期改革试点取得重要进展,是各有 关方面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尽其责, 共同努力的结果;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 并最终实现改革达标,更需要各有关方面 协调配合、各尽其责,最大限度地发挥政 策合力的效应。
六、继续深化改革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三)继续深化省级管理体制改革。
• 三是资金支持政策。对参与改革试点的农 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按照2002 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 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 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以下简称 专项借款)。
四、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 (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资金实力明显增强。 (三)财务状况逐步改善,盈利能力明显提升。 (四)支农投放不断增加,支农力度明显加大。 (五)产权改革开始起步,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
(三)基本原则
• 一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明晰产权关系, 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 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改进服 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 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 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 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 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 制。
一、改革的背景
• 1997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 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 金融纽带,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 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 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 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 险仍然很大。已严重制约了其服务“三农” 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需要通过深化改革, 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4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130号)及《##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银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
第三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用社对置换不良贷款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处置费用;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不良贷款,信用社已向县人行提交了书面文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若以上文件因故缺失不全,可提交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并经信用社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bd0e4dc850ad02de804126.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各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借:专项央行票据贷:xx贷款(抵债资产、投资)——xx贷款户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收:已置换不良贷款二××户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贷:专项央行票据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专项央行票据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一〉收回时:借:现金〈或××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二〉人民银行委托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仍归农村信用社所有:借: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贷:呆账准备〈央行委托收款本金〉贷:利息收入〈央行委托收款利息〉以上会计核算手续中涉及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及账户有:资产类科目“1115专项央行票据”、“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负债类科目“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损益类账户“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表外科目“11O 已置换不良贷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社(银行)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监测考核实施方案一、目的通过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后的监测考核,督促信用社始终把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作为工作重点,促进实现“花钱买机制”改革试点目标。
二、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66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81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4号);5、《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53号);7、《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细则〉的通知》(成银发〔##〕35号);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银发〔##〕112号);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管理专项审计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47号);10、《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78号)。
三、监测考核的内容和重点(一)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效益变化情况1、正确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加大支农信贷投入,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2、经营财务状况逐步改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呈上升趋势,实际利润水平逐年增长。
(二)增资扩股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1、资本充足率情况。
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因素后,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
2、依法、合规增资扩股情况。
信用社股本金总额、股本结构、股权设置与管理符合银监会《关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规定要求。
股本金总额最低要求:①统一法人1000万元;②两级法人单个信用社100万元。
股本性质及起点:①统一法人:信用社自然人股≥100元,法人股≥1000元,联社自然人资格股≥1000元,法人资格股≥10000元,投资股金额不限;②两级法人不分资格股、投资股,无金额起点。
股权设置及结构:①统一法人:总自然人股>50%,内部职工股<25%,单个自然人股<0.5%,单个法人股<5%;②两级法人:单个自然人股<2%、单个法人股<5%,总法人股<50%。
3、对最大十户自然人和法人入股的审查。
按入股金额大小,对联社和所查信用社排名前10位的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入股金额占其股本总额的比例及其入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逐笔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信用社所在地的居民或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及以上;法人入股是否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及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对信用社入股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有一定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注册地在信用社辖区内。
自有资金(流动)=(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长期投资)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投资者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即为股东权益。
公司净资产报表上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实际还应当包括资产增值和无形资产未入账部分,还应该减去坏账,注意账面的所有者权益与净资产是不同的。
4、信用社是否向社会公众正确、客观宣传增资扩股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对股东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5、信用社是否已采取加强股本金管理的具体措施,股本金是否稳定,是否已经纠正了前期增资扩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重点审查退股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新股东退股的现象,资格股退股要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信用社当年盈利,资本充足率达到要求或退股后仍达到规定要求,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理事会同意。
投资股只能转让而不能退股,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不能退股。
6、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以货币资金入股,是否存在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作价入股的现象,有无以贷入股、接受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或事业单位资金直接计入股金的现象,有无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的现象。
7、是否存在存款化股金,对股金承诺分红保息或变相分红保息的现象;分红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分红比例是否合理,政府分红补贴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否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列支。
8、当年亏损的信用社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但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在未弥补完历年亏损挂账前提取的分红比例是否符合银监发〔##〕94号文件规定,且分红仅转增为股本而没有现金分红。
是否落实了弥补历年亏损挂账的详细计划。
9、信用社对入股社员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入股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信用社不得接受本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信用社股东以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
10、资本净额、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是否正确,科目归属是否准确,风险资产权重是否以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资本净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呆帐准备金-呆帐贷款-“1422入股联社资金”。
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构成总额无遗漏的验算公式为:加权前的表内外风险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呆账准备-呆账贷款-存放联行款项。
关于存款化股金的认定:1、记名式股权证书上标明利率、期限的;2、已支付利息,且目前仍有余额的;3、频繁发生、随时有借贷方发生额的,类似存款卡片账的;4、其它方式可以认定的。
关于内部职工以贷入股的认定:1、直接在贷款用途栏标明“入股”的;2、当天贷款且当天入股,贷款金额与入股金额一致且数额较大的;3、贷款与入股在资金流向和支付方式存在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的;4、其它方式可以认定的。
(三)不良贷款清收及占比变化情况1、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2、不良贷款结构是否真实,贷款形态调整是否及时,不良贷款的划分是否准确,财务科目调整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调账调表、违规展期等方式隐瞒不良贷款。
3、待处理抵贷资产是否合规,是否有经银监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合规性价值评估证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账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财务制度,是否设置相关的明细账进行核算,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或账实不符的情况。
待处理抵贷资产的处置是否合规且处置损失已入账据实反映。
4、新发生的捐赠和置换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为有权部门,是否提供有经银监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账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财务制度。
对大额捐赠资产、抵债资产的处置等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业务处理要逐笔进行检查。
5、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主要采用选点抽样的方法,对贷款大户、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进行重点排查。
按照借新还旧贷款的四条认定标准进行贷款质量认定:①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是否能按时支付利息;②是否重新办理贷款手续;③贷款抵押、担保是否继续有效;④是否属于周转性贷款。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正常贷款。
6、贷款展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贷款逾期后再办理展期的违规行为。
7、信用社在办理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项垫款是否已经列入不良贷款。
8、呆账贷款核销是否符合财金〔2001〕127号、国税发〔2000〕101号和银监发〔##〕94号文件有关规定,并有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保全清收情况1、是否对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另立账册,按实物建清单。
2、对置换的不良贷款依法、尽职逐笔健全保全债权的法律手续,妥善、完整保存所置换不良贷款的原始档案,以及保全、处置、清收的原始记录。
3、对所置换不良贷款按照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落实了清收责任制。
4、按年向人民银行报告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处置结果、清收进度和变现金额、置换资产形态变化、处置费用支出情况。
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5、按年向人民银行逐笔提交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逐笔说明未收回置换资产的原因、并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内?刂浦贫冉ㄉ杓笆凳┣榭?总体要求是制定和落实了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罚分明的内?刂浦贫龋?诳毓芾砗头缦辗婪赌芰γ飨缘玫搅思忧俊?1、全面推行了考试录用、竞聘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初步形成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2、健全并实行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健全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罚机制,加大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力度。
所核销的每笔呆帐,符合有关规定;查明呆帐形成的原因,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健全并实行了内部核算和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制定出年人均营业费用的考核标准;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有效控制资产费用率的增长,重点要加强对非营业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工资等营业费用支出的管理,及时纠正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基本做到费用支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当年亏损社年人均营业费用应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年人均营业费用,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
4、建立并实行财务上有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
各项拨备的提取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有无随意多提或少提,甚至漏提等问题。
5、建立并严格执行了股权收益分配相关制度和政策规定。
(六)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1、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股权管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经营透明度提高,且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2、信用社所披露的信息已包括了以下全部内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