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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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新细则) 附录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表一、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建筑物高度(米) 层数(层) 密度1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15 >15, ≤18 >18, ≤21 >21, ≤24 >24, ≤27 >27, ≤30 >30, ≤36 >36, ≤43 >43, ≤49 >49, ≤55 >55, ≤61 >61, ≤67 >67, ≤73 >73, ≤80 >80 ≤4 ≤5 ≤6 ≤7 ≤8 ≤9 ≤11 ≤13 ≤15≤17 ≤19 ≤21 ≤23 ≤25 ≥26 40 40 40 40 40 36.5 34 32 31.5 31 30 30 29.529.5 B类地块 4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5 33.5 32.5 32 31 30.5 30 30 45 45 45 45 44.5 40 37 35 34 33 32 31.5 31 31 2 2.4 2.8 3.2 3.6 4 4.4 4.8 5.3 5.8 6.3 6.8 7.3 7.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 B类地块 1.8 2.1 2.5 2.9 3.43.84.2 4.6 55.5 66.5 77.5 7.8 2.2 2.7 3.1 3.6 4 4.4 4.8 5.2 5.7 6.2 6.77.2 7.7 8 C类地块≤4 ≤5 ≤6 ≤7 ≤8 ≤9 ≤11 ≤13 ≤15 ≤17 ≤19 ≤21 ≤23≤25 ≥26 38 38 38 38 38 35 32 30 29.5 28.5 27.5 26.5 26 25.5 层数(层) 密度2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 B类地块 42.5 40 40 40 40 40 36.5 33.5 31.5 31 29.5 28.5 27 26.5 26.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 33 32 31 29.5 28 27.5 271.92.2 2.6 33.4 3.84.1 4.5 4.95.3 5.6 66.4 6.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B类地块 1.7 2 2.4 2.8 3.2 3.6 4 4.3 4.7 5.1 5.5 5.9 6.3 6.6 6.8 2.1 2.5 2.93.4 3.84.2 4.5 4.95.3 5.76.1 6.5 6.8 7 C类地块表一附注:本表适用于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净建设用地;其运用规定如下:(一)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值直接取用;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取值后按本附录表五折减后应用。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1.0.4.2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2.1土地利用与规划2.1.1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1997-09-01执行日期:1997-09-01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2第2节建筑高度4第3节建筑间距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7第7节骑楼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 2第2节建筑高度 4第3节建筑间距 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7第7节骑楼 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五:民用非精居选住可建编筑辑间pp距t (L)表。
6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六: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附表七:建 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
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89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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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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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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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精其选他可地编区辑居pp住t 建筑间距(L)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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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 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精选可编辑ppt
9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阳台比例不宜超过15%。 2、阳台进深控制为1.2H(H为阳台封口梁以下的净高),超过1.2H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3、飘窗进深不宜大于0.5米。 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宜大于0.5米。 5、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 6、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基地面积需计算标准层阳台的投影面积,非建筑首层的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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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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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2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3第二节建筑高度2.1限制规定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 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图2-1-2 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4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2.2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2.2.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如图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如图2-2-1所示。

图2-2-156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2-4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7图2-2-4 2.2.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所示)。

图2-2-58第三节建筑间距3.1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3.1.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3.2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增城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3.3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3.3.2的规定值。

表3.3.1建筑高度(单位:米)建筑朝向建筑短边长度(单位:米)建筑间距方向建筑间距(单位:米)密度1区密度2区密度3、4区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4南北≤14 南北≥0.7H且≥6≥1H且≥8≥1.2H且≥8东西≥6 ≥8 ≥8 >14南北≥0.7H且≥8≥1H且≥10≥1.2H且≥12东西≥8 ≥10 ≥12东西≤14南北≥8 ≥10 ≥12东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14 南北、东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 ≤20南北≥(0.7×30)+0.5(H-30)且≥13≥(1×30)+0.5(H-30)且≥13≥(1.2×30)+0.7(H-30)且≥18东西H≤60,≥13H>60,≥18H≤60,≥18>60,≥22居住建筑 ≥30 公共建筑 ≥24南北>20南北≥(0.7×30) +0.5(H-30) 且≥18 ≥(1×30) +0.5(H-30) 且≥18 ≥(1.2×30) +0.7(H-30) 且≥22 东西H ≤60,≥18 H >60,≥22 H ≤60,≥22 H >60,≥26 东西≤20南北 H ≤60,≥18 H >60,≥22 H ≤60,≥22 H >60,≥26 东西 ≥0.5H , 且不少于18 ≥0.7H ,但不少于22 >20 南北、 东西≥0.5H , 且不少于18≥0.7H ,但不少于22附注: 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表3.3.2附注: 表3.3.2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3.4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 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 3.3.1规定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13米 9米 多层建筑9米6米值的1/2以及表3.3.2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

3.5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3.3.1和表3.3.2规定值的1/2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3.3.1条规定值的1/4和表3.3.2条规定值的1/2。

3.6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3.3.2的规定。

3.7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3.3.2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表3.3.1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3.8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3.3.2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3.8.1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3.9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3.10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3.11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3.5条的规定。

3.12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4.1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2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4.3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筑控制线距规划道路边线退让间距规定规划道路类别临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城市道路规划路宽≥60米,D≥10 15米<规划路宽<60米,D≥5规划路宽≤15米,D≥3城市高架路D≥10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D≥20环城高速公路D≥50对外出口高速公路D≥100建筑控制线距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间距规定退让间距D(单位:米)河涌规划控制边线D≥3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 4.3.1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4.3.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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