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妇女保健
妇产科护理-第二章妊娠生理及孕妇的保健

呼吸系统变化
膈肌上升,胸廓横径增大; 呼吸增快,胸式呼吸; 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易发生感染
消化系统变化
早期:早孕反应 晚期:肠蠕动减弱,肠胀气和便秘。
泌尿系统变化
肾小球滤过率增加 肾糖阈下降—尿糖 尿流缓慢—易发生肾盂肾炎
皮肤变化
色素沉着:面部、乳头、乳晕、外阴、腹白线 妊娠纹:腹壁、大腿外侧 、臀部、乳房
≤12w
早期妊娠
12w27w ≥28w
中期妊娠 晚期妊娠
早期妊娠诊断
(一)临床表现 1. 停经:为妊娠最早、最主要症状
早孕反应:6~12周 尿频
2. 乳房变化:蒙氏结节 3. 妇科检查:黑加征
(二)辅助检查 1. 妊娠试验:最常用 2. B超:确诊
--孕5W见妊娠环 --孕8W见心管搏动
第二章 妊娠期生理及
孕妇的保健
学习目标
掌握早、中、晚期妊娠诊断 掌握妊娠期孕妇的护理评估与护理要点 熟悉胎儿附属物的形成及其功能 熟悉胎儿的发育特征 熟悉妊娠期母体的生理及心理变化
第一节 妊娠生理
妊娠:胚胎和胎儿在母体成长发育的过 程。 * 妊娠的开始:卵子受精, 妊娠的结束:胎儿及其附属物由母体排出. * 妊娠的时间:280天 40周 约38周
计算胎儿月份方法:
妊娠20周前: 胎儿的身长=妊娠月数的平方 胎儿体重=妊娠月份的立方×2
妊娠20周后: 胎儿身长=妊娠月数×5 胎儿体重=妊娠月数的立方×3
第二节 妊娠期母体的变化
生殖系统变化
1.子宫
(1)子宫体:
— 增大、变软 — 12周超出盆腔
容量:由5ml — 5000ml 重量:由50g — 1000g 体积: 由7㎝×5㎝×3㎝—35㎝×22㎝ ×25㎝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期保健知识及健康指导

孕期保健知识1、合理营养:孕妇膳食要多样化,调配合理全面,以易消化吸收、清淡为宜,避免吃辛辣刺激性食物。
2、活动、休息:妊娠28周后应适当减轻工作量,避免重体力劳动和夜班,每日保证8~9h睡眠及1〜2h午休。
妊娠中、晚期应多取左侧卧位休息。
3、衣着与卫生:衣着要宽松舒适,寒暖适宜。
避免穿高跟鞋,以免引起身体重心前移,腰椎过度前凸而导致腰背疼痛。
勤洗澡、勤换内衣,以淋浴为宜,避免盆浴,以防污水进入阴道造成感染。
4、症状护理:① 早孕反应:出现早孕反应时,应少量多餐,避免油腻或有特殊气味的食物。
严重者及时去医院就诊。
② 水肿及下肢静脉曲张:孕妇要注意休息,抬高下肢,避免两腿交叉和过久站位,以促进静脉回流。
如下肢明显水肿或经休息后不见消退者,应及时检查。
③ 便秘:孕妇要养成每日定时排便的习惯,注意多摄取含水分和纤维素高的食物,适当运动,不可随意使用泻药,以免引起流产或早产。
④ 下肢痉挛:孕妇要增加钙和维生素 D 的摄入。
注意腿部保暖,避免疲劳。
发生下肢肌肉痉挛时,孕妇可做腿部背屈动作,并予局部热敷、按摩,直至痉挛消失。
⑤ 腰背痛:孕妇保持正确的坐、站、走路的姿势,穿平底鞋,尽量避免弯腰工作,定期做产前运动。
⑥ 仰卧位低血压综合征:孕妇以左侧卧位休息,避免长时间仰卧位睡眠。
一旦发生不必紧张,立即改成左侧卧位,症状可自然消失。
⑦ 生理性贫血:应适当增加含铁丰富的食物,如动物肝脏、瘦肉、蛋黄、豆类等。
如需要补充铁剂时,最好用水果汁送服,因铁在酸性环境中易于吸收。
孕期健康指导1、建立围生xxxx:育龄妇女停经40 日,应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后及时到妇幼保健所或辖区卫生院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2、避免感染,合理用药:孕妇应避免感染、放射线照射及接触有害毒物,禁忌烟酒及被动吸烟、吸毒。
孕期用药要慎重,尤其是妊娠前8 周是胚胎组织器官分化、发育的关键时期,更应注意。
必须用药时,应在医生指导下选择对胚胎、胎儿无害的药物。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 号)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妇女保健:妊娠期体重管理

减少,且按膳食宝塔各大类均教减少; • 如休重增长不到推荐范围,咨询医生排除病理情况后,则需建议总量
增加,且按膳食宝塔各大类均面增加。
目录
孕期体重管理的干预措施 • 孕期体重的营养管理原则
妊娠期体重管理
妊娠期体重管理
孕期体重增长的决定因素
社会、自然、生活和环境因素
社会因素:传媒、文化、健康服务、卫生政策等; 环境因素:海拔、环境毒素、自然和人为灾害; 社区因素:获得健康食品的途径、体育活动机会; 家庭因素:家庭暴力、婚姻状况、伴侣和家庭支持。
妊娠期体重管理
孕期体重增长的决定因素
母体因素
遗传特征、发育过程和表观遗传学 社会人口统计特征:年龄、种族、社会经济地位、食物安全; 人口测量数据:孕前BMI、激素水平、基础代谢率; 疾病因素如:已患合并症、妊娠恶心剧吐、神经性厌食、
神经性暴食、肥胖症手术、多胞胎; 心理因素如:抑郁、应激、社会支持、对体重增长的态度; 行为因素如:饮食摄入、体育运动;滥用药物、意外怀孕。
产前诊断
孕期增加的体重 (当前体重-孕
前体重)
孕期体重管理的第1步
监测孕期体重
合理体重范围
合理体重曲线
孕周
目录
孕期体重管理的干预措施
• 孕期体重的营养管理原则
• 孕期体重的运动管理原则
妊娠期体重管理
营养管理指南
中国营养学会: 中国孕期、 哺乳期妇女
和0-6岁儿童膳食
IOM 2009 孕期体重增加:
• 运动的绝对禁忌症,如严重心肺功能异常、前置胎盘,胎膜早破; • 运动的相对禁忌症,如控制欠佳的I型糖尿病和妊高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