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设立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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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全文

《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全文

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green building design in Guangdong provinceDBJ --20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2019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9年××月××日××××出版社2019 广州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2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2〕79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变更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名称的批复(粤建科函〔2016〕369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以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为基础,认真总结近年来广东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给水排水设计、建筑电气设计、景观设计、装修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评估与审查。

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广州大学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仕超周荃孟庆林肖毅强江刚周孝清彭世瑾邢华伟陈杰吴培浩丁可张广铭张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2目次1 总则 (7)2 术语 (8)3 基本规定 (9)3.1 一般规定 (9)3.2 绿色建筑设计组织 (9)3.3 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 (9)4 规划设计 (11)4.1 一般规定 (11)4.2 基本设计要求 (11)4.3 一般设计要求 (11)5 建筑设计 (14)5.1 一般规定 (14)5.2 基本设计要求 (14)5.3 一般设计要求 (16)6 结构设计 (20)6.1 一般规定 (20)6.2 基本设计要求 (20)6.3 一般设计要求 (20)7 暖通空调设计 (22)7.1 一般规定 (22)7.2 基本设计要求 (22)7.3 一般设计要求 (23)8 给水排水设计 (26)8.1 一般规定 (26)8.2 基本设计要求 (26)8.3 一般设计要求 (27)9 建筑电气设计 (30)9.1 一般规定 (30)9.2 基本设计要求 (30)9.3 一般设计要求 (31)10 景观设计 (32)10.1 一般规定 (32)10.2 基本设计要求 (32)10.3 一般设计要求 (33)11 装修设计 (35)111.1 一般规定 (35)11.2 基本设计要求 (35)11.3 一般设计要求 (35)12 绿色建筑设计评估与审查 (37)12.1 绿色建筑的等级策划 (37)12.2 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估 (37)12.3 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 (37)附表1 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自评表 (39)本标准用词说明 (48)引用标准名录 (49)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居住、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发展原则】绿色建筑的发展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鼓励发展具有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的绿色建筑。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水利、统计、消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六条【建设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和技术要求。

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绿建标识简介评价及评审流程图完整版

绿建标识简介评价及评审流程图完整版

绿建标识简介、评价及评审流程图绿色建筑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一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评价范围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包括超高层公共建筑),涉及办公、商场、宾馆等建筑以及工业建筑。

标识按阶段分类根据规划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分别为:1.“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时间:施工图通过审查;2.“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时间:建筑竣工验收,运营满一年。

两个阶段标识的设置是中国绿色建筑评价的特色,与其他国家不同为什么要设置“设计标识”?1.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及获得需要建筑运营一年以后,时间较长;2.一些房地产项目在竣工以后房子已经卖出,对于在运营一年以后继续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热情较低;3.政府对绿色建筑推动的效果不能及时显现。

标识按星级划分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均分为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 ★三星级★ ★ ★(等级最高)评定机构:中国绿色建筑标识评定由政府组织开展,直接委托以下机构进行评审确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从成立以来,共评审302个项目,面积为3182.8万平米,评审数量约占全国一半;2012年评审了 8个绿色工业建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地方相关机构(目前全国29个省市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和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每个地区设置一个评审机构,只评审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

)评审方式:采取由评审机构组织各专业专家进行评审的方式。

评审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由住建部于2006年颁布,适用范围仅包含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目前正在进行修订,预计2012年完成修订版。

在此基础上有《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科[2007]20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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