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暂行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红十字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各级红十字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捐赠票据,是指中国红十字会依法接受捐赠款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部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捐赠票据是各级红十字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实施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分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后,须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
第八条红十字系统内汇缴捐款或拨付捐赠款物,不开具捐赠票据,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的名义接受款物并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票据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受赠财务未经红十字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来源:2015-12-31 字号:[大小] 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法律服务、公益广告等非货币化捐赠管理作为本办法附则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本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二捐赠物资的接受第四条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捐赠方向本会表明捐赠意向后,本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捐赠方进行物资捐赠时,应向本会出具捐赠意向函。
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本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物资,由本会联系目标医疗机构和所在地红十字会确认后,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规定使用期限等内容。
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本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
本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文件红总字〔2009〕96号—————————————————————————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印发章程通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2009年12月2日印发校对:吴新利印发份数:55份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09年10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资金接收与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政府资助;基金会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2)捐赠资金接收应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
(3)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注明捐赠资金用途。
2. 捐赠资金管理(1)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2)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项目需求进行分配使用。
(3)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捐赠资金使用1.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1)资助红十字事业及相关公益活动;(2)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3)支持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4)其他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项目。
2.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1)项目申报: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向总会申报项目。
(2)项目审批:总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3)项目实施: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项目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4)项目监督:总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捐赠资金监督与评估1. 监督(1)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总会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 评估(1)各级红十字会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2)总会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资助策略。
五、信息披露与公开1. 信息披露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捐赠人披露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监督。
2. 公开红十字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法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全文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红十字会是全市性红十字会的市级组织,是上海市红十字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市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二)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负责全市性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发展会员;(三)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备灾救灾设施;(四)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活动;(五)开展宣传交流,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推动无偿献血和遗体器官捐献;(六)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七)建设和管理上海市红十字会信息网站;(八)指导各区县、行业红十字组织工作;(九)依法兴办与其职责相关的非营利性实体;(十)参与国际人道救援行动,开展海峡两岸医药卫生救援合作;(十一)承担市政府委托的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市红十字会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市红十字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五条市红十字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由市人大任命,副会长由市政府聘任。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处理常务事项,秘书长由市政府聘任,向理事会负责。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审定全市性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市红十字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有关市红十字会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要事务;法律、法规规定由会长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中红字〔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财务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财务工作的好坏,事关红十字会的形象和声誉,事关红十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1. 要完善财务工作的内容和规则,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规范,细化梳理并制定完善募捐管理、基金管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据合法、操作性强、控制措施有效。
要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对执行期较长、资金量较大的公益项目应制定包括财务管理要求在内的专项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2. 要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各级红十字会的内部控制机制。
财务岗位的设置应有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3. 要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财务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红十字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4. 要明确会计核算制度。
原则上,本级财政资金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资金使用《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本级社会捐赠资金、会费收入、其他资金和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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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社会资源,增强红十字会救灾、救护、救助实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红十字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组织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募捐,规范管理。
在组织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中,要始终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受助者利益及维护红十字组织宗旨和社会公信力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动员社会募捐第三条市、区(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县)红会”)及其他红十字会,可以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在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内开展募捐。
未经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授权,不得自行在辖区(行业)外或外省市组织社会募捐和发布募捐呼吁。
募捐不得用于商业行为和提供商业机构使用。
遇到国内外重、特大灾情,市红会可根据需要,向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全社会发布募捐呼吁。
各区(县)及其他红十字会可以据此在本辖区(行业、单位)内发布信息,组织募捐。
第四条社会募捐的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法人组织的捐款,由市红会商中国红十字会统一办理。
第五条市、区(县)红会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短信平台、海报公告、社区宣传、会议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募捐呼吁,也可以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上门劝募。
第六条市、区(县)街镇红十字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社会劝募工作。
劝募人员须经培训,熟练掌握红十字募捐的原则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劝募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佩带明显的红十字标识,使用规范的劝募用语,告知捐赠须知。
当场收取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应当即出具规范收据,并适时在红十字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募捐情况。
第七条市、区(县)红会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的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点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设置募捐箱按照“统一标识、分级设置、协议管理、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原则,设箱前须征得募捐箱放置地所属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协议书(附件1)。
区(县)红会在设箱后一个月内须书面报市红会备案,如收到募捐箱失窃报告,应在得知案情后24小时内报市红会。
行业或单位内部设置红十字募捐箱,需报市、区(县)红十字会审核同意。
第八条项目募捐应明确项目内容、受益群体等,并在人道救助基金账户下设立项目专项,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区(县)、街镇红十字会采用义演、义卖、义赛、义诊等各种形式和载体开展社会公募活动所得的捐款,应有两人以上当场清点,并开具合法凭证;数额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当场清点的,应有两人以上当场封存,安全移送财务部门,而后由两人以上启封、清点入库。
开展大型的义演、义卖、义赛等救灾捐赠活动和募捐,活动结束后30日内由主办方红十字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和用途等。
第十条市、区(县)、街镇红十字会可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与其他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开展募捐。
联合募捐须确认合作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公募资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分配方案。
必要时,可建立由各方参加的管委会。
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和开展人道救助等工作中,应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并根据实收的捐赠款物及提供的合法凭证,开具接受捐赠的收据。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可通过现场捐赠、邮寄汇款、银行转帐、网上捐款、短信(电话)捐款等多种途径接受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三条捐赠分为确定具体用途的捐赠和不确定具体用途的捐赠。
确定具体项目对象的捐赠为定向捐赠,受赠方(红十字组织)必须与捐赠方签署定向捐赠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款物的用途、受益对象或单位,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协议履行方式、期限等;所捐款项纳入“人道救助基金”相应的专项。
不确定具体项目用途的捐赠为非定向捐赠,所捐款项纳入“人道救助基金”非定向捐赠项;所捐物品纳入人道主义救助物资。
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均统筹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接受物资捐赠前,须与捐赠方充分沟通、协商,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 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
在与捐赠方就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接收一般的捐赠物资必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留有半年以上。
第十六条接受字画捐赠,除字画本身应无破损、无霉变,内容适合公益使用外,还须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字画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无瑕疵。
字画捐赠如需开具具体价值的收据,其报价须经本市相关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定。
未经估价的字画均以“幅”为单位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均应为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涉及私人遗物的均应附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
重大遗物捐赠必要时还可实行公证。
第十八条所有捐赠物资入库,必须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所规定的物资管理规定进行查检验收,抽验合格方能入库、登帐,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捐赠物资入库前验收中,发现物品与捐赠清单不符、已经破损、变质的,应拒绝入库、及时予以退回。
特殊情况,经捐赠方书面确认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捐赠给市红会的救灾、救助物资,市红会委托“上海市红十字救灾备灾中心”(以下简称“备灾救灾中心”)负责验收、保管、发运等。
备灾救灾中心按照市红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重大的物资捐赠由市红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品中,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品,经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卖、拍卖、义卖或转赠等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处理。
第二十条捐赠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确认后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各级红十字会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如遇受益对象变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须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因重大自然灾害接受捐赠,一般以资金为主。
由市红会根据总会要求和灾区的实际需要指定募集物品的种类,也可按照灾区实际情况,紧急购买或者委托当地红十字会紧急采购灾区所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红会接受援建项目的定向捐赠,须与捐赠方签署定向援建协议,对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援建项目所在区域、资金配套比例、捐款划转期限等做出约定;并与受援地区的红会签署实施援建工程项目协议,委托其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当地政府资金配套、捐赠单位建设冠名等事项。
跨省市的援建项目,由市红会统一协调落实。
第四章接收捐赠款物的现场处理及管理第二十三条现场接受捐赠,应首先告知《捐赠须知》。
在捐赠人明确了解相关内容后,才可接受捐赠,并在收到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并以此作为捐赠者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
如捐赠人不愿登记或表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
票据须纳入财务票据管理一并留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接受电汇、邮汇等形式的捐赠,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并寄送捐赠票据,如因信息不全无法寄送或寄送被退回的,应有财务部门将出具的票据装订立卷,并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以备核查和索要。
第二十五条募捐(捐赠)物品的价格和总值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计算:(1)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2)捐赠物资属于捐赠方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采购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允价格计入捐赠总额。
第二十六条接受的捐赠款物为公共财产,必须及时登记入账,由各级红十字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组织管理。
定向捐赠给红十字组织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红十字会具有依法独立处置捐赠款物的职责,并接受捐赠者、政府、社会各界的监督。
除跨省市及国际救援所募款物由市红会按上级要求统一调度处分外,其他捐赠款物一般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依法依规管理、分配、使用。
对于重大支出及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一般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和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重大专项救助项目,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以及管理规程;救灾救助物资的分配使用,应由职能部门依据救灾救助需求提出方案,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定向捐赠的款物使用,应严格按照协议和国家的规定履行。
赈灾捐款主要用于灾害紧急救援阶段的开支和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受灾人员的安置慰问、灾害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民生项目的援建等支出。
对灾区不适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其他人道救助项目使用,或者通过义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
变现所得款项纳入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捐赠资金采购救灾物资、服务项目和援建工程项目等,除紧急阶段的紧急采购外,大宗采购必须按照重大项目招标采购的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市红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可“直接在接收的救灾捐款总额中一次性提取项目支持费,用于支付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监督、检查、宣传以及行政开支等费用”。
明确具体项目的定向捐赠,可事前与捐赠方对项目支持费作出约定。
第三十一条为褒奖其捐赠行为,市、区(县)红会除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外,可按标准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红十字人道杯和荣誉金(银)奖(标准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各级红会要利用公共媒体、门户网站、社区视频或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捐赠者的善举(除捐赠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捐赠信息和接受表彰外)。
也可邀请捐赠人出席表彰会议、考察援建项目等公益活动。
第五章募捐信息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区(县)红会和各级依法具有社会募集款物资质的红十字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捐赠电话、联系人、银行账号等。
呼吁赈灾、组织募捐,须事先向社会公众发布劝募信息,告知募捐的事由、用途等。
如组织大规模上街募捐应向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申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募捐后,至少应该在一种公共媒体(如门户网站、区(县)报纸、有线电视台、社区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包括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以及捐赠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