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建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2006-8-29 9:28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依法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且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招标人应当在拟定评标开始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招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招标人为招标人代表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三、[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评审。
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施工工期要求超过两年的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中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标中每项评分写出详细评审意见。
四、[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法将重大偏差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示,并在评标办法中逐一设立对应的废标条件;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凡属在招标文件中界定为不得、应、应当、必须等(可用特定方式醒目显示)强制性措辞的内容均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凡违反上述强制性措辞内容要求的投标文件,均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并按废标处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京建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电子信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7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化交易平台在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6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在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推行电子化招投标以来,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招投标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遏制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开展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平台、规范管理。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是我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交易的统一平台。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交易。
市区两级执行统一的电子化招投标交易流程、监管程序和服务标准。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鼓励有条件的区试点先行,结合试点情况分步实施。
在电子化招投标推进过程中,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勇于创新,结合实际解决问题。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北京市房是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是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一、引言近年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持续发展,对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北京市特制定了该示范文本,旨在引导各单位正确编写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提供参考。
二、文件格式与要求1. 文件封面在文件封面上,应标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字样,下方标注"应用示范文本"。
2. 目录招标文件应有清晰的目录,涵盖各个章节的标题,方便投标人浏览。
三、招标文件编写要点1. 项目概况该部分应对招标工程项目进行简要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的、计划施工时间等信息,以方便投标人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2. 工程概况该部分包括工程总体概述、主要工程结构、施工任务、施工工期等信息,旨在帮助投标人深入了解工程内容和要求。
3. 技术规范与标准技术规范与标准是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指导依据。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列出适用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为投标人提供明确的工程要求。
4.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是筛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重要依据。
招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质、项目经验、人员配置等,以确保投标人具备承担该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5.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该部分应对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递交方式等进行具体说明,确保投标人提交的文件符合要求,方便评审和比选。
6. 评标方法与标准评标方法与标准是确保公正、透明的关键环节。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为评标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
7.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施工过程中双方权益的法律保障。
招标文件应包含相关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签署后的权益和义务,以保证工程按照约定进行。
8. 招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最后一节应对招标文件编写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总结,为编写者提供指导和建议。
四、结语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旨在推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为各单位准确编写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供指导和参考。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6•【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为了贯彻1998年7月建设部、监察部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投资的工程,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在发包前报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
(二)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公开报名。
招标单位及招标办在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招标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抽取或择优选出4--8家参加投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四)在应招标的工程范围内,除必须公开招标和经批准议标的工程以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通告,然后向符合资质条件的4--6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标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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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一、施工招标方式备案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备案(施工招标方式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JS007-1-2002(北京行审D类建设010号-子项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2001年第39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方式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批文件(依据《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2001年第39号公告);
2、自行确定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备案表(依据《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2001年第39号公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备案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备案
标准:
1、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2、自行确定招标方式的,招标文件备案表须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审核,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备案文书并归
档。
符合标准的,给予备案。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及时制发《不予备案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JS007-2-2002(北京行审D类建设007号-子项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颁发)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颁发);
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国家计委令第5号,2000年颁发);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颁发)。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备案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备案
标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在3名以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国家计委令第5号,2000年颁发);
3、专业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颁发)。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备案文书并归档。
符合标准的,给予备案。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及时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