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管辖权在网络空间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家安全、信息安全、数据流动和网络通信等诸多方面。
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空间治理问题,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着许多难题,下面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些难题及其应对策略。
1. 国家主权和网络空间治理的矛盾在网络空间治理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国家主权意识和国家利益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这种矛盾表现为一方面各国都希望保护自己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和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国际合作来解决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共同问题。
这种矛盾使得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变得更加困难。
2. 技术和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的技术水平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差异,这使得各国之间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合作中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在网络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相对落后;不同国家的网络空间治理制度也存在差异,这使得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合作中难以形成一致,甚至出现分歧。
3. 国际规则的不确定性当前的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规则还相对不完善,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
这使得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基础相对薄弱,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缺乏统一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这也是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4. 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网络空间中信息的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各国都希望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和公民的个人隐私。
不同国家在如何平衡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方面存在分歧,这使得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中难以达成一致。
二、应对策略1. 加强国际对话与合作面对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中存在的种种难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话与合作,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利益,寻求共识,解决存在的分歧。
只有通过国际对话和合作,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网络空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 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国际社会应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权责和义务,形成共识和规范,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国际私法纠纷解决数字时代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04
数字技术对国际私法 纠纷解决的影响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
ODR平台的普及
在线争议解决(ODR)平台为跨国纠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决 途径,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ODR平台提供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 以根据需求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法律与技术的融合
国际私法纠纷解决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纠纷解决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复杂问题,对于维护国 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和问题
研究目的
探讨数字化时代国际私法纠纷解 决的新挑战和新机遇,提出针对 性的解决方案,为国际私法纠纷 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研究问题
电子证据易篡改
数字时代的证据多以电子形式存 在,容易被篡改、伪造或破坏,
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跨境取证困难
涉及跨境取证的国际私法纠纷中,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取证程 序存在差异,导致取证难度较大。
证据保全措施不足
在数字时代,证据可能以瞬时或短 暂的形式存在,如不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3
完善法律解释和法律援助制度
加强对国际私法规则和原则的解释和宣传,为当 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国际私法纠纷解决面临数字时代的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私法纠纷解决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跨境数据流动、电子证 据认定、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等。
数字技术对国际私法纠纷解决的影响
如何有效应对数字化时代国际私 法纠纷解决的新挑战?如何利用 数字化技术提高国际私法纠纷解 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网络空间治理是指通过国际合作来规范和管理网络空间的行为和活动。
在全球化时代,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交流的重要平台,但面临着各种难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之一是国家主权和互联网开放度的矛盾。
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各国往往会坚持自身主权,希望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和国家安全。
互联网的本质是开放和全球性的,每个国家都在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如何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同时保持互联网的开放性成为了一个难题。
面对这一难题,应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建立多边对话与合作机制。
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应加强交流与对话,建立网络空间治理的共识和合作机制。
多边对话与合作可以促进各方交流信息、加深相互了解,为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上找到共同点。
加强国际法律框架建设。
制定和完善国际法律框架是解决网络空间治理难题的重要途径。
各国应加强合作,制定共同的网络空间治理原则和规则,保障每个国家的合法权益。
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技术合作与创新。
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是如何保障网络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应加强技术合作与创新,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与此各国应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基础设施,加强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提高互联网的防御能力。
加强全球治理机制建设。
当前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还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全球治理机制的建设。
各国应共同推动全球治理机制的建设,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并促进全球治理机制的民主化和代表性,确保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着诸多难题,包括国家主权与互联网开放度的矛盾等。
为了应对这些难题,我们应建立多边对话与合作机制,加强国际法律框架建设,加强技术合作与创新,以及加强全球治理机制建设。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共同应对网络空间治理的挑战,实现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主要包括一些技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网络空间的边界模糊不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络空间的认知存在差异。
各国在网络空间安全、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立场和利益。
国际法律和规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文化差异和国家利益的冲突,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针对这些难题,有以下应对策略: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网络空间治理的原则与规则。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渠道,加强交流与对话,推动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各国应主动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的网络治理机构,共同协商解决网络治理中的争端和问题。
加强技术创新与合作。
在技术层面上,各国应加强合作,推动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通过共同研发、标准化和交流合作,提高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减少网络犯罪和恶意攻击的发生。
推动跨国企业和组织合作。
在经济层面上,各国可以鼓励跨国企业和组织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空间治理的挑战。
加强数据流动的规范和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第四,加强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
各国应加强在国际法律和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共同制定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律和规则。
各国应主动接受国际仲裁和调解机构的管辖,解决网络治理中的争端和纠纷。
加强文化交流与理解。
各国应加强网络空间的文化交流与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文化差异,避免文化冲突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各国还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网络治理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全球治理的共识和合作意识。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较多,但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推动技术创新与合作、建立跨国企业和组织合作、加强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以及加强文化交流与理解等策略来应对。
只有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开放和合作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击及应对

一
、
( ) 主权 理 论 一 新 该 理 论 认 为 网 络正 在 形 成一 个 新 的 全 球性 市 民社会 ,
第 一 , 络 的全 球 性 。 球 有 许 多 国家 都 可 以 连 上 网 完 全 脱 离 政 府 而拥 有 自治 的权 利 , 有 自己的 组织 形式 、 网 全 拥 络, 以任 何 一种 连 接 方 式 上 网之 后 , 以任 意 的 访 问本 国 价 值 准 则 , 可 因此 主 张 网络 成 员 间的 利 益 冲突 由I P I tr e S (ne n t 或 者 外 国的 网站 , 全 球 各地 的用户 交 流 和传 递 信息 。 与
第 四,网络 管 理 非 中心 化 。网络 空 间中 没有 中心, 一 每 台机 器 都 可能 成 为其 他 机 器 的服 务 器 , 一 台 电脑 都 可 能 每 成 为信 息 来 源 地 。目 还 没 有 哪 个 国家 或 组 织 能 对 网络 这 前 个 开放 式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地 控 制或 管 理 。 ( ) 联 网 对传 统 管 辖 权 的 挑 战 二 互 传 统 的司 法 管辖 权 一 般 是 以 地 域 、当事人 的 国籍 和 当 事人 的意 志 为 其 管辖 基 础 。 互 联 网的特 性 使 得 这 些 管 辖 而
文 章编 号 : 0 8 9 5 2 1)0 — 0 7 0 1 0 — 2 X( 0 1 2 0 0 — 2
摘要 ; 互联 网的迅 速 发展使得其渐 渐融入 人 类社会生活 的各 个领 域 , 并对促 进人类社会 进步与发 展起 着重要 作 用 。 这 种 情 况下, 在 互联 网所具 有 的全 球 性 、 时性 和 交 互性 等特 性 对传 统 的 国际 民事 管辖 权 规 则产 生了 大 的冲 实 很 击。 本文通过对互联 网的特性 和有关网络的国际民事管辖权 规则的分析来研究网络案件国际民事管辖权 问题 。
跨国网络交易对国际私法管辖权的挑战研究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5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跨国网络交易对国际私法管辖权的挑战研究金小圆(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摘 要: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传统交易模式受到了冲击,网络交易成为人们主要的选择方式。
网络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均为跨越数国,凭借服务器便可远程控制。
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其中就包括对于国际私法管辖权的挑战。
本文首先对跨国网络交易特点进行阐述,而后分析了跨国网络交易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最后提出了我国应当如何确定跨国网络交易管辖权的办法。
关键词:跨国网络交易;国际私法;管辖权一、跨国网络交易特点(1)客观性。
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为虚拟的,但事物均是客观存在,不仅显现在程序、服务器、电缆上,还体现在交易信息存在的客观性。
这并不是矛盾的,网络交易双方从电子显示器上得到具体交易信息。
所以,跨国网络交易与现实交易相同,均能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
(2)无国界性。
互联网覆盖着全球,全球海量用户通过服务器连接在一起,这种方式打破了以往交易时间、空间的限制,这也是跨国网络交易具备复杂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网络交易平台上,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自由交易,也不需要其他准入要求,也不受任何国界、地区的界限限制,这也导致界定跨国网络交易中双方在现实中范围的困难。
这个特点造成往往是多个国家共同行使管辖权,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的法律文献不同,这就导致各个国家行使管辖权时的矛盾和冲突。
(3)虚拟性。
跨国网络交易在很多方面均表现出极强的虚拟性,主体相对虚拟性,虽然网络空间的本质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能在网络空间确定有形财产、住所,也不能有效确定交易个体登录的地点,仅仅能知道交易个体的存在极其活动内容,无法确定登录者身份。
跨国网络交易对象可以是实体,也能够为电子书、虚拟游戏币、网络账号等等虚拟商品。
而且,可以实现电子化的交易手段,网络交易的买方仅仅需要提供银行的相关信息,就能够完成付款。
国际私法管辖权在网络空间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的一 系列挑 战进行 分析 , 并综合 国 内外主要 的解决对策进行 了阐述 。
关键 词 : 国际私法 ; 民事管辖权 ; 网 互联
中图分类号 : F 7 D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0 9 4 5 (O 6 O 一O 1一O 10 - 4 8 2 O ) 3 1 3 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家司法管辖权
利和当事人的权利 , 该法院判决的效 力不但拘束有关的双方当
事人 , 而且还及于所有跟 当事人或该特定财产有法律关系的其 他人。在对物诉讼 中, 只要有关财产位 于内国境 内或有关被告 的住所是在内国境 内, 内国法 院就 对该 有关争议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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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英美法把涉及有关身份行 为的诉讼 , 例如有关婚姻的效 力、 离婚、 婚生子女确认 , 认领等问题的诉讼都识别为对物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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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年第 3 ( 8 06 期 第 卷
总第 2 期) 9
中划分界限, 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3互联网的不确定性使传统 的管辖基础 陷入困境 . () 1互联网动摇 了以“ 地域” 为基础 的管辖权标准。在互联 网环境下 , 网络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极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 , 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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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 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网络时代的国际私法-挑战及对策

是, 这就 意 味着 网络 传 统 国 际私 法带 来 了新 的 影 响 。二 是
张
[ 摘
的根 据 。
径 。 网络将 世 界联 为一 体 , 类 已进 入 网络经 济 时代 , 们 人 人 的基本 生活 条 件正 在 发 生 深 刻 的 变 化 , 子 商 务 等 与 网络 电 有 关 的各种 活动 在 各 个 领 域 蓬 勃 发 展 , 对传 统 的 国际 私 法 以至 于整个 法 律体 系形 成 了 巨大 的 冲击 和 挑 战 。网络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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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政 法管理 干 部学 院 学报 第 1 7卷 第 3 期 20 0 2年 9月
J URNAL OF GUAN O GXI ADMI S NI TRA VE TI
CADRE NSrI I TUTE 0F P0LI CS TI AND LAW V0 . 7. 1 1 No. 3 S p. 0 2 e 2 0
[ 关键 词 ] 国际 私法 ; 网络 ; 管辖 权 ; 据法 准 [ 图分类 号 】 9 7 中 D 9 [ 献标识 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 0 8 6 8 2 0 ) 3 O 4 1 0 —8 2 (0 2 0 —9 —O
一
因 网络 带 来 的某 一法 律 问题 是 否会 使 国 际私法 产 生新 的法
[ yw r sZ tmain l iilw;cb r b;u i lt n C w f r e d Ke od ] ne t a cvla o y e me jr i i ; a o i r o s co C 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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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8卷 总第29期) Journal of Inner M ong 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 ocial S cience Edition)No.3 2006(Vol.8 Sum No.29)国际私法管辖权在网络空间面临的挑战与对策3● 余筱兰,金学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41)摘 要:由于互联网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随之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就国际私法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一系列挑战进行分析,并综合国内外主要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事管辖权;互联网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58(2006)03-0113-03 一、传统国际私法管辖权的立法1.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只要该法人是在本国注册或在英国有商业活动,就可以认为英国法院对它有管辖权。
在美国,法院对自然人诉讼中的实际控制表现为对在法院地的被告能送达传票,或被告在法院地虽是暂时的“有形到场”(Physical Presence) (如被告乘坐的飞机飞越法院所属州的上空)的,法院即拥有管辖权。
[1]对法人诉讼的实际控制表现为以“法人存在”理论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即只要法人在某一州内有“连续性和系统性”(C ontinous and Systematic)的经营活动,该州法院即拥有对该法人的管辖权。
[2]对物的诉讼,是为了维护物权而提起的诉讼,其诉讼目的就在于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某一特定财产的权利和当事人的权利,该法院判决的效力不但拘束有关的双方当事人,而且还及于所有跟当事人或该特定财产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
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位于内国境内或有关被告的住所是在内国境内,内国法院就对该有关争议具有管辖权。
而且,英美法把涉及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例如有关婚姻的效力、离婚、婚生子女确认,认领等问题的诉讼都识别为对物诉讼,不管有关当事人是否于诉讼开始时正处于法院地,其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英美法对当事人经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制度也持肯定态度,同时还规定法院有权对自愿服从其管辖的有关案件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
[3]2.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也是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作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大致相同。
我国涉外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制度是根据地域标准在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它们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其中又可以分为普通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与大多数国家相同,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做法。
凡是涉外民事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境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如果被告住所地同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二、互联网对传统国际私法管辖权体制的挑战从上面对各国关于传统国际私法管辖权的立法的分析可知,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出现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基础。
但是网络的出现使上述的种种情况发生改变。
可以说,互联网对传统国际私法管辖权体制带来了强烈的挑战:1.互联网的非中心论倾向和新主权理论从根本上否定国家司法管辖权非中心倾向表现为每个互联网的使用者只服从于为他或她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规则(ISP规则),网络服务供应商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目的规则,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
新主权理论的含义是: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完全脱离政府而享有自治的权力。
2.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无法将它象物理空间一样人为地分割成若干领域。
网络空间也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网络的外部设备,如电脑终端、电话线等等,而这些并不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
要在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3收稿日期:2006-03-06 作者简介:余筱兰(1982-),女,江西都昌人,安徽财经大学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划分界限,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3.互联网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陷入困境(1)互联网动摇了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权标准。
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极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接收或传送双方信息的服务器则可能在另一个国家,从而使所发生的争议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及其居民。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可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它不具有与物理空间一一对应的关系。
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十分困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难了。
[4]具体来讲,网络对司法管辖权最大的冲击来自于它对地域管辖的挑战。
国际私法的管辖权标准往往取决于以下连结因素: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被告人的出现、诉讼原因发生地、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财产扣押的所在地等,这些管辖权的标准都有较强的地域性。
可是,在网络案件中,被告与法院地地域联系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也就是说,被告有可能不是法院地国家的国民,或在法院地国无住所,或在法院地国无可供扣押的财产,甚至被告人从未在法院地国出现过。
因此,在诸如此类的网络案件中,如果仅只是通过网络所构筑的超越一国界限的虚拟世界中的某些虚拟因素,显然是无法成为国际私法的管辖权根据。
同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及的管辖权问题,也很难援引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加以确定,从而为法院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上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2)互联网使以“行为”为基础的管辖权标准陷入困境。
以“行为”为基础的管辖即行为地管辖,这种管辖主要基于被告人在法院地所实施的行为,如“侵权行为地”、“商业活动地”等。
就“行为”而言,一方面“网上行为”的“非单性”加大了确定管辖法院的难度。
比如,一个位于A国的甲在网上发表一篇诽谤B国的乙的文章,严重损害了乙的名誉。
但该文章是通过位于C国的服务器发送到互联网上的,而由于网络的作用,世界各国包括B国在内的任何人都可能随时读到这篇文章。
在此情况下,何为侵权行为地?何为损害结果发生地?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5]另一方面,网上行为的“数字化”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行为方式,同时也为国家的管辖权提供了一个新的对象。
例如电子商务的出现,人们可以在网上进行合同谈判和进行电子付款。
所以,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及服务,将成为法院管辖的一种新对象。
[6](3)互联网使以“联系”为基础的管辖权标准发生分歧。
以“联系”为基础的管辖权是指只要所涉及的人、事或与法院地有合理的或有意义的联系,行为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在以网络为基础的联系中,何种程度的联系足以使法院具有管辖权?比如,在网上制作一个网页是否可以被认为与任何可以看到该网页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联系?又如,在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可否视为与其所接触到的地方都有商业联系?[7](4)互联网使挑选法院的现象更为严重。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一般认为是原先为了获得特殊利益,故意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避免在对其不利法院进行诉讼的一种现象。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信息流动的不确定性,使得挑选法院变得空前容易和普遍。
三、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模式建构1.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网络用户只服从于为他或她提供服务Internet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供应商即ISP)的规则,网络服务供应商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就像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
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协调。
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完全脱离政府而享有自治的权力。
网络以外的法院管辖当然地被否定。
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都强调互联网的新颖性和独立性,对现实的国家权力持怀疑态度,担心国家权力的介入妨碍互联网的自由发展。
它们还试图以网络的自律性管理来代替传统的法院管辖,以自我的判断和裁决来代替国家的判断和救济。
笔者认为,尽管这种观点受到不少人的认可,但是这种观点脱离了互联网的基础。
网络空间的客观性特点告诉我们,网络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它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不能否定传统的价值标准和规则、网络不能游离于国家、政府之外不受约束。
行业道德和技术标准可以对法律产生影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上升为法律,但它永远不能代替法律;同样,自律管理也不可能代替法院的公力救济。
网络空间和法院管辖之间没有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在衔接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2.管辖权相对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应在此区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规则。
如果要进入网络的地域,必须通过屏幕或密码,一旦进入网络的虚拟世界,则应适用网络世界的网络法,而不再适用现实世界中各国不同的法律。
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适应。
网络空间内争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来加以执行。
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召开听证会来行使管辖权,尔后运用网络过滤器(filter)或清除器(cancel bot)来执行判决。
这个过滤器或清除器可以追踪和阻碍该人以后发送的同类信息。
这一理论旨在通过技术自身的力量来解决技术带来的司法困境,各国对作为整体的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大小取决于该国接触和控制互联网的范围和能力。
笔者认为,管辖权相对论有扩大各国管辖之嫌,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在基于自己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
同时,网络空间争端的形式有很多,管辖权相对理论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部分,即关于信息本身的合法性和控制的问题,而多数网络空间的争端、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必须在网络空间之外的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411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第8卷 总第29期)3.网络作为新的管辖基础理论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ISP所在的管辖区域。
而ISP所在的管辖区域是比较充分的关联因素,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要使网址成为新的连接因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