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昆政办通[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昆明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本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含驻昆单位和部队),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在市辖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第二条到市属和县(市)区属医院看病,凭老年人优待证免交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优先办理就诊、化验、注射、取药、计价、交费、住院、出院等手续。
第三条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园林绿化局所属的公园以及海埂公园和云南民族村。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公园年卡的不再退款。
第四条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博物馆和市、县(市)区文化馆、老年活动中心(其中的收费活动项目除外)。
第五条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第六条90岁以上老年人,在每年敬老节期间,市级由第二人民医院、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对其免费进行一次体检;对90岁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民政部门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20%的标准给予定期救济。
第七条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保健费200元,由各县(市)区财政核拨,民政部门发放。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基本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上,逐步实现优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和项目优待服务的基本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中的老年人、计生特殊服务对象、城乡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优先考虑高龄、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一)政务服务优待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修订)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修订)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024年呼和浩特市老年人优待政策优化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老年人优待政策优化研究》篇一一、引言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城市,对于其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福利保障与优待政策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他们的福祉和幸福感对于社会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呼和浩特市老年人优待政策的优化研究,不仅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是推动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一环。
二、呼和浩特市老年人优待政策现状目前,呼和浩特市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老年人优待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交通出行、文化娱乐、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群体的变化,这些政策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
三、老年人优待政策优化的必要性首先,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的需求日益多样化。
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上的保障,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和文化的滋养。
因此,对优待政策的优化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重要途径。
其次,政策的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尊重。
政策的优化可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
四、优待政策优化的方向与策略1. 完善医疗保健政策:加大对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例如,可以增加社区医疗设施的建设,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等。
2. 优化交通出行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更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
例如,可以设立老年人专用公交车辆,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服务。
3. 丰富文化娱乐活动:增加针对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例如,可以开设老年人文化中心,提供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服务。
4. 提高生活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的生活服务,如购物、餐饮、家政等。
可以通过政策扶持,鼓励相关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5. 加强政策宣传与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对政策的知晓率和利用率,使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云府〔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扶助对象(一)扶助对象认定条件。
云浮市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扶助对象:1.夫妻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本《意见》所称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或伤残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助对象和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包括伤残的独生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死亡、伤残的独生子女所生育的子女。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b72a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dd.png)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2009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
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
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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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
养老、助老的美德,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
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具
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者持有期限6个月以上的云浮市居住
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云浮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
待证》)。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
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
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
入社会,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内
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纪念馆、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馆等。老年
人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
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旅游景点、风景区对60至65
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优待。
老年人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电影院观看演出、体
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享受五折优惠。
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
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给予老年人优惠。
第五条 本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
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
的交通工具应当设臵老年人专座。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
人专座。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6个月以上
的居住证)办理公交车IC卡后,免费乘坐市、县(市、区)城
区范围内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
60至69周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6个月以上
的居住证)办理公交车IC卡后,乘坐市、县(市、区)城区范
围内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乘车减免费用
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
第六条 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
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
先、优惠等服务。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七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优待证》到乡镇(街道)
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挂号费;
提倡乡镇(街道)以上私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
诊挂号费。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各级人
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扩大
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
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享受学费减免优惠。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
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
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
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运
营养老机构、设施,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
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
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
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
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
确有困难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
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
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关爱老年人服务和援助呼叫信
息网络对接,实现区域内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和援助服务全覆
盖。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将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广
东省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
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
的老年人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
予以全额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户籍在辖区内的参加城乡居
民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参保资助,有条件的村集
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资助、
补助。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逐步设立优先就
医专用通道等服务。各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
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
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
群体救助范围;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
实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第十四条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
保障范围。其中,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赁公租房
的,免交租金。
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拆迁(征收)安臵中,同等条件下
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五条 对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政
府津贴制度。
第十六条 对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50元的长寿
保健金。
第十七条 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服务场所,应
当设臵明显的标志、标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和符合
老年人生理特点、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
员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第十八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
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
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行动不便及患有严重疾病的
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
生意外。
第十九条 本市《优待证》由市及县(市、区)老龄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
符合本办法的老年人,可以凭本人户口簿(或6个月以上
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及彩色小一寸近照一
张(相片底色为红色)向户籍(或6个月以上居住地)所在地
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将材料交镇政府
(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
派人携带复印件到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优
待证》。云浮市直单位的《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
室办理。
第二十条 凡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要做
好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督促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
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为五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印发〈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的通知》(云府办[200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