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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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规定了海上的船舶行驶规则,旨在确保船只的安全航行,减少海上碰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本文将简要介绍COLREGS规则,以及船舶在海上的行驶规则。

一、COLREGS规则
COLREGS规则共分为38条,其中包括船舶的警示信号、船只的导航灯光、船舶的航行姿态、船舶间的避让原则、危险区域的管理等内容。

此外,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必须携带的设备、指定了海上交通信号和灯光,使船长和海上人员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船只的位置和行驶方向。

二、船舶在海上的行驶规则
遵守COLREGS规则对于船长和海上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些指南,帮助船员在海上遵守这些重要的规定:
1、船舶的导航灯光应该始终保持清晰明亮,以便其他船只能够清楚地看到他们。

启航前应检查各种导航设备是否运作良好。

2、船只在海上行驶时,应时刻保持警惕并保持联系,及时调整航向以避免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

3、船只行驶时遵循大海的流向和海上的气象情况。

此外,船长需要及时了解海洋气象服务的提供情况以及天气预报,以确保船只的安全。

4、当船只发现其他船只在同一区域内时,应使用合适的灯光和声响进行警示,避免相撞等危险情况。

5、船只应当遵守COLREGS规则进行避碰,主动躲避其他船只。

6、在海上遇到危险情况时,应立即识别问题并采取行动,调整航向以逃离危险区域。

总的来说,遵守COLREGS规则是船舶行驶的重要指南之一。

船长和船员应该不断提高海上安全意识,并时刻保持警惕意识,确保船只的安全运行。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介绍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对照版)-推荐下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对照版)-推荐下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Collisions at Sea, 1972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DESIRING to maintain a high level of safety at sea,MINDFUL of the need to revise and bring up to date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annexed to the Final Ac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60,HAVING CONSIDERED those Regulations in the light of developments since they were approved,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I条一般义务Article I General obligations本公约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构成本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及其他附录。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undertake to give effect to the Rules and other Annexes constitut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attached hereto.第II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Article II Signature, ratification, acceptance, approval and accession1.本公约保持开放到1973年6月1日为止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船舶在海上相遇时,应首先观察对方船舶的航向 、速度和距离,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 施。如果对方船舶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 如改变航向或减速,以避免碰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 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让行为,确保海上 交通安全。这些规则包括船舶在相遇时应如何行 动、如何使用信号等具体规定。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应保持谨慎,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确 保安全通过。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 护航船只时的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护 航船只时应特别小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在相遇时的基本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相遇时应互相保持警戒,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航行,避免碰撞。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针对会遇或追越情况下的船舶义务进行 规定。
VS
详细描述
船舶在会遇或追越时应遵守相应的航行规 则,确保安全通过。
狭窄水道是指航道狭窄、弯曲或障碍物较多的水域,如海峡、河口等。在这些水 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因此需要特别谨慎。此时,船舶应遵守相 关规则和指示,如保持安全航速、避免会船等,以确保安全通过狭窄水道。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的行动
使用导航设备:在狭窄水道中,船舶应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 位和导航。
狭窄水道中航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位 和导航。这些设备包括GPS、雷达、AIS等,可以帮助船舶精 确掌握自身位置和周围环境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确保各种各样的船只在海
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

规则通过明确船只的航行权
和义务,规范了船只之间的相互避碰行为。

规则的第一部分涵盖了一系列的定义和解释,包括灯光、声音信号以
及关键概念的定义,如“航行航向”、“相对方向”等等。

通过精确的定
义和解释,可以避免因语言和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误解和错误判断。

规则的第三部分规定了特殊的船只或者特殊情况下的航行规则。

它包
括了拖船、曳船、渔船、水上飞机等特殊船只的航行规则,以及在能见度
不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航行规则。

这些规则是为了适应各种特殊情况
下的船舶航行需求而设立的。

规则的第四部分列出了各种各样的灯光和声音信号的规定。

这些灯光
和声音信号用于在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例如夜晚或者浓雾中,为其他船只
提供警示和信息。

另外,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还附录了一些附加规定,包括了船
只的光电测距仪、雷达、自动识别系统等设备的使用规定,以及对于船只
的安全建议。

总的来说,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海上航行的安
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界定了船只的航行权和义务,细化了航行规则,明确了灯光和声音信号的使用规范,它为保证船只之间的避碰行为提供了
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第1页共18页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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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 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 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 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灯定义
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 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 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号灯和号型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号灯和号型是用来表示下列信息: (1)表明船舶的存在; (2)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 在航; (3)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或船舶的种类, 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表 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4)表明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或执行的任 务,如拖带灯表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5)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 的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6)号灯和号型不能用来表示船舶的实际 航向,但根据船舶显示的航行灯可以大致 判断出其航向或航向区间。
参考答案:B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例题:有关号灯和号型的规定,在 ________均应遵守。
A. 能见度不良 B. 任何能见度 C. 各种天气条件下 D. 能见度良好
参考答案:C
号灯定义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 “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 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A. Ⅰ B. Ⅰ、Ⅱ C. Ⅱ、Ⅲ D. Ⅰ、Ⅱ、Ⅲ
参考答案:D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1.本章(第三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 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 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 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 了望的灯光除外。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例题:应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机是:
Ⅰ、晨昏蒙影 Ⅱ、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Ⅲ、 能见度良好的夜间
A. Ⅰ B. Ⅰ、Ⅱ C. Ⅰ、Ⅱ、Ⅲ D. Ⅱ
参考答案:B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例题:号型应在下列哪一时间内显示?
A. 从日出到日没 B. 白天 C. 从0600-1800 D. 从日没到日出
A. 112.5度 B. 225度 C. 180度 D. 135度
参考答案:A
号灯定义
例题:桅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A. 360度
参考答案:D
B. 正横前
C. 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前22.5度
D. 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
号灯定义
例题:舷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A. 360度
参考答案:D
B. 正横前
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 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 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 附录一的规定。
号灯号型的显示Biblioteka 间规则要求从日没到日出以及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应显示号灯。在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如能 见度不良水域附近或低云层较暗的情况,也可 以显示号灯。 号型应在白天显示 白天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和 号型。 应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机是:晨昏蒙影、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有关号灯和号型的规定,在各种天气条件下均 应遵守。
尾灯应尽可能装设在船尾附近(未要求在首尾中 心线),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正后方到每一舷 正横后22.5度 舷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正前方到各自一舷 正横后22.5度。
号灯定义
例题:拖带灯是指具有:
A. 与环照灯相同特性的白灯 B. 与环照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C. 与尾灯相同特性的白灯 D. 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例题:号灯和号型可用来表示:
Ⅰ、船舶的大小 Ⅱ、船舶的种类 Ⅲ、船 舶的动态 Ⅳ、船舶的工作性质
A. Ⅰ、Ⅱ、Ⅲ、Ⅳ B. Ⅰ、Ⅱ、Ⅲ C. Ⅰ、Ⅱ D. Ⅰ
参考答案:A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例题:在显示号灯时间内,不应显示的灯光, 是指:
Ⅰ、会被认为是本规则订明的灯光 Ⅱ、会削 弱号灯能见距或显著特性的灯光 Ⅲ、会妨碍 正规了望的灯光
参考答案:D
号灯定义
例题:尾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A. 360度 B. 正横后 C. 正后方到每一舷正横前22.5度 D. 正后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
参考答案:D
号灯定义
例题:桅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A. 360度 B. 225度 C. 180度 D. 135度
参考答案:B
号灯定义
例题:红舷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4. “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 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 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号灯定义
5. “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 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在显示号灯时间内, “不应显示别的灯光”,指 会被认为是本规则订明的灯光、会削弱号灯能见 距或显著特性或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包括:甲板 照明灯、舱室照明灯光的外泄、海图室照明灯或 过亮仪表指示灯等。不在上述之列的灯光可以显 示,如有些大型船舶经常在主甲板边缘显示照明 灯(向下),容易被他船发现和辨认。
此外,船舶不应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如 因主机故障而处于失控状态的船舶,应立即显示 失控船的号灯与号型,而在故障排除后要立即关 闭失控船的号灯和号型。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例题:白天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
参考答案:D A. 只显示规定的号型 B. 显示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C. 显示规定的号型,也可显示规定的号灯 D. 显示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C. 正前方到各自一舷正横前22.5度
D. 正前方到各自一舷正横后22.5度
号灯定义
例题:尾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A. 360度 B. 225度 C. 180度 D. 135度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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