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短语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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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困境及法律解决途径

版权保护的困境及法律解决途径

版权保护的困境及法律解决途径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网络化的媒介使得一旦信息被张贴至网络上,它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传播,这为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盗版、侵权等行为频繁出现,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版权维护机构带来了极大的困境。

本文将探讨版权保护的困境及法律解决途径。

一、版权保护的困境1、难以追究责任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信息的实时性,使得版权保护变得十分困难。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往往由匿名者实施,版权维护机构难以定位和追究侵权责任人。

即使找到了侵权责任人,但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与原权利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导致相应的法律程序困难。

2、侵权成本极低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版权的行为成本十分低廉。

网络上存在海量免费资源,以及一些侵权网站与服务商提供的付费服务,降低了侵权者的成本。

此外,一些侵权行为也很难被检测出来,如盗版软件和视频等。

3、国际化难题因为版权保护是一个国际化的问题,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标准、保护方式的不同,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二、版权保护的法律解决途径1、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当前,全球各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但不同的法律体系、标准、保护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加强对各个国家立法、司法实践等的研究和合作,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创造新的商业模式除了依赖法律手段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外,创造新的商业模式也是很有必要的。

纵观国内外,通过一些创新的商业模式,如以订阅服务、广告、特殊会员、电子书和视频流媒体等方式获得收益,从而激发内容创作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得以实现。

3、加强技术手段措施技术手段也可以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通过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在核实版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对于一些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检测与封禁,从而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知识产权的权益。

4、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要加强版权保护力度,还需要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演出行业也在迅速扩大,但与此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一些商业演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给原著作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存在着种种问题与困难。

本文将就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存在问题。

随着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业演出为了吸引观众,往往会采用未经授权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

一些综艺节目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歌曲、影视作品等,这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犯。

一些商业演出还存在着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些商业演出还存在着对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不够了解,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不够落实的问题。

这些都是当前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维权现状。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保护。

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加大了对著作权的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由于商业演出行业的复杂性,著作权的维权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在商业演出的侵权行为中,著作权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权,这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著作权的维权也受到了一些法律程序的限制,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面对一些法律程序上的难题,这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存在问题与维权现状所面临的困难。

由于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存在问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整个商业演出行业的良性发展。

著作权的维权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维权过程中著作权人需要面对一些困难和障碍,增加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

浅谈广告语著作权的保护

浅谈广告语著作权的保护

整 个 广 告 能 起 到 画 龙 点 睛 的 作 用 , 且 使 得 广 告 受 众 知 晓 商 品 并 信 息 , 广 告 主 或 者 企 业 带 来 巨 大 财 富 。但 是 , 告 的 商 业 性 使 为 广 人 们 往 往 忽 略 了 其 中 凝 结 的 智 力 劳 动 , 于 广 告 作 品 的 特 殊 性 由 和广告 侵权纠纷 比较少 , 得 广告 语 的著作 权 保护 很少 被提 及 。 使
广告 语著 作权 , 承 担 相应 的 民事 责任 、 要 行政 责 任或 刑 事 责任 。
【 键 词 】 告 语 ; 作 权 ; 护 关 广 著 保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式 多 样 、 现 各 异 的 广 告 越 来 越 成 形 表
为 现 代 经 济 生 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元 素 。其 中 , 告 语 是 广 告 中 广 最 主要 亦 最 常 用 的 一 种 表 达 方 式 , 句 醒 目 、 妙 的 广 告 语 对 于 一 精
广 告 的 主 题 、 容 和 表 现 形 式 所 提 出 的创 意 。 例 如 , 海 锁 厂 鱼 内 上
牌 锁 广 告 语 为 “ 夫 当 关 , 夫 莫 开 ” 就 是 超 越 成 语 的 常 规 思 一 万 ,
维 , 题 小 用 , 新 构 造 成 语 的 意 境 , 调 锁 的 坚 固 , 起 人 们 的 大 重 强 唤 感 知 力 , 使 人 们 充 分 领 略 广 告 的 内 容 和 主 题 。 再 如 19 促 9 8年 推
然 而 , 据 广 告 业 的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内 发 生 的 一 些 判 例 , 认 定 广 根 应
告语是 一种特殊作 品 , 告语 的著作权保 护非常必要 。 广

媒体行业的版权保护难题及解决措施

媒体行业的版权保护难题及解决措施

媒体行业的版权保护难题及解决措施概述:媒体行业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面临着版权保护的诸多难题。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据传输的便捷性使得盗版、侵权等现象愈发普遍。

此外,媒体平台之间合作模式复杂、版权监管缺失以及法律环境不完善等问题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挑战。

然而,通过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这些困境。

一、盗版与侵权问题1. 数字化浪潮下盗版泛滥随着数字技术在娱乐产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在线视频分享网站和音乐软件等途径为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获得各类内容(如影视作品、音频文件)并分享给其他人员,从而导致盗版现象大量存在。

2. 未经许可使用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各类社交新媒体平台上出现大量非授权转载情况,违反了原创作者或所有者享有知识产权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益。

这种未经许可使用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

二、媒体平台合作中的版权问题1. 合作与分享模式复杂多样在信息时代,各类媒体平台常常通过交叉合作和内容共享等方式来满足用户需求,但是不同的授权和分成机制使版权保护难以追溯和实施,导致媒体间可能有利用他人创造性窃取了原创者利益或存在双方冲突等情况。

2.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与技术方法传统电视节目广播需要通过严格责任编辑审核才能进行播出,并可以对侵犯版权人提起法律诉讼。

然而,在互联网上,缺乏统一的播放标准以及侵害版权者立案困难等问题都给监管带来很大压力。

三、解决措施1. 完善相关法规与政策环境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训,并加强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行业版权维护机制和法规,在保障原创作者充分发挥创造力的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引入技术手段数字水印、版权云监控以及智能自动识别等技术手段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和监测盗版行为的效果。

媒体平台可以通过这些手段来实时检测和拦截侵权内容,从源头上减少版权问题。

3. 实施强有力的罚则与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违法盗版行为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主体,并建立一套高效快捷应对侵权紧急情况的处理机制,既保护了原创作品利益维护了媒体平台形象。

短语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与进路——以“我叫MT”案为切入点

短语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与进路——以“我叫MT”案为切入点

护 存在 着 天然 的制度 风 险 。 因而 , 有 必 要 在 研 究 各 国现 有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 辅 之 以案 例研 究 , 为短
语 类作 品版 权保 护提供 可资借 鉴 的路 径 。 关 键词 : 短语 类 作 品 ; 独创 性 ; 版权 保 护 ; 知 识 产权 中图分 类号 : DF 7 l 8 . 3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8 4 2 5( 2 0 1 7) 0 5—0 0 8 2 —0 7
Ab s t r a c t :T h e s h o r t p h r a s e wo r k r e f e r s t o t h e k i n d o f s h o t r w o r k wh i c h o n l y c o n s i s t s o f b a s i c u n i t s o f
T h e D i l e mma a n d A p p r o a c h t o t h e C o p y r i g h t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t he Sh o r t Phr a s e W o r k Ba s e d o n t h e Ca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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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 i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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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o t e c t i o n o n t h e s h o r t p h r a s e wo r k i n o u r c o u n t r y, i t i s n e c e s s a r y t o a n a l y z e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n d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演出市场也迅速壮大,各种类型的演出活动层出不穷,涵盖了音乐、舞蹈、戏剧、相声、魔术等多种形式。

与此一些商业演出活动在使用表演作品的过程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受害者却常常面临诉讼成本高昂、维权难度大等问题。

违法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甚至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我国商业演出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维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们来看一些存在的侵权现象。

在商业演出市场中,一些演出公司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进行演出活动。

这些侵权行为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剧本、艺术节目等各种形式。

侵权者可能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也可能进行改编、灵感借鉴等方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而且,在一些盗版音乐、盗版戏剧等领域,侵权行为更是猖獗,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商业演出市场中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些原创表演作品可能涉及多个创作者共同创作,或者是由演出公司委托创作者完成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权益分配等问题就变得十分复杂,容易导致演出公司和创作者之间的合作纠纷,甚至可能衍生出侵权行为。

在面临这些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要想进行有效的维权并不容易。

一方面,著作权人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收集证据、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程序,而这些维权成本对于一些个体创作者来说往往难以承受。

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维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司法程序复杂、判决周期长等问题,这些都给著作权人的维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除了著作权人自身的维权困难,商业演出市场在侵权问题上的监管也存在疏漏。

一些商业演出活动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著作权许可,有些甚至是对著作权事实上的漠视。

与此监管部门在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盗版音乐、盗版戏剧等领域,由于追踪查证难度大,一些侵权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

谈广告作品版权的保护问题

谈广告作品版权的保护问题

谈广告作品版权的保护问题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广告已经成为了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在电视、网络、报纸还是户外,广告无处不在。

然而,随着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广告作品版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广告作品,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推广商品、服务或理念而创作的具有创意和表现形式的作品,它可以是一段视频、一张图片、一篇文案等等。

这些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心血,是他们的劳动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为什么广告作品版权保护如此重要呢?首先,保护广告作品版权能够激励创新。

当创作者知道他们的作品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被轻易抄袭和模仿,他们就会更有动力去投入时间和精力,创造出更独特、更有价值的广告作品。

这对于整个广告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抄袭他人的优秀广告作品,从而以低成本获取竞争优势。

这对于那些坚持原创、注重品质的企业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会扰乱市场秩序,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者,保护广告作品版权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优质的广告作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准确、清晰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而如果广告作品被随意抄袭和篡改,可能会导致信息失真,误导消费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广告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复制和传播广告作品变得轻而易举。

互联网的普及让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这也为盗版和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将他人的广告作品下载、修改并重新发布,而原作者却很难及时发现和制止。

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人对于广告作品版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甚至认为抄袭他人的广告创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

这种错误的观念导致了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

此外,维权成本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当广告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时,创作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收集证据、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版权是指作者对原创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保护版权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维护知识产权秩序、激励创作者创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当今数字化、多媒体化的环境下,版权问题也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就保护版权问题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化环境中的版权问题1.数字化环境下的盗版问题在数字化环境中,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

然而,这也给盗版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手段。

盗版严重影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利益,同时也破坏了知识产权秩序。

解决方案:针对盗版问题,可以加强版权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权成本,确保盗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也可以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盗版的认识,培养公众的版权意识。

2.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问题在数字化环境中,侵权问题多发。

原创作品很容易被篡改、抄袭或者未经授权使用。

这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侵权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在线版权保护体系,包括版权登记、侵权举报及处理、纠纷调解等机制。

同时,可以加强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应用,提高版权维权的效率和成本。

3.数字化环境下的转载传播问题在数字化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变得愈发便捷。

在这种情况下,原创作品很容易被非授权转载,导致原创作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转载传播问题,可以加强版权监管,提高转载行为的违法成本,并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机制,确保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同时,也可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对非授权转载的监控和处理效率。

二、多媒体化环境中的版权问题1.多媒体化环境下的跨界合作问题在多媒体化环境下,不同领域的创作者之间展开的跨界合作日益增加。

然而,这也带来了知识产权的交叉和重叠问题,容易导致版权纠纷。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跨界合作问题,可以建立多元化的版权合作机制,包括跨界创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知识产权权利的分配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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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短语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出路[摘要]商业广告短语既区别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传统作品,也区别于商标,有其自身之特性。

在著作权制度下对商业广告短语进行保护存在着诸多的困难,结合不同情形之下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商业广告活动的正常秩序,可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机制的作用从而对商业广告短语实施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广告;广告短语;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秩序“好的广告短语是广告成功的关键”已经成为了广告界传诵的口头禅。

“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味道好极了”、“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等商业广告短语可谓脍炙人口、家喻户晓,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但是,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一些商家则借用他人的商业广告短语进行商业宣传,这为商业广告短语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挑战。

运用何种手段或通过什么方式保护广告语的著作权,乃是当下急需讨论并解决问题之一。

一、商业广告短语及其特性商业广告短语,是指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为树立企业形象,表达经营理念,引领消费时尚,刺激购买欲望,培养消费习惯,凝聚品牌忠诚等目的而使用的简短语句或者词语。

“它应是一种内容真实、简洁、富有独创性、易于记忆的特殊宣传语句。

”①商业广告短语到底属于什么,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从作品、商标的构成和特征来看,将之归类其中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却也并非完全准确。

那么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商业广告短语究竟具备怎样的特征使其能区别于一般的作品和商标。

商业广告短语具有以下之特性:第一,简短、易记。

广告短语并非一篇完整的文章,而是通过尽可能简短的语句甚至是一个单词来表达核心主旨,避免繁琐、冗长。

第二,醒目、吸引。

广告的作用就是要引人注意,吸引人的眼球。

商业广告短语就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住。

第三,新颖、共鸣。

短语往往体现出新颖的广告创意,在一定的时期内能够引起消费者新鲜感和心理共鸣。

“一起来更精彩”作为在广州举办的第16届亚运会上使用的宣传短语,它反映了时代的脉搏跳动,能够引起社会广泛的共鸣。

第四,部分创造性。

不能否认,商业广告短语的确反映出了创作者的智力活动,作为一个成果体现在广告之中,并产生了一定积极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构成特定关联性和联想性。

商业广告短语都依附于一定的产品或者服务而存在,长期使用可以建立起某一短语和某一产品的特殊联系,使得消费者能从众多对象中将者两者固定联系起来。

例如“味道好极了”这个短语,立即使人们想起了“雀巢咖啡”。

这个短语在日常生活或者在产品的说明书上任何人均可以用于介绍自己的相关产品,但是作为商业广告则具有了特殊关联性,人们会想到这就是“雀巢”在做咖啡的广告。

那么,商业广告短语在拥有了以上特性之后,为何还很难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而构成作品?为何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也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呢?二、著作权制度对广告短语保护的障碍1996年我国就曾判定用于古桥空调产品的广告语“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给予保护,②后来的司法实践也出现了不少广告短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案例。

但是,由于大多数广告短语不但缺乏独创性,而且往往缺乏一个主要的思想情感内容,难以将之界定为作品,故普遍地实施法律保护困难重重。

我们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二是独创性;三是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商业广告短语在一般情况下都能满足第一和第三个条件,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认定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广告语短小、简练,很多来自俗语、成语,未必具有独创性。

在有关广告短语的纠纷中,实际上,原告的主张也非仅仅是作品内在性,而是作品的社会影响力,作品在消费者当中的特殊“意义”,这已超出了著作权法的内容。

有关法院认定有关广告语是“在其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和长期使用的标识性用语”,已经不再是在审理著作权纠纷,因为著作权的保护并不以作品具有“标识性”特征为前提。

实际上大多数经典的广告短语,非常知名而有影响,却很难说具有多少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

例如:新一代的选择(百事可乐);不溶在手,只溶在口(M&M 巧克力);理解就是沟通(爱立信);人类精神的动力(梅萨德斯-奔驰);科技以人为本(诺基亚)。

以诺基亚的广告短语为例,“科技以人为本”,并非广告的标题,也非全部内容,而只是全部广告词当中的一句话,这一句话并不是诺基亚最早提出的,也非其独创,很难谈得上是作品。

③因此,除了一些非常知名的商业广告短语由于被认定明显具有独创性或者已经和其产品有固定联系广为人知而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大多数的短语都处于一种模糊的中间地带——即没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又已经具备一定的商业竞争力而不同于普通短语。

由此可以看出,若单单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商业广告短语是不能达到大范围保护权利人的。

三、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的不足广告短语不但在著作权领域难以获得保护,在商标领域也难以获得保护。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以广告短语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案例屡见不鲜,能够获准注册的却不多。

商标局于2005年12月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明确规定,“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而不能给予注册登记。

商评委对于“科技以人为本”的注册申请,经评议认为:申请商标将“科技”与“以人为本”组合在一起,表达的是一种时代精神和观念,而且仅以普通形式表现,消费者会认知其为经营观念的普通宣传,用作商标不能起到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

虽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广告宣传,但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了显著特征。

因此予以驳回。

对于广告短语的商标法保护,在注册时缺乏统一的标准,“显著性”的衡量标准宽严不一。

然而,我们要承认的是,广告短语在设立之初往往并不具备内在的“显著性”,如果这种普通的广告短语授予专用权而排斥其他企业的使用未必公平。

与一个单个的字相比,一个口号更难获得引申义,因此,使用一个口号作为商标并不常见,通常只有该口号变成一个特定企业独特的标记后,才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

④在实践中,一些国家通常要求广告短语在使用中获得了“第二含义”后,才能注册为商标。

如在德国,广告短语只有具有了识别力,能促使消费者把广告所宣传的产品与特定企业联系起来,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既无识别能力也未产生流通效果(第二含义)的广告短语,不得申请注册。

⑤笔者认为,广告短语尽管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来获得保护,但是,商标法的保护不宜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

这是因为,广告的主旨并不在于区分商品及其生产者,而在于表彰商品品质和企业商誉,商标的原始识别性来自法律对其“显著性”的认可,并在此基础上强制性实施。

广告短语尽管也会有识别功能,但是,并非来自其内在性,而是在使用中基于消费者的认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业广告短语由于独创性缺乏、思想性缺乏和形式化灵活等原因,很难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而构成作品,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也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

商业广告短语的确反映出创作者的智力活动,并作为一个成果体现在了商业广告之中,产生了一定积极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目前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则是不全面的,这是由于短语本身之特性——其不是作品,也不是商标,更不是一个完整的广告而仅仅是商业广告之中的一个部分所致。

四、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广告短语实施保护的设想运用什么法律制度对商业广告短语加以有效的保护,成了问题之所在。

应当注意到,一则商业广告中的商业广告短语,离开商业广告,该短语就不具有特殊的意味,就与广告短语创设者和使用者本意不符。

因此,在商业广告领域,为了商业竞争而使用他人商业广告短语的行为(剽窃或者搭便车),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行为不但扰乱了商业广告秩序,也使消费者产生迷惑甚至混淆,隔断了广告短语与特定商业广告、所指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关联,从而使他人受损。

(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制止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以及某些违法竞争行为,具有鲜明的道德倾向和伦理色彩,因此被称为“竞争生活之特有的正义伦理”或商业竞争中的“道德法典”。

⑥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竞争行为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所谓的“不劳而获”或“搭便车”行为,即经营者并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而是不当地模仿或利用他人特有的智力成果或其他经营性成果,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第二类是所谓的“投机取巧”或“浑水摸鱼”行为,即经营者不是光明正大地将自身企业或产品的优势客观展示给市场相对人,而是通过虚假宣传或背地里“捣鬼”等行为,对市场相对人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在关联性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互补性。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不可能囊括一切智力成果,尤其是尚未形成固定边界的经营性成果;而竞争法恰恰能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保护这些被遗漏的智力成果,只要它们具备了一定的独特性,即体现了某种竞争上的利益或优势。

同时,反对一切有违商业伦理的坐享其成和投机取巧行为,而不论这些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受知识产权特别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还是不受知识产权特别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成果,这是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所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判断,重心在于行为的手段或方式;它对竞争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成果)的关注,并非着眼于它们是否符合知识产权特别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或创造性标准,而只是看它们是否体现了某种特有的竞争利益或竞争优势。

⑦(二)商业广告短语受竞争法保护所具备的要件笔者认为,商业广告短语由于具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性成果的特征,而应受到竞争法的合理保护。

广告语具备下列几项特征。

第一,属于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成果。

如果某一成果的保护可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则没有必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商业广告短语由于不是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无论是在著作权还是在商标权的保护中都存在明显缺陷。

第二,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

这个标准旨在将所谓的“大众化商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所谓“大众化商品”,是指交易相关人并不关注其来源,并且不可能引起特殊的质量想像的商品。

⑧“大众化商品”不符合竞争法保护的客观最低标准。

只有那些包含有具体的、令人有印象的构成要素的产品,或者包含特定的、有特色的形式特征的产品,才有可能在相关交易阶层引起来源的联想和质量的联想。

⑨而商业广告短语就是位于著作权中“独创性”的标准和“大众化商品”之间的,既有一定独创性,但有时又不明确其属性的成果。

第三,体现经营性成果的有关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购买者所知悉。

知名度和知悉性能够给拥有者带来相对明显的交易机会和不言而喻的竞争优势。

⑩(三)权利救济的方式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具体规则之上树立了道德准绳,为相关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合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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