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七节民法适用范围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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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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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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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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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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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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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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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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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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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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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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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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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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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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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则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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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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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 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2.事件/自然现象。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什么地 域内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 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 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 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我 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观点看,对自然人权利 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 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 “父亲承认说”等学说和立法例。我国采 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 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例外:①“特留份”:在分割遗产时,应保 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份额。②结婚的权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ຫໍສະໝຸດ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时,诚实不欺诈 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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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
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民
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 导意义;又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 法规范时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 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同时, 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 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 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 后果的客观情况。 (二)行为。行为是当事人的有 意识的活动。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 的总和。
总则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 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 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 常居住的事实。
第二节 自然人
三、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
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 督和保护。 监护是一种义务性制度。 承担监护义务的人称为 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 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 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 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 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 “民事权利”规定了部分民事 法律关系客概念和 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 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 情况 (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 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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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的非法干预。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 会关系。 民事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 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 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 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 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 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教学课件:《民法学》(第六版)王利明

三、民法与经济法
➢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 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
➢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 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 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
➢ 民法与宪法的区别:
➢ 第一,性质不同。宪法是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 第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宪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
的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第三,义务的性质不同。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能直接规制公民
的行为。 ➢ 第四,涉及的范围不同。宪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并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 内在体系)两方面。
➢ 形式体系: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 价值体系: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
➢ 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 ➢ 罗马式 ➢ 德国式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 内在体系)两方面。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 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 民事法律。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典”命名的法律,其分为七编,共1260条, 10万多字,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 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第一章-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全)

• 1917年10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在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历史 背景之下,在列宁同志的亲自主持制定之下,1922年颁 布了《苏俄民法典》,它是社会主义时期商品交换的最 一般的行为规则。我国现阶段的《民法通则》以及未来 将制定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行为最一般的规则。
• 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 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特征在于: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 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 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具有从属与自主两重性;城 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 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 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自主地解决应 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地方性法规要坚持两条 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地方特色。二是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不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 三、民事法律关系
• 1.概念
•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 系,其是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原则实际就是商品交换的最基本的要求。商 品要进行交换,则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 平等、自愿地进行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最大特点就是 等价有偿,所以等价有偿就成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 样一种商集体、公民合法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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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ETS、GMAC的考试试 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范畴。新东方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
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 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判决新东方学校:
1.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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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
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
2.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
3.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
币95.3万元,赔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
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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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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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一般没有溯及力, 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 《继 承法》解释第64条第2款规定:法 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 后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 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驳回起诉。
失效时间
是否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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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 采用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 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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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效力的主要情况
1、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 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些法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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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人们 信奉“可知而犯才为过”,即不可 知而犯不为过的司法原则。公众无 法知道的法律不能生效,不能成为 让公众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法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任何法 律只对未来生效,没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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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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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主要有: (1)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1977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就新东方擅自复制ETS、 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暂扣了《TOEFL全 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
此后,新东方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 发行TOEFL、GRE、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 GMAC的著作权。但新东方继续销售这些书籍资料。
各国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原则,确 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域内效力:一国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 全部,而在该管辖领域之外无效
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外的效力。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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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范围(3W)
1. 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
人)
(Who)
法人
2. 对空间的效力(Where)
(1)领土、领空、领海
中国领域 (2)驻外使领馆
(3)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
飞行于我国领空外的我国飞行器
3.对时间的效力 生效时间
(when)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CASE1:某甲为A国人,乘坐我国 飞机,于飞机飞越B国时打伤我国 公民乙。请问:乙可否根据我国 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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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2:1998年11月,某甲受 某乙的胁迫与之订立一份买卖 合同,以明显高于当时的市价 被迫买入某机器,但乙未交货, 1999年4月,该机器突然走俏, 价格陡升。乙遂反悔,不交货, 并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胁迫签定的合同无效,自己可 以不履行。请问:乙的理由成 立吗?
202管0/12/辖12 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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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内容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 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 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 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适用 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 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TOEFL)和 “研 究生录取考试”( GRE)并将TOEFL和GRE 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 时,ETS还以“TOEFL”(文字)、“GRE” (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 “研究生入学考试” (GMAT),将开发的试 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 2“020/1G2/1M2 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7
2、对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 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 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 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例如《民法通则》 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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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效力的两种例外
1.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及他们的随从人员)不 具有法律效力
2.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外国人 在中国购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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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 管理委员会(GMAC),与北京新东方学校著 作权及商标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