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3.05•【文号】组通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5日组通字[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司法厅(局)党委(党组),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司法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司法局党委: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顺利推进,律师事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共产党员在律师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日益突出。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抓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对于确保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党组织要紧紧抓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施行这一时机,认真做好律师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真正做到对本地区律师的政治面貌清楚,对党员组织关系的从属状况清楚,对党员的思想状况清楚。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实现律师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
要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党员(指专职律师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要求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工作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党组织。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一、加强律师职业素养培养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要求律师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守法诚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二、促进律师执业规模合理化引导各地控制律师执业规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律师数量。
鼓励发展优质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推动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鼓励律师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支持律师分工合作,形成专业化、精细化律师团队,提高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执纪,维护律师执业秩序。
五、加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估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律师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对服务质量低下的律师及时进行督促整改,提高律师服务水平和声誉。
六、支持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推动律师在社会责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加大对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倾斜和帮助。
为律师队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完善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工作进展和效果的监督评估。
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律师事业的持续发展。
结语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旨在推动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进一步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促进律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意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为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3.08•【文号】司发党[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8日司发党[200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近年来,我国律师业迅速发展,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律师工作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在律师事业发展过程中,党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各地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舀子,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律师队伍党建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在律师体制转型过程中,对如何做好律师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律师党建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和淡化;有的地方“重业务、轻党务”,“重建所、轻党建”,对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抱“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没有党组织律师事务所照样可以发展,党的建设和组织活动被削弱,“党组织没人建,党员没人关”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律师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工作缺乏创造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条件下如何做好律师党建工作办法不多;少数党员律师信仰不够坚定,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对党的组织活动热情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4.11•【文号】司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11日司发[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保障律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我国律师事业迅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广大律师的执业思想进一步端正,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不断树立。
广大律师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是有成效的。
但是,律师队伍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
极个别律师理想信念动摇,甚至以所谓“维权”为名,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少数律师政治意识淡薄,缺乏大局观念,社会责任感不强,违反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有些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诚信观念不强,看重经济利益,一味追求金钱,忽略社会效益;一些地方律师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得力,监督制度不完善,基础环节比较薄弱,等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司发通〔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执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队伍建设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使命,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4.10.08•【文号】(84)司发公字第505号•【施行日期】198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10月8日(84)司发公字第505号)《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反复修改,现印发你们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为使律师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政法工作和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现对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律师队伍1.积极扩大专职律师队伍。
专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的骨干,但目前数量太少,必须大力发展。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除切实保证将新增的律师编制用于扩大专职律师队伍外,还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批准,用地方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还可以征得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用法律顾问处业务收入的留用部分,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专职律师,其退休后的待遇争取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解决。
2.大力发展兼职律师。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选择一些经过法律培训,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和其它适合作律师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批准为兼职律师。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协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培训法律人才,以适应工作需要。
3.从离休、退休的政法干部、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和科技等各类人员以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聘请符合律师条件,并热心律师工作的人员为特邀律师。
4.有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商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拨一部分合同工指标,用法律顾问处收入的留成经费雇请工作人员,做辅助性工作。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58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下列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哪几项?( )A.某律师事务所为感谢常年的老客户,向其赠送一批《阿凡达》电影票B.某全国知名律师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以自己的名字命名C.某高校教授兼职律师向当事人表示受案法院的法官都是自己的学生D.向当事人暗示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非知名法学院,水平有限2.下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行为符合关于律师执业推广的相关规范?( )A.赵律师以授课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B.王律师以其个人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律师广告,并且注明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该广告的内容包括律师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联系方法、业务范围、代理的典型案件C.K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8月1日受到通报批评处分,为推广业务需要,于2008年2月1日在当地晚报上发布律师广告D.M律师事务所根据其对当地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在当地电视台上发布律师广告,声称其是当地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但未涉及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名称3.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
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法官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将被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4.武某遇车祸住院,在生命垂危时,请某律师事务所陆姓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了遗嘱,武某同时指定陆律师为遗嘱的执行人。
武某去世后,陆律师又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代理遗产继承一案,并收取了代理费15万元。
在上述情况中,陆律师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A.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后,由本所其他律师代理武某妻子的诉讼B.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建议她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C.在未向武某妻子说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代理其诉讼D.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并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5. 2014年5月23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律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坚定信念、服务为民、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爱岗敬业。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口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出台了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修订?答: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严格依法、诚信、尽责执业,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制度作了新的调整和完善。
司法部2004年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是依据原《律师法》制定的,许多内容与新《律师法》不相符合不相适应,滞后于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实际需要。
因此,有必要依据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原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修订原处罚办法,完善律师执业监管制度机制,也是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对原处罚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了如下原则:一是严格依法的原则。
处罚办法的修订,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部门立法的权限,严格依据新《律师法》设定的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新创设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其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还特别注意协调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协调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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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
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司发[1996]006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09.26
【实施日期】1996.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1996年9月26日司发[1996]006号)
《律师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既是《律师法》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律师法》的重要保证。
根据当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律师队伍的实际,为了更好地贯彻《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前后不过二十几年时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律师队伍从重建初期的八千余人发展到现在的九万余人,不仅数量上升,素质也有提高,充实了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律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
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政府和人民对律师事业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
广大律师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十六年来,广大律师不仅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大律师大力开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业务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此外,广大律师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中,依法维护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这支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入进来的,是一支年轻、富有朝气、充满希望的队伍。
在看到律师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支队伍存在的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执法的惯性,加上这支队伍正处于成长期,缺乏从业经验,执法观念还不适应,面对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抵抗能力差,出现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律师心有余悸,不敢办、不善办刑事案件,未能自觉抵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和来自其他各方面的引诱、腐蚀,同时也有少数律师以各种方式拉拢司法机关的办
案人员,没有很好地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起来。
在办理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方面,未能忠实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缺乏社会责任感,敷衍塞责,应付委托人,甚至出现收钱不服务,或者乱收费以及私自收费、收费不入帐等违纪违法行为。
在律师管理上,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些律师事务所名为合伙、合作,实为个人开业,有的搞高分配,分光吃尽,不留积累,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声誉,严重干扰了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律师队伍发展很快,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不善、管理不严。
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决不能听任其发展蔓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律师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律师队伍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
当前律师队伍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律师法》,整顿律师队伍,严格把关,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充分调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律师队伍。
律师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律师队伍中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以高尚的精神塑造律师;创建高标准、高层次、形象好的文明律师事务所;严格把关,严明纪律,严肃整顿,坚决把律师队伍中政治上不合格、道德败坏的人员清除出去;强化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律师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切实加强律师队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律师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水平,展现律师队伍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认真贯彻《律师法》,促进律师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