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执行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1-21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滨海新区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滨海新区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地区。
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滨海新区是以建设现代化工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为目标,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立足天津,服务周边,面向世界,高度开放的经济区。
第四条滨海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行为规范第五条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滨海新区建设的管理权,对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草拟滨海新区经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滨海新区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审批滨海新区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四)协调或者批准建在滨海新区内、属于市级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协调、组织滨海新区内跨行政区和功能经济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五)筹集、管理和使用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驻滨海新区机构的工作;(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2日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区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建设交通局对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津滨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建立滨海新区统一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根据财政部、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现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建立滨海新区统一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节俭财政开支,努力实现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市和新区有关功能区先进经验,新区财政预算实行“三集中、一监督”的集约化管理模式。
一、适用范围滨海新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成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
新区实行统一规范的财政预算制度,人员公用经费预算按照统一的定员定额标准核定,专项支出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二)精简高效原则。
区本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制度。
部门预算收支由财政部门集中代理核算,部门不再单独设立财务,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公开透明原则。
区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要按规定报区人代会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开。
同时接受人大、审计和公众的监督。
三、主要内容新区本级预算实行“三集中、一监督”的预算管理模式。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加强对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总指挥:宗国英副市长、滨海新区区长常务副总指挥:张锐钢副区长副总指挥:蔡云鹏副区长王盛副区长郭景平副区长郑伟铭副区长刘玉友塘沽管委会主任唐广强汉沽管委会主任张传捷大港管委会主任李光照滨海建投集团董事长成员:赵顺利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杨振江区发展改革委主任金东虎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荆洪阳区教育局局长张志强区监察局副局长孙长顺区民政局局长王国良区建设交通局局长霍兵区规划国土局局长苗加兴区环保市容局局长尹占春区卫生局局长李向前区审计局局长张铁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仁刚区文广电局局长刘建中区国资委主任刘明森区总工会主席杜金熊区财政局副局长吴建兵区土地发展中心主任孙涛滨海建投集团总经理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负责指导推进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整体工作,协调解决推进“十大民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一、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杨振江兼任。
二、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教育、卫生、文化、民政、市政配套、环境改善六个分指挥部。
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推动实施“十大民生”专项工程,协调解决“十大民生”专项工程工作中涉及新区政府部门的问题,负责做好各自领域的项目前期工作,负责落实指挥部有关要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津滨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国有企业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主力军,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滨海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区委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滨海新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所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创新”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战略调整重组为主线,以大项目、大集团为依托,以资本运作为平台,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将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推动企业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新区国有资产总量达到1万亿元,实现翻番。
第二条积极推动滨海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
本着“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过推进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重组,逐步确立新区国有企业合理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使企业个数有所减少,企业资产总量、权益有所增加,企业效益、保值增值率、社会满意度有所提高,走出一条“一减、两增、三提高”的新路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将《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用地的用地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
按照天津市国土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作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条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用地需求,试行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规划成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初期用地需求量大的特点,试行在滨海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方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五条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给天津市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滨海新区。
确定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津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10项措施》(津党发〔2013〕4号)精神,推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建成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现代产业金融中心,现制定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一、落实工作目标(一)于家堡金融区建设目标。
一期规划项目35个,占地面积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46万平方米。
在建楼宇15栋,建筑面积237万平方米。
按照"一个基地、五个中心"(即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股权基金中心、融资租赁中心、要素市场中心、商业保理中心、结算中心)的定位,坚持"一楼一主体"、"一楼一主业"原则,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
1.到2014年6月底,天津农商银行大厦、渤海银行大厦、厦门建发大厦、汽车金融大厦、矿业金融大厦、感知科技大厦、宝龙2号楼及商业裙房、股权投资基金大厦等8个项目竣工,65家单位入驻。
2.到2015年底,华夏人寿大厦、银行大厦、渤海广电大厦、诺德英兰国际金融中心等4个项目竣工,36家单位入驻。
3.到2017年底,累计竣工17栋楼宇,签约入驻率达到80%以上。
4.于家堡商业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