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考试内容和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考试招生体系,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对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纵向流动、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总体上符合国情,权威性、公平性社会认可,但也存在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供有力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
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体现科学高效,提高选拔水平。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完善政府监管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卷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卷(二)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一、注意事项1.本次考试包括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
总时间为150分钟,建议阅读资料为40分钟,作答时间为110分钟,总分100分。
2.请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应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该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1.海洋是人类家园的组成部分,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资源。
海洋资源包括旅游、可再生能源、油气、渔业、港口和海水六大类。
我国海域内,有海洋生物两万多种,其中,海洋鱼类3000多种。
天然气资源储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海洋石油资源储量约240亿吨。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长,全球海洋污染愈益严重。
海洋污染的治理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像渤海这样的内海,海水封闭性强,自身交换能力差,一旦污染,它的自我更新周期至少需要15年。
渤海素有我国“鱼仓”、“盐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但近30年来污染加剧,情况堪忧。
调查显示,1983年渤海鱼类有63种,2004年只有30种,带鱼、鳓鱼、真鲷、银鲳等几乎绝迹。
2000年至2007年,渤海发生赤潮灾害87次,累计赤潮面积达2.05万平方公里。
2001年,国务院正式批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和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四省市联合制定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碧海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碧海计划》总投资500多亿元,实现项目427个,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海上污染应急、海岸生态建设、船舶污染治理等内容。
实施区域包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辖区内的13个沿海城市和渤海海域,以每五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实施。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13•【文号】•【施行日期】199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近期组织中央纪委、国务院办公厅等61个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737人,其中:在京外地区考15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和条件(一)招考对象:1、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公民(面向京外地区招考的职位不受北京户口的限制);2、经批准一九九六年在京安置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营职以下转业军官及复员退伍军人。
(二)招考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3、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5、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三)招考对象除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报名时间:6月21日--23日(8:00--16:00)报名地点:北京农业展览馆三号馆(东三环北路16号)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2B铅笔。
下列人员报名时须出具有关证明:1、中小学教师和公安、劳改系统的职工,地处远郊区县单位的职工报考时,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区县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2、转业军官和复员退伍军人须出具批准一九九六年在京安置的证明。
三、考试内容和时间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
专业科目分为通用专业和非通用专业。
2024国家公务员考试内容及考试科目

2024国家公务员考试内容及考试科目国家公务员考试内容和考试科目(2024参考)一、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80分钟,满分100分。
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分为3类,分别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
二、外语水平测试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葡萄牙语等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
注意:外语水平测试一般和专业科目考试是相同时间。
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总分100分。
试题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 词汇和语法40题2. 完形填空20题3. 阅读理解20题三、专业科目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
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中国银保监会专业科目:专业笔试满分100分,其中: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
中国证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分为财金类、法律类、会计类、计算机类。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国考公务员2023年报名条件是什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5⽉11⽇电⼈民援引⼈民⽇报今天发表题为:党政领导⼲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纲的⽂章现全⽂转发如下: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实施⼈才强国战略、深化⼲部⼈事制度改⾰和建设⾼素质⼲部队伍的要求,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测评要素、内容、⽅式⽅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部考试与测评⼯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部⼯作暂⾏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作暂⾏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纲。
第⼆条本考试⼤纲是全国党政领导⼲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作的基本依据。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包括公共科⽬笔试、专业科⽬笔试和⾯试。
第三条本考试⼤纲主要适⽤于地⽅党委、⼈⼤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作部门或者⼯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民法院、⼈民检察院机关或者⼯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成员或者其⼈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纲执⾏。
国有企业领导⼈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纲执⾏。
第四条党政领导⼲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由组织⼈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章公共科⽬笔试 第五条公共科⽬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公⽂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法分析解决领导⼯作中实际问题的能⼒。
中央遴选考试题型

中央遴选考试题型
中央遴选考试通常包括以下几类题型:
1. 选择题:考生从给定的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
选择题可以涉及各个知识点和技能,如语言理解、数理基础、行政能力等。
2. 填空题:考生根据题目需求,填写正确的答案。
填空题可以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掌握,也可以考查考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判断题:考生判断给定的陈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可以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辨别能力。
4. 简答题:考生需要简要回答问题。
简答题可以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能力,同时也可以考查考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论述题:考生需要较为详细地回答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论证和分析。
论述题可以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深入理解、综合运用能力以及批判性思维能力。
6. 实际操作题:与具体工作相关,考生需要根据给定的情景进行实际操作或解决问题。
实际操作题可以考查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些题型可以根据不同的考试要求和职位需求进行组合和调整,以全面评估考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一、考试总体要求1、本考试大纲旨在规范和统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确保考试公正、公平、严谨,提高考试质量。
2、本考试大纲所示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行政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社会知识等五大部分,其中政治理论占比最大,其他四大部分占比相当,具体考试内容及分值见附表。
3、本考试大纲所示考试内容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考试内容1、政治理论(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2)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理论、组织等基本知识;(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其建设实践;(4)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其实施;(5)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2、法律基础(1)宪法和法律基本原理;(2)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3)国家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责任;(4)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
3、行政管理知识(1)行政管理学基本理论;(2)行政管理学基本方法;(3)行政管理学基本知识;(4)行政管理学基本技能;(5)行政管理学基本实践。
4、经济知识(1)经济学基本原理;(2)经济发展理论;(3)经济统计学;(4)国民经济账户学;(5)国民经济管理学。
5、社会知识(1)社会学基本理论;(2)社会学基本知识;(3)社会学基本方法;(4)社会学基本技能;(5)社会学基本实践。
公务员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和内容

公务员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和内容公务员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和内容一、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1、《行政能力测验》:简称行测,题型都为选择题,具体到考试的内容可谓非常广泛,涵盖了地理、数学、法律、科技、管理等多个学科,其中还会涉及时政方面的知识,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理解和表达能力、数量关系和判断逻辑推理能力,以及资料分析能力等,该科目通常满分为100分。
2、《申论》:申论主要考察的是考生的机关工作应变能力、材料分析能力、写作能力等,题型均为主观题,最后一道题通常为大作文,考生需要正确了解自己的思想和答题方式,该科目通常满分为100分。
二、公务员考试面试部分1、面试的流程:首先就是抽签,然后等候考试,接着是进入考场答题,最后是退场和成绩公布。
2、面试考察的方向: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等。
3、面试的问题:通常有6种,即智能性问题、情境性问题、知识性问题等报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和学历1、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报考学历: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对此要求明确: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大专)。
但是除此之外,一些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海外留学人员、定向生、委培生、部队转业者报考说明:(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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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考试知识点:1.行政的涵义2.行政法的概念3.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5.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2)行政法;(3)行政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8)行政法律事实;(9)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10)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1)行政法的法源;(12)实体行政法;(13)程序行政法;(14)一般行政法;(15)特别行政法;(16)行政组织法;(17)行政行为法;(18)行政监督法。
领会:(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及各种情形;(6)关于行政涵义的几种学说;(7)行政法的概念;(8)行政关系的种类;(9)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10)行政法的特点;(11)行政法的分类。
(12)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3)行政法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
领会:(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其具体要求。
第二编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考试知识点:1.行政主体的概念2.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主体;(2)行政法主体;(3)行政职权;(4)行政立法权;(5)行政许可权;(6)行政确认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奖励权;(9)行政物质帮助权;(10)行政处罚权;(11)行政强制执行权;(12)行政复议权;(13)行政优先权;(14)行政受益权;(15)行政职责。
领会:(1)行政主体的特征;(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3)行政职权的内容;(4)行政职权的特征;(5)行政职责内容;(6)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应用:运用有关行政法上的主体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
第四章行政机关考试知识点:1.国家行政机关概述2.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3.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5.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考试要求:识记:(1)国家行政机关;(2)中央行政机关;(3)地方行政机关;(4)行政机构;(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6)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7)首长制;(8)委员会制;(9)层次制;(10)职能制;(11)集权制;(12)分权制。
领会:(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2)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3)国家设置行政机关应遵循的原则;(4)如何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调整;(5)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6)国家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7)反映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若干形式;(8)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范围(9)国务院拥有的行政职权;(10)国务院的各组成部门及其各直属机构的职权范围;(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1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公务员考试知识点:1.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2.行政职务关系考试要求:识记:(1)公务员;(2)公务标志;(3)行政职务关系;(4)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5)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领会:(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2)公务员的权利;(3)公务员的义务;(4)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几种程序;(5)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发生情况;(6)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几种情况。
第六章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考试知识点:1.被授权的组织2.被委托的组织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授权;(2)被授权的组织;(3)行政委托。
领会:(1)行政授权的特征;(2)被授权的组织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3)行政委托的特征;(4)行政委托的条件;(5)被委托的组织的法律地位;(6)被委托的组织与被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第七章行政相对方考试知识点:1.行政相对方概述2.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考试要求:识记:行政相对方。
领会:(1)行政相对方的分类;(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考试知识点:1.行政法制监督概述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考试要求:识记:行政法制监督。
领会:(1)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4)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5)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第三编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考试知识点:1.行政行为的涵义2.行政行为的分类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4.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行为;(3)行政执法行为;(4)行政司法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6)不要式行政行为;(7)抽象行政行为;(8)具体行政行为;(9)依职权行政行为;(10)依申请行政行为;(11)单方行政行为;(12)双方行政行为;(13)多方行政行为;(14)行政行为的内容;(15)公定力;(16)确定力;(17)拘束力;(18)执行力;(19)行政行为的成立;(20)行政行为的无效;(21)行政行为的撤销;(22)行政行为的废止。
领会:(1)行政行为的特征;(2)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的各种不同标准以及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所分的不同种类;(3)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4)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5)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7)行政行为无效的原由和结果;(8)行政行为撤销的原由和结果;(9)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由和结果。
应用:运用有关行政行为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
第十章行政立法考试知识点:1.行政立法概述2.行政立法主体3.行政立法的程序4.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立法;(2)职权立法;(3)授权立法;(4)中央行政立法;(5)地方行政立法;(6)执行性立法;(7)创制性立法;(8)行政立法主体;(9)行政立法程序。
领会:(1)行政立法的特征;(2)行政立法的分类;(3)行政立法的原则;(4)国务院的立法权限;(5)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6)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7)行政立法程序的主要步骤;(8)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几种形式。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考试知识点:1.行政许可概述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3. 行政许可设定4.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5.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6.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7.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证;(3)行为许可;(4)资格许可;(5)独立的许可;(6)附文件的许可;(7)权利性许可;(8)附义务的许可;(9)排他性许可;(10)非排他性许可;(11)一般许可;(12)特殊许可;(13)长期许可;(14)短期许可;(15)行政许可法定原则;(16) 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17)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领会:(1)行政许可的特点;(2)行政许可的作用;(3)行政许可的种类;(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5)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6)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7)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8)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9)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0)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11)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12) 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3)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行政强制考试知识点:1.行政强制概述2.行政强制执行3.即时强制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强制;(2)对人身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4)对行为的强制;(5)即时性强制;(6)执行性强制;(7)行政强制执行;(8)代执行;(9)执行罚;(10)间接强制;(11)直接强制(1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3)即时强制。
领会:(1)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2)行政强制的种类;(3)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4)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5)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6)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7)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概念的区别;(8)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9)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0)即时强制的种类;(11)即时强制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章行政合同考试知识点:1.行政合同概述2.行政合同的种类3.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合同;(2)国家订货合同;(3)公用征收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合同;(5)行政合同的缔结;(6)行政合同的变更;(7)行政合同的解除。
领会:(1)行政合同的特征;(2)行政合同的作用;(3)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4)行政合同的缔结原则;(5)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6)行政合同履行的特点及其所须遵循的原则;(7)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行政机关制裁违约的相对方的几种手段;(9)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10)行政合同消灭的原因。
第十四章行政指导考试知识点:1.行政指导概述2.行政指导的种类3.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4.行政指导中的行政救济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指导;(2)普遍的行政指导;(3)个别的行政指导;(4)规制性行政指导;(5)调整性行政指导;(6)助成性行政指导。
领会:(1)行政指导的特征;(2)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3)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区别;(4)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5)行政指导的行政法治原则;(6)行政指导的地位;(7)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8)行政指导的作用;(9)在行政指导中设定行政救济的必要性;(10)行政指导造成损失的责任形式。
第十五章行政处罚考试知识点:1.行政处罚概述2.行政处罚的原则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4.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5.行政处罚的程序6.行政处罚的执行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3)人身罚;(4)行政拘留;(5)劳动教养;(6)行为罚;(7)财产罚;(8)罚款;(9)没收财物;(10)申诫罚;(11)行政处罚的设定;(12)行政处罚的主体;(13)行政处罚的适用;(1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5)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6)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领会:(1)行政处罚的特征;(2)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3)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4)行政处罚的种类;(5)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划分时应考虑的因素;(6)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应符合的条件;(8)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9)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10)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和方式;(1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内容;(12)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3)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14)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15)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16) 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