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性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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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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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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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对推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
关于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最全的法律常识知识

最全的法律常识知识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

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廓清民法之法律性质,关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成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乃相当于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究竟何为民法之法律性质,国内现有教材、专著或只字未提,或语焉不详、几笔带过,即便有专门论述的也因观点不同而众口纷纭。

如有的学者以为民法为权利法、私法和人法: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市民社会之法、私法、行为标准兼裁制标准、实体法;又有的学者以为民法具有以下性质: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为平等者的法律、民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民事责任的非处惩性和民事纠纷的可调性。

第二讲 论民法的性质

第二讲 论民法的性质
第二讲 论民法的性质
目录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一是利益说 二是隶属说 三是主体说
(二)我国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 决定了在私法中应当确立私法自治原则 2. 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 3. 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4. 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评析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一)民法观念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平等观念与竞争 2.独立的人格意识与主体的活力 3.权利观念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民法相关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主体制度 2.物权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 4.客体制度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与发展 黑格尔《法哲学》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葛兰西《狱中札记》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1.市民社会是经济和权利多元化的社会 2.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 3.市民社会是契约社会 4.市民社会是高度自治的社会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 (四)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 1.人的地位由“身份”到“契约”的发展 2.权力的国家垄断到社会权力(利)的生成 3.从公法义务本位到私法权利本位 4.由权力统治到依法治国 (五)市民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民法的完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 认和保护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 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3.从体系构建的角度 4.从规范设计的角度 5.从权利救济的角度 (二)明确民法是权利法的意义与权利本位的 重视
(三)明确民法是权利法,进一步完善民事立 明确民法是权利法, 法 1.需要从传统民法重视对财产权的保护到现 代民法重视对人格权保护的转变 2.需要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尤其是需要对国家 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所有权实 行平等保护 3.需要进一步完善侵权行为法,以加强对公民 、法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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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论张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2-16关键词: 市民社会/地位平等/民法性质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

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司法完善均有裨益。

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最为完备和基本的法律。

民法主要源自罗马法,产生于宪政运动之前,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发达息息相关,在绝大多数国家中都倍受重视。

民法博大精深,担负着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平等自由和合理分配各种利益的重大使命,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要全面了解和把握民法及其基本理念,前提是掌握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关系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1]民法性质无疑应是其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体现。

但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复杂,要概括出其根本属性并得到普遍认同,确非易事。

可以说,学界至今对民法性质具体表现尚无公认的定论。

有的认为民法本质应反映为市民社会法、私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实体法。

[2]有的认为民法性质是国内法、私法、普通法、实体法。

[3]有的认为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原则上)、市民法。

[4]而更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仅强调民法是私法。

何况,在我国大陆对民法性质研究始于20 世纪末,[5]之后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的确,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可从不同角度切入评析,但若要揭示事物的根本属性,则应紧紧抓住该事物内在固有属性予以考量。

事实上将民法性质定位于国内法、实体法、普通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均无法反映民法独有属性,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实质是适用依据问题;又如凡法律均应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只不过不同法律侧重点不同而已。

因此,深究民法性质,应以市民社会法(或称人法)、私法和权利法等民法独有属性入手。

以下就这三方面及其关系分述之。

(一)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1. 民法为市民社会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譬如,在政治国家,人被称为公民,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强调奉献,一切听从国家召唤。

而在市民社会中,人被称为市民(行为主体最初是自然人,以后才有法人等),则具有自利性,受利益驱动,为生存而努力。

法律将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称为“经济人”,通常对其提出不得为恶的“毋害他人”的较低要求,而不以道德和宗教“爱你邻人”为标准。

但为追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尽力达到社会和谐团结的目的,法律亦会对“经济人”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爱人如己”,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处理他人事务,如无因管理等。

[6]法律对人的不同要求,必然使之所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利益以及逻辑起点等有所不同。

为此,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关怀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

这须从法律、经济和人性三方面进一步说明。

这是因为,法律的背后是经济,经济的背后是人性。

[7]具体地说,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

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市场是各种不同主体间不同商品(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交换的总和。

商品要在市场交换,前提是有人将该商品带到市场,且他对该商品可直接支配;不同商品的交换必然应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而达成合意的基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

这用民法术语表达,即表现为人格或能力、所有权和契约。

因此,人格、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制度是民法的精髓所在,自民法产生以来无论如何发展变化,这些内容则始终被保留。

这也表明民法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息息相关。

最后,民法关注平等是人的本性使然。

资产阶级为推翻封建主义强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但其未回答人为何生而平等。

事实上,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其有意识,有独立意志。

意志虽属主观范畴,但不同个体的意志是各自大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独立和自主的,任何个体的意志都无法直接支配其他个体意志的实践或形成却是客观的,体现了天然和固有的平等关系。

[8]同时,人的“理性”,不仅是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

在康德看来,道德要求的本质就是理性本身。

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就是以人所有的这种能力为基础的。

[9]因此,意志独立,即在意志实践或形成时不受他人干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所在,每个人要受到别人尊重,必须先尊重他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要求。

“人生而平等”所体现的人格可称为自然人格,由法律赋予并调整的主体资格是法律人格。

正因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10]换言之,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这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

2. 民法属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众说纷纭,且各说均有利弊。

目前,特别法规说(即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任何人皆可适用的法律是私法)旨在克服其他各说不足已渐受重视。

[11]尽管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存有争议,但其区分意义不容忽视。

具体实益如下。

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

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

[12]故可将民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定为私法,与私法相对应的公法,可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

一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

即通常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

而公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

即法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这是因为,国家或国家机关因拥有权力而实力远在个人之上,如对此不予限制就会使之过于极端而无法忍受。

此外,在私法范畴,每个自主决定者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在公法领域中,决策所生法律后果都不归属于决策者。

[13]其三,可明确公与私不同的救济程序和调整手段。

[14]即在我国,私法纠纷由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则由刑事或行政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而且,在公法中应体现国家的直接干预,而在私法中则应体现国家的间接干预。

也就是说,对私的利益纠纷,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主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判。

其四,为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并存关系明确方向。

即当公法和私法关系并存时,如强调公法优位,将私法包含在公法中,实质上是专制国家的法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强调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国家政府无法律明文规定,无重大正当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或限制。

因此公与私关系冲突时应体现私法优位。

[15]由此也说明,划分标准的争论,或有公与私融合的现象,甚至有人反对公法与私法分类,也不影响将民法定为私法。

民法旨在规范私人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且对任何人皆适用。

[16]但应注意,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也不是须将任何法律均作此划分,[17] 更不是在任何法律秩序中均存在此种划分。

[18]3.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将民法称为权利法似乎不言而喻,这也许是多数学者在论述民法性质中未提及此点特性的原因所在。

该性质可从如下方面得到证实。

[19]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

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实质限制(如权利不得滥用等)和时间限制(如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

诸如此类均说明民法基本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形成。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

[20]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即肯定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注重鼓励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民事活动并对此予以引导。

后者则体现为主体不为或必须依法定方式为一定行为的义务,重在对民事主体行为的限制。

二者立足点的不同,决定了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法规范都是任意性和授权性规范。

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人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由制定法加以规定才能变为现实权利。

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和财产权(物权、债权等),都是人权的具体化。

因此,要提高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水平,切实保障人权,就须完善民法的有关制度,增强民法意识即权利意识。

(二)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三者的关系把握民法性质,不仅在于了解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揭示民法的本质。

对于民法性质固然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但事物本质是隐蔽的,难以从现象来表现,也不能从多种角度来解释,必须透过现象去认识才可切实掌握。

因为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21]它应是某种事物的根基所在,是其逻辑起点。

其实,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民法性质,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存在着内在联系。

而由内在联系推论出的最终指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所在。

具体可如此解释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的关系,即市民社会法是根基,私法是其表现形式,权利法是私法的逻辑结果。

换言之,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当事人地位才可能体现为平等,才会形成私的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才能运用私法自治原则来处置私的利益。

而这种私的利益,用法律术语加以表达即为权利和自由。

因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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