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合集下载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2017TG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2017TG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2017TG01地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土地市场2017第03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2017TG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土地市场2017第036号
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厦府[2017]189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挂牌人)决定公开挂牌出让2017TG0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1 /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地块概况本次出让地块位于______,地块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亩),具体面积和边界以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图为准。

该地块用途为______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享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

出让期满后,乙方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继续持有或归还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 剩余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______;(2)______;(3)______。

四、地块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1. 乙方应依法依规进行地块开发建设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按时竣工。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建设,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期。

3. 乙方在出让期限内,如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甲方应确保该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出让期限内依法依规使用、开发和经营该地块。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我国对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是有相关规定,那⼤家知不知道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店铺⼩编为⼤家带来由国⼟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2002年4⽉3⽇国⼟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21⽇国⼟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条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为,优化⼟地资源配置,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使⽤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式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国有建设⽤地使⽤权的,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市、县⼈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然⼈、法⼈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地使⽤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在指定时间、地点进⾏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以及同⼀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业⽤地包括仓储⽤地,但不包括采矿⽤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地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8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8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块国有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土地权益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出让地块概况本次出让地块位于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地块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本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为______。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三、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 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并在______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

3. 相关费用: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四、土地交付及手续办理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2. 乙方应在土地交付后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及续期1.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_____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2. 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乙方如需续期,应在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期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1. 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2. 乙方在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提前告知甲方。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2)甲方应保证出让地块的合法性,并办理相关手续;(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2)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3)乙方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建设用地出让及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出让及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出让及注意事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

建设用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由国有转让给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建设用地出让的一般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论述。

一、建设用地出让的一般流程1. 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出让的第一步是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出让方式确定根据项目性质和市场情况,政府部门会确定合适的出让方式,例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议出让等。

3. 出让条件公告政府部门会向社会公布相关出让条件,包括土地性质、面积、价格等信息,并公开招标或邀请竞争性谈判的参与者投标。

4. 投标申请有意向参与建设用地出让的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交投标申请,包括申请书、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材料。

5. 评审与决定政府部门将对投标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方的资质和综合实力,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6.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价格等事项。

7. 付款与办理手续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二、建设用地出让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与合规性在进行建设用地出让时,政府部门应确保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竞标方,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2. 用途限制与规划要求政府在出让建设用地时,会明确土地的用途限制和规划要求,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3. 出让条件与标准政府在确定出让条件与标准时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土地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公开。

4. 投标申请的资格要求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投标时需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如注册资本、开发经验、资质证明等,确保参与者的综合实力。

5. 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政府应评估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确保中标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贾庆林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竞买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除法律另
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二、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竞买人提供国有建设用土地使
用权公开出让文件包含下列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2、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供地方人民政府对供地方案的批复;;
4、国有建设用案及市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
5、规划设计条件;
6、竞买申请书(样本);
7、报价单;
8、《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出让宗地界址图。
三、竞买申请人须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竞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留下
存档);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只提供身份
证复印件);
4、对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四、竞买申请受理:
地点: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竞买申请后(传统纸质报名的),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凭银行进帐单有效)。竞
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未竟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
将于公开出让现场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五、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申请人揭牌前进行资格审核(网上
报名的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无效:
1、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2、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如对出让文件作出修改、补充,须于公开
出让现场会前五日在黔西南日报、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
告,不另行通知。修改、补充书面通知与出让文件同等效力,与原出
让文件不一致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七、挂牌竞价程序:
1、在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
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公
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报价;
3、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
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单确认其报价;
4、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5、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6、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确定竞得人。
7、报价应遵循事项:
(1)、竟买人所报价格必须高于最新挂牌价格,且必须按规定的
增价幅度报价。在挂牌期间,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竞价
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2)、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报价高于前者,得到确认;报
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得到确认。
(3)、报价单如有字迹不清或者涂改等情况,报价不予确认。
八、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出让主持人宣布集体
议定的出让底价,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
交。
2、在挂牌报价期限内有两个竞买人报价的,到报价终止时,出
让主持人宣布集体议定的出让底价,当出价最高者的报价高于或等于
底价时,出让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
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
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
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4、挂牌过程中,发生竞得人被取消资格的,兴义市国土资源局
必须重新组织挂牌。
九、竞得人按照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先与原土地使用
证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
缴纳有关费用。
十、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兴义市国土
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竞得人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付清成交价款
后,持付清价款凭证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
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兴义市国土资源局
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
《国有土地使用证》。
1、不按供地方案使用土地。
2、不签订《成交确认书》;
3、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
关协议的;
4、不按规定支付应付款的。
十三、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
以兴义市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准。

兴义市国土资源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