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通则新版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
• 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 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 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 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 兑现遗嘱财产。 •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 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 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客 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 行为,智力成果)。 (三)内 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 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
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2002-03-08
张成与桂芳本来是夫妻。张成被宣告死亡后,其 妻桂芳改嫁李新。若干年后,李新病故,死亡后1年, 桂芳得知张成仍然在世。经多方查找,张成与桂芳又 重新联系上。桂芳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对张成的 死亡宣告。 问: 1、当年张成被宣告死亡后,桂芳可以改嫁他人吗? 2、张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成与桂芳的婚姻 关系将如何定性呢?意见一,自行恢复;意见二, 并未自行恢复;意见三,视为自行恢复;意见四, 经甲同意可自行恢复。你认为呢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第一节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人身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等)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与自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一种法律关系或者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2)隶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一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力机关(参加者为私人或者公共权力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力行使为目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自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而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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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本节讲授完毕,谢谢!第一章 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你了解民法吗?
《民法通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 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 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 体的经济体系。 1.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 控制的状态。 2.财产流转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 在交易中即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 转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