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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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一、民法的含义和特征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民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

它是民事法律的总称,旨在保护人民的私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民事性质:民法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的专门法律,与行政法、刑事法等不同。

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

2. 私法性质: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与公法相对。

私法强调个人的意志自治和自由协商的原则,注重保护个人的私人权益。

3. 平等性原则:民法强调平等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和特殊身份。

它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4. 纠纷解决导向:民法的目的是预防和解决民事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 自愿原则:民法强调自愿原则,即民事行为应基于自愿,不能被强制或欺骗。

这意味着民事法律的效力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诸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关系时不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都要平等对待。

3.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为了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民法要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民事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

有违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效力原则:民法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即以合同为例,要求合同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条件,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

三、民法的发展和现状中国的民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民法典的制定、修订和完善等历程。

目前,中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2023年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

2023年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

2023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学问点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一般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公平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公平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表达公共秩序、政治治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听从关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全部的私法标准,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学问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学问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标准。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肯定的规律体系和价值推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拟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公平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公平。

主体公平并非指当事人在全部状况下地位均为公平,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公平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

(2)包括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全部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展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全部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全部关系的根本方法。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民法:定义: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它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它不仅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社会关系,还包括其他私法层面的全部问题,如婚姻、家庭、合同等。

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的“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分析民法的定义:一、概念: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1、普遍适用:民法对人民普遍适用,是人民处理社会关系、维护其个人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法律原则:民法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共同建构了民法的结构,构成了民法的基础,以促进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司法的公正执行。

3、规定:民法的规定旨在为人民构建一个方便、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1、公民权利:民法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婚姻权利、遗嘱权等,这些权利既包括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也包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约。

2、家庭关系:民法中还包括一些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人身财产保护等。

3、合同:民法也涉及合同法,它包括关于各种合同的成立、解除和履行等事项,以此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因此,民法的名称可以清楚的反映民法所保护的,是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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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含义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在该法律部门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方法。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含义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它表现的是民事活动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
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即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等)。

这里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或其他事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作品作者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与特定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的主体的人身是人身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存在基础。

一般而言,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

对于其具有的人格和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第二.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质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所谓人身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不受侵害,主体可以充分享有的人身,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谋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种种精神利益。

人身关系不具有非财产性质,是指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性质,但是具有间接的财产性质,例如,损害人身关系可以给予赔偿。

第三.平等性质。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

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一方没有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绝大多数的时候是国家)。

另一类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加于另—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后者,主体具有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主体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第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
第一,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占有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有形财产)、智力成果支配关系(无形财产);第二,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含义
民法的调整方法即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

由于民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确认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的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很大区别。

民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
(一)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这些社会关系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样,正常运行的社会经济秩序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也得到了确认和保障(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以任意性为其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1)法律的理想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除了对现存的经济关系的确认和保护之外,民法还要提出理想的社会秩序,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

为此,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

(2)但是,由于民事主体受自身的因素的限制,以及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法也规定了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

而且,民事责任具有违法制裁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

(三)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法允许民事主体协商变更或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选择解救纠纷的方式。

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诉讼或仲裁,而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则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四)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
(二)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和独立;(2)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3)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4)救济的同质性,补偿性。

三、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一词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民法可分为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国家的立法机关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立法方面取得的一项
伟大成果。

它们是在民刑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基础上制定的单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部门法典,它们对欧洲大陆国家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防止司法专横,维护民事司法的统一,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民法典的制定成为大陆法系区别英美法系的重要标志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各种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的总和。

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二)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

这主要是由于各国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体制不同而引发对民法
调整范围的不同认识。

狭义的民法只调整部分的民事社会关系,不包括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关系以及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广义的民法的范围则包括上述各方面,如意大利民法典
(三)我国现实中主要采用的是实质民法,主要原因是我国现在没有民法典。

而对于狭义的民法和广义的民法,则经常都使用。

(四)什么是民法?
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选择是难,更何况是心灵选择。

高渐离为了荆轲,他选择了死;马本斋母亲为了革命,她选择了牺牲;祝英台为了真挚爱情,她选择了化蝶。

在这友情、亲情与爱情之间选择,他们是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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