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教授:国家需要对“失独家庭”承担责任—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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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一、经济扶助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失独家庭”更需精神慰藉

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失独家庭”更需精神慰藉

华图网校: 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失独家庭”更需精神慰藉近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分组讨论上,著名作家莫言首开金口,变回了那个“会讲故事的人”。

他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已经30多年,确实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增长,缓解了资源压力。

但是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渐步入老年,尤其是有些家庭失独之后,他们的养老问题、医疗问题都面临着很大困难。

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截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个。

“失独家庭”的艰辛与悲苦,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

在去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谢朝华建议,尽快建立和出台合理的国家照顾机制,让大龄失独家庭有一个从日常生活到养老保险完善可靠的保障。

这一次,经由莫言之口,失独家庭的生存境遇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失独”作为不幸的人生变故,导致家庭功能受到严重损伤。

一方面,失独者往往因年龄大而无法进行第二次生育,导致家庭结构彻底破坏;另一方面,经济功能、养老功能的缺失,让失独者面临着经济困难和生活无人照料的窘迫。

更让人担心的是,失独者通常会逃避社会,拒绝人际交往,自我边缘化。

每到合家团圆的时刻,为了避免触景生情,他们往往躲亲避友,脱离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旁人一句不经意的话语,都可能刺伤失独父母敏感而脆弱的神经。

当孤独冷淡成为失独父母的修饰性前缀,他们的晚年生活,难言幸福。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的家庭结构是一个三角形,父亲、母亲和孩子分别是三个角,它是最稳固的结构,也是最脆弱的结构。

在市场和社会力量尚未抵达的时候,只有通过制度护佑和人文关怀,体恤每一个失独家庭,才能体现出国家对个体的温情和制度之爱。

让失独家庭悲苦的人生多一些光亮和温暖,需要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管齐下”。

从经济上讲,要提高失独家庭的风险补偿标准,建立长效的救助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在养老、医疗上的困难;从生活照料上说,要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包括社区养老和志愿服务;从精神慰藉来看,公众要走出“污名化”的误区,给予失独父母更多的人文关怀,避免将失独家庭道德化、标签化。

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理论背景与中国现实

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理论背景与中国现实

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理论背景与中国现实作者:钟育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国家对失独家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生育权、计划生育以及国家本身。

如果将生育权视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那么国家有可能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如果将计划生育视为公共政策,那么正当的公共政策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不正当的公共政策则需要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如果将国家视为社会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那么即使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完全合法合理,国家也应当承认一定的救助责任。

中国应当确立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责任,并且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关键词失独家庭国家责任计划生育自然权利公共政策共同体作者简介:钟育浩,北京京西国际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46-02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者集体进京,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国家行政补偿。

4月25日,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意见书,有的学者指出,国家应当对“失独家庭”承担责任;而另有的学者则称,对失独家庭的帮助不应进行国家的行政补偿。

国家是否应当对失独家庭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如果不应当,理由何在?如果应当承担,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赔偿责任,补偿责任还是救助或扶贫的责任?在本文作者看来,对这些法律问题的分析离不开对政治理论问题和道德理论问题的分析。

如同著名的法学家德沃金所说,政治道德问题本来就是法律帝国的一部分,对政治道德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会导致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

一、作为自然权利的生育权与国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关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所引发的关于生育权的争论中,存在着许多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生育权问题是一种自然权利,因而国家没有权力进行限制。

很多持有这种观点的人都具有基督教的背景,认为生育乃是上帝的赐予,限制公民生育,这违反了基督教的教义。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失独家庭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失独家庭是相对于拥有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家庭而言的,指其唯一的子女在成年或未成年时期去世,或者未能出生,仅有夫妻两人过着晚年生活的家庭。

因为失独家庭失去了唯一的子女,不仅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障碍,还可能因缺乏子女照顾、意外事件等因素而面临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孤独、无人照料、社交孤立、医疗保障不足等等。

因此,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来说,特别需要政府的关注和帮助。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涉及老年人的政策,其中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障、福利等等,这些政策有些是面向所有老年人的,有些则是特别针对某些老年人群体的。

但是,针对失独家庭的政策还比较缺乏,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对于失独家庭,最基本的需求是社会和心理方面的关爱,政府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庭服务体系,包括定期进行走访、关注他们的生活情况、提供心理辅导等等。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在社区建设中为失独家庭提供更加友好和温馨的环境,使他们感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遗忘。

另外,失独家庭需要更加有力的经济支持。

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无法得到子女的经济支持,同时又因为自己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很难外出工作,如何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是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可以考虑对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提高他们的退休金和养老金补贴,为他们提供医保、免费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还可以加强对老年人的护理服务,为他们提供持续的生活保障。

最后,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和基金支持失独家庭,协助他们解决生活和经济问题。

同时,面对失独家庭问题,需要加强家庭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教育,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失独家庭的特殊群体,政府应当制定更加完善和具体的政策,包括社会、心理和经济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帮助这一群体度过晚年生活,不仅是保障他们基本权益的问题,还是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

“失独补偿”无法律依据让谁寒心?

“失独补偿”无法律依据让谁寒心?

“失独补偿”无法律依据让谁寒心?“失独补偿”无法律依据让谁寒心?当年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句响亮的口号,相信很多人都记的“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可能现今在某些偏辟的乡村墙壁上,依然还留有这样的痕迹。

而现今当初那些实施“独生”政策的民众也到了老龄化,而今政府是否会履行当年的诺言呢!因为对政府来说,要以“诚信”为本,才会让民众信赖,如果把推行政策只是当成一句口号,忽悠一个算一个,失信于民,今后政府要想推行新政策,恐怕是要遭到质疑的。

这几年,有关“失独”家庭越来越多,这也证实了,当初政策的响应者,他们成了时代的牺牲品。

所以在这一方面,政府是有义务履行当年的承诺,承担下来责任,是义无反顾的。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

这些对于执政者来说是应该知道其中的利益关系的。

但现今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很多执政者喜欢在推广政策的时候,口号喊的很响,也很好听,但关键实施的时候,就责任,这不是一个执政为民官员的作风,而是街头无赖小混混的伎俩,是要遭民众唾骂的。

近日,新京报讯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

前日,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要知道,历史上任何一个执政者,要想一个新政策顺利推广和立法,都首先要得到民众的信赖,如商秧变法立木取信,而我们一面喊着“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现今这些只生一个的家庭,面临着丧失独生子女之痛,政府却用“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来推脱,显然太不负责任呢?你看,现在大家都知道,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律依据,计生罚款有法律依据;有利可获的都有法律依据,为何“失独补偿”就没有法律依据呢?这是不是不讲道理呢?而政府面对这些“失独家庭”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为他们的生活有保障,又有何颜面说“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呢?这不是忽悠民众吗?所以,在这个问题,宁可减少公务员的奉禄,退休养老金,也不能失去对这个群体的承诺,否则政府失去的不只是这个群体的信心,而是这个国家的民心!不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今后政府要想推新政策,谁还会去响应呢?其实政府说对“失独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应该要放开“二胎”刻不容缓!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失独家庭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失独家庭是指夫妻双方仅有一个子女,而该子女去世或长期失联的家庭。

由于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失独家庭的数量逐渐增加,给这些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为了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应该对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

对于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可以有效缓解家庭的精神压力。

失独家庭往往因为失去独一无二的子女而感到巨大的心理痛苦和孤独感。

如果国家能够给予失独家庭一定的关怀和帮助,例如在城市社区建立失独家庭关爱中心,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活动等服务,可以为失独家庭创造一个爱和温暖的环境,使他们能够共同面对和度过困难的时刻。

对于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一般来说,失独家庭往往是父母年纪较大或者已经退休的时候遭遇子女的失踪或去世,他们无法通过再生育来缓解身心痛苦。

由于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很多失独家庭没有其他子女来照料和赡养老人,这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对于这一现状,国家可以通过给予失独家庭一定的经济补贴或者提供养老服务,减轻失独家庭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过上更加安心和舒适的晚年生活。

对于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失独家庭是社会中一个相对较弱势的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关怀和帮助。

国家通过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向失独家庭传递出一种关爱和温暖的信号,可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尽管对于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有诸多好处,但是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国家养老政策需要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真正地付诸实践。

国家养老政策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尊重家庭的意愿和需求,灵活地满足失独家庭的不同需求和问题。

国家养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可行性。

对于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可以有效缓解家庭的精神压力,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于“失独家庭”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失独家庭”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失独家庭”问题的分析及建议作者:黄小梅来源:《重庆行政》2014年第02期由于目前对于“失独家庭”的定义还尚未明确界定,本文所指的“失独家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唯一子女死亡并且女方基本不可能再生育的家庭。

据相关统计,全国“失独家庭”已超过百万,且每年有一定增长。

为了更好的应对失独家庭问题,作者通过梳理全国各地的相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同时以重庆市失独家庭为例,并与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部门的访谈及对失独群体的调研,对失独家庭产生的原因、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诉求为目标做了基础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通过更深入的分析与整合,为解决好这一群体的特殊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一)国外相关研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特有的国情决定的特殊政策,因此,国外在失独家庭方面缺乏专门的研究,但是有类似对于其子女死亡的孤独老人的相关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比如,英国所建立的“结束老年孤独运动”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站和新媒体来宣传失独者们的诉求,呼吁社会和政府对其更多的了解与支持,从而为他们自身争取更多更好的外部环境;北欧国家已经推出一系列为失独者安居生活的服务与政策,为失独者提供免费的长期护理,建立公共卫生护理中心、培养公共护理专职人员,为失独老人提供保健、医疗、经济救助等一系列服务。

(二)国内相关研究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条款为该法的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012年6月,施行1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首次修订,中国的养老问题再次提上国家议程。

而这份大规模扩容的修订草案并没有给予数量庞大“失独老人”特别的关注。

解决落实好各地“失独家庭”这一特殊敏感的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对“失独家庭”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为实现民生工程和保障以人为本的原则提供了诸多有价值的结论和方法论启示。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失独家庭是指因独生子女早逝或遭不幸意外造成家庭独子独女离世而失去养老依靠的家庭。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失独家庭的数量逐渐增多,养老问题逐渐凸显。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政策,这使得失独家庭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和困境。

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如何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养老保障水平,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研究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探讨这一政策对失独家庭的影响和社会效益,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促进我国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实现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有效解决。

1.2 问题提出失独家庭在中国的数量日益增多,他们所面临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家庭因为失去了唯一的子女,在老年时期面临着无人照料、无经济来源的困境,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能够帮助这些失独家庭,让他们能够有尊严地度过晚年。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失独家庭的专门养老政策,而实施国家养老政策对失独家庭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国家养老政策对失独家庭的影响。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失独家庭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支持,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过上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1.3 目的意义失独家庭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为失去独生子女而面临着无人照料和抚养的困境,养老问题成为了他们最为紧迫的需求之一。

制定对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可以彰显社会的责任和关爱。

失独家庭面临着特殊的心理和生活困境,他们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怀来缓解他们的痛苦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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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教授:国家需要对“失独家庭”承担责任
2014年05月07日02:27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失独家庭”和“国家责任”什么关系
访谈嘉宾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近,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计委表达“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诉求。

之后,卫计委答复称“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从法律层面看,计生政策与失独家庭之间究竟什么关系?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高明勇实习生孟亚旭
1、新京报:一般认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作出了贡献,国家责无旁贷。

你也曾表示“国家有责任救济救助失独群体”,那么,这个“国家责任”到底是什么?
杨建顺:“国家责任”这个说法争议性比较大,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它的定位也不相同。

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前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按亚当·斯密的观点,就是用“看不见的手”引导社会走向繁荣,即国家不插手,什么事情都是个人自己做。

后来产生了“社会国家”的概念。

比较典型的如1917年的前苏联和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认为国家不仅要关心社会的发展,还必须保障个人能“像人一样的生活”,这就是“社会国家”的理念。

包括中国,都是从大的方面来定位“国家责任”。

2、新京报:就失独问题来说,今天如何从法理上来界定“国家责任”?
杨建顺:“国家责任”需要很多的制度作支撑来保障国民的生存权,这是行政法层面,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责任”。

但作为法学家、制度分析家,还要着眼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层面,“国家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支撑。

以前,失独群体响应国家政策、立法的号召,虽然在政策上有相关的优待,但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家责任”显得非常笼统,但随着《人口计划生育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优待就要落实到制度上去,“国家责任”也应该比较实在。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国家责任”更多的是“国家义务”。

从给付行政方面讲,国家义务有不少种类。

宪法上有“物质帮助权”,即国家有物质帮助的责任,在公民年老、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反过来就是国家的一种“义务”,但不是“国家责任”。

3、新京报:“国家责任”和“国家义务”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杨建顺: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责任”主要是承担后果,不能泛化,不能作为义务来架构。

从法理上讲,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反过来讲,任何人都应从其合法的行为中获利。

当公民因为相应政策或遵守法律出现损失时,国家有义务去填补。

责任是义务不履行才承担的后果。

所以,对失独群体来说,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保障。

4、新京报:你曾说“计生政策与失独并无必然联系,是一种偶然结果。

”但在很多人的眼中,如果没有计生政策,就不会有后来的失独,至少会大量减少失独。

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看,计生政策和“失独”到底是什么关系?
杨建顺:在谈到义务和责任时,有一个前提,必须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归责。

失独不是计生政策的必然结果,有人说是计生政策导致了失独,其实计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我一直强调,在国家救助上,应该对失独群体进行倾斜,为什么要倾斜?原因有二:一,二者虽然不是相当的因果关系,但还是有一定的关系;二,从行政法法理上讲,“有权利的行使”或者“有侵害”就要有救济。

如果是公权力要求公民计划生育,那国家就应该有救济,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有补助措施的,从法理上讲都已经解决了,只是现实中这种补助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偏低。

现在出现失独情况,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济”。

但是不是国家真正侵害了,是国家夺去了孩子的生命吗?这个还不能画等号。

虽然国家没有侵害,但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结果,那国家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行政法上的“结果责任”的原则,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无关,只要有结果,国家就要承担责任。

父母不幸失去一个孩子,如果还有其他孩子,痛苦可能会弱一些,如果是独生孩子,痛苦会更强烈,因为没有“替补”,“没有替补”是政策导致的结果,而“失独”(孩子死亡本身)和政策无关,二者要区分开。

5、新京报:在“失独”问题上,“国家责任”的性质和大小如何界定,究竟算赔偿、补偿还是救助?
杨建顺:如果叫“补偿”,还有一定的可支持性,但如果是“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日常生活中,说“赔偿”和“补偿”是没有严格区别的,但在行政法上,赔偿和补偿是严格区分的。

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补救,补偿是对合法行为的补救。

行政活动违法导致的损害才能叫损害赔偿,行政活动合法导致的公民的损失叫损失补偿。

“一对夫妻一个孩”是国家政策,没有违法性。

如果是在具体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有违法操作,另当别论。

所以从属性上讲,赔偿是不成立的。

行政法上的补偿也需要有因果关系。

计生政策和失独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补偿也难以成立。

但既然是因为法律、政策的规定,公民才没有多生孩子,那公民应该得到一种保障,这种保障是国家的行政给付,也就是宪法上的物质帮助权利,但它实质是请求权,国家要根据情况,如财产、家庭生活等情况才能决定。

除了物质帮助,更应注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措施的完善,而这却是现在缺失的很重要的一块。

6、新京报:你的意思是“补偿也难以成立”?
杨建顺:如果一定要谈“行政补偿”,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由于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界定比较难。

但如果我们能从行政补偿的理论上进行拓展,把间接的因果关系纳入其中,架构起国家补偿的责任;或者按照结果责任的理念来架构,也不是不可能,但只是有这种可能性。

我现在所做的,就是努力架构这种因果关系。

7、新京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卫计委也表示协调做好扶助工作。

这种“帮助”和“救助”属于什么性质?
杨建顺:这就涉及“行政给付”的内容。

行政给付是国家对公民有物质帮助的义务。

“行政给付”分很多种,扶助金、救助金、抚慰金等,帮助和救助都是属于行政给付。

目前来讲,国家有这样的倾向性和价值性的判断,但给什么,怎样给,没有明确。

8、新京报:问题是这种倾向性和价值性的判断也容易把“国家责任”虚化了?
杨建顺:反过来看,这种宣示也很重要,因为宣示后相关政策、立法才有推动力。

“给予必要的帮助”,但给多少?从具体的家庭受到的损失、痛苦进行评估,进行不同的分档。

除此之外,社区也应该是很重要的主体,但现实中往往不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承担更重的义务。

防止“国家责任”虚化,最终的解决之道还是那句话,应该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下功夫,这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9、新京报:目前卫计委认为“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你也同意该说法,那么“于法无据”是否合理?
杨建顺: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还有很多的空白,空白肯定是不合理的,但人类的发展总是有过程的,失独的问题没有凸显出来之前,立法者不能预测到这个问题。

现在已经意识到失独的问题,所以应该尽快立法。

但立法没有那么快,需要相关部门重视、立项、调研、起草、听证会等,需要人力、物力、时间的投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何况,我国目前立法的任务很重,就失独问题能不能单独立法,也很难说。

我建议分步走,先制定政策,各个地方按不同的情况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在失独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方,可以进行试点,之后,全国性的立法就有了可能性。

因此从务实的角度讲,专门立法不太可行,但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中进行有益的补充来解决,尽可能地形成一些文件,规范性文件在解决问题上有便捷性,这样才能慢慢推动立法。

10、新京报:曾有学者建议建立“国家计生家庭风险保障基金”,此举是否可行?
杨建顺:这个建议很好,但从制度的架构上讲,一定要有可持续性,有公平、平等的理念贯穿其中。

给付和征收是相对应的,行政给付主要是通过征收来实现的,也就是纳税,国家给需要帮助的人以帮助,但需要纳税人的钱。

在给付的过程中也不能一刀切,不同家庭情况不同。

所以,关键不是支持或不支持,而是如何运作行政给付,大家能不能接受“国家计生家庭风险保障基金”,接受才能去做。

从价值论的角度讲,可以考虑把目前的社会抚养费拿过来当基金,如果把这一块能用起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该是很不错的选择,但现实中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是未知数。

尤其是“社会抚养费”自身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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