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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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沪府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为了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保障对象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实行市集中统筹管理;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三、管理部门和单位(一)市医保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三)各院校负责本院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院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由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和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沪府〔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两个趋向”的科学论断,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深远意义。

在实现“减轻、规范、稳定”目标的基础上,坚持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乡镇财政体制等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组织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消除二元结构,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农民的利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综合设置乡镇机构,精简人员。

根据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将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归还乡镇政府机关,剥离其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服务性职能,对承担相同或相近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归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国家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07年秋季起,先郊区后城区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费用。

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2007年秋季郊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退费工作2007年秋季,在有农村地区的10个市郊区县(闵行、嘉定、宝山、浦东、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和农场局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费用(不含作业本费)。

鉴于此前学生已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缴费,因此要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的教科书退费工作。

(一)退费对象上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外省市借读生)。

外省市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符合《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市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借读、有本市学籍的学生。

(二)退费标准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90%退还教科书费用,具体如下表所示:若实际支出的教科书费用高于上述退费标准,则超出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付。

(三)退费要求各区县根据上述退费标准和区县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学生数,安排经费,通过学校退款给学生。

上海市义务教育质量绿色指标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版)

上海市义务教育质量绿色指标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版)

上海市义务教育质量绿色指标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等要求,推进上海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上海市义务教育质量绿色指标评价工作(简称“绿色指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评价体系,扭转教育功利化倾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助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健康的教育环境和生态。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进一步夯实基础教育基点。

坚持育人为本。

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五育”并举,强化核心素养培育,引导教好每一位学生、成就每一位教师、办好每一所学校。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上海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优化评价指标,突出评价重点,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

坚持科学有效。

聚焦核心素养测评,运用先进测量技术,探索前沿评价手段,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坚持以评促强。

深化评价结果的运用,有效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区域教育治理效能。

三、对象与内容(一)评价对象根据学生的认知和学习能力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评价对象确定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

以2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周期内,第一年抽测初中,第二年抽测小学。

(二)评价指标“绿色指标”是衡量上海市义务教育的学生发展、成长环境、均衡程度和增值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杨浦区小升初招生方案指导思想及原则

上海杨浦区小升初招生方案指导思想及原则

上海杨浦区小升初招生方案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增进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办法,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网上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招生入学工作过程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区教育局通过杨浦教育网和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报名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五)深入推进小班化教育的实践研究,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班级人数可适当放宽。

(六)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考试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智力中、重度残疾、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等适龄儿童到杨浦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扬帆学校,延吉五村48号)报名,统一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沪府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现就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合作(一)建立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以更好地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构建多部门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组织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把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确保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对象,明确实施内容目前,本市义务教育学生存在营养缺乏和肥胖(超重)共存的状况,部分学校学生就餐环境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待加强。

针对这些问题,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点实施四项计划:(一)营养缺乏学生营养补助计划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为农业户口即可)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

免费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学校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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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义务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求;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每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坚持促进公平,在保障机会公平基础上推进过程公平,提高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水平,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学习需要,让所有孩子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坚持提高质量,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推进健康促进工程,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推动义务教育内涵发展;坚持改革创新,下移管理重心,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

既要关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学生入学机会、教育过程的公平,也要注重资源使用效率和学校办学效益的提升。

(二)坚持硬、软件建设并重。

既要关注教育经费的投入、校舍资源的建设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又要重视学校管理的规范有效,学校课程规划与实施能力和教学效率的提高,以及教师队伍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三)坚持自主发展和资源共享结合。

既要推进学校自我加压、自主发展,又要通过委托管理、捆绑办学等机制创新,建立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缩短学校优质均衡的进程。

三、发展目标(一)2012年目标2012年,全市各区县实现区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通过市政府认定。

义务教育普及实现全覆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障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权益全面保障。

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队伍数量及结构等方面配置基本均衡,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形成一批办学思想先进,学校管理规范,“轻负担、高质量、有特色”的义务教育学校。

郊区的局部地区义务教育资源紧缺现象得到缓解,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二)2015年目标2015年,基本均等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残障儿童在城乡均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学校教育资源的布局与人口分布结构相适应,基本满足常住人口适龄子女的教育需求。

课程改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质量全面评价的体系初步形成,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继续稳步提升。

(三)2020年目标2020年,全市实现义务教育现代化,形成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校际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明显缩小。

适龄少年儿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障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接受公平及高质量的义务教育。

基本建立市级统筹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有效流动机制。

基本形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义务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四、重点工作(一)优化资源布局结构1.以常住人口为基数配置教育资源。

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本区县“十二五”教育事业规划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学校校舍建设规划,以常住人口为基数并考虑各学段生源波动特点,形成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机制,“十二五”期末实现学校教育资源的布局与人口分布结构相适应,基本满足常住人口适龄子女的教育需求。

对人口集聚的城郊结合地区街镇,有关区县要重新修订教育资源配置规划,根据布局调整的需要,新增一批公办学校,基本解决城郊结合地区街镇教育资源紧缺的矛盾。

2.进一步健全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管理机制。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教育公建配套项目管理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各相关部门职责,保证教育公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在规划、建设、交付使用方面做到“三同步”。

公建配套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并适时开办。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参与教育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参加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在学校选址、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方面把好关。

(二)加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力度3.加大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力度。

继续加大市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远郊区县、财政相对困难区县和人口导入区县发展义务教育。

4.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各区县要依法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切实保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建立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区县统筹制度,加大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力度。

进一步改善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配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促进各学校之间校舍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基本统一。

(三)加强人力资源配置5.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根据义务教育入学高峰预测情况,提前储备义务教育教师,做到新补充教师优先配置到郊区。

建立区域内校级干部、骨干教师流动及跨校交流后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等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各区县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源,为义务教育学校配足配齐教师,实现各学校教师职务比例、专业结构合理,符合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求。

加强辖区内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重点加强偏远镇所在地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6.深入推进教师培训培养工作。

发挥教学、教研、科研、培训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的综合效应。

以育德能力、创新精神、学科素养、研究能力为学习重点,实施需求导向的全员培训计划。

完善校本研修制度,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名校长名师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双名培养工程”,设立东方名师岗位,推进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教师专业发展实训基地在教师成长方面的“种子”作用。

7.深化校长、教师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校长职级制度,制定校长专业发展标准与准任制度,研究校长选拔任用与聘期考核制度,加大校长的培养与培训力度,形成校长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严把教师入口关,探索新教师准入见习制度,试行在职教师5年一周期的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制定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聘办法。

出台管理政策,推进中小学教职工队伍规范管理。

(四)健全资源共享机制8.加大中心城区支援郊区学校发展力度。

中心城区政府及教育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支持和推进郊区学校内涵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市区优质教育资源的带动效应。

组织中心城区品牌学校赴郊区新城和大型居住社区捆绑办学,努力提升这些地区新建公建配套学校的办学起点。

深入推进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扩大托管效益。

深入推进城郊教育合作交流,支持和推进郊区学校内涵发展。

中心城区政府要对支援郊区学校内涵发展的学校和个人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形成长效支援机制。

9.建立健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

通过优质教育资源设立分校、区域内优质资源托管相对薄弱学校、城乡学校结对考核、组建教育集团、教育合作体等多种形式,形成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的良好局面。

(五)关注特殊群体需求10.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权益。

各区县要在推进郊区学校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引导公办学校主动帮助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融入城市。

规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入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权益。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财务与资产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规范管理。

开展对这类学校的办学绩效评估,并根据这类学校的实际办学成本以及规范办学和办学绩效情况,逐步提高政府投入水平。

11.推进新一轮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建立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运行市特殊教育资源库,实现多部门间信息整合与共享。

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体系,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强化随班就读管理。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2.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就学保障体系。

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与作业本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素质教育活动费、生活费等资助管理工作。

(六)推进学校内涵发展13.深化课程改革。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上海市提升中小学课程领导力行动研究”项目,提升区县和学校课程领导能力,提高课程对学生的适应性和课程实施的质量。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开足开齐各类课程,保证课程实施质量,提升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落实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学生实践和创新基地建设工程的有关工作。

14.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组织教师学习课程标准,把握教学基本要求,落实教学基本规范,加强备课、上课、作业等环节的一致性,做实教学环节。

要主动研究学生,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努力使课程教学适合学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改善师生关系。

编制《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探索作业分层设计,提升义务教育学校作业品质。

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小学推广“快乐活动日”,每周安排半天时间让小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并逐步向初中预备年级、初一年级拓展。

15.试行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借鉴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测试和教育部学业质量监测的经验,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和测试框架,把学生的责任感、幸福感、体质健康、学习负担、学习实践经历、学习兴趣、学业水平等,作为考察区县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的基本方面。

16.开展新一轮“上海市素质教育实验校”创建工作。

鼓励义务教育学校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破解影响学生积极主动发展的难题,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创建一批办学思想先进,学校管理规范,“轻负担、高质量、有特色”的学校。

总结提炼、示范推广素质教育实验校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机制以及推动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激励机制。

17.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严格执行课时计划,控制课时总量、作业量、考试次数和考试难度,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切实把减负贯穿于教育教学和校内外各个方面。

加强学校、社会和家庭沟通协作,建立全市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

(七)建立有效保障机制18.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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