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简答题整理

简答一民法的调整对象㈠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2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多为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 与人身不可分离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不同社会的司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2 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3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4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映,它反映了这些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则和要求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就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同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立法者的法律观念、价值取向对民事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也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 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 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3 补充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五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1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六民事法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将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实际上包括了责任在内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七民事权利的分类1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除有特别规定外,具有财产因素的方面使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身因素的方面适用人身权的有关规定2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3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4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权利存在,从权利存在;没有从权利,无所谓主权利5 以民事权利和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6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力7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原权和救济权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力八法人的特征1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只有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3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表现为: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者不承担责任(另有规定除外)九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法人的成立程序合法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区别于其他法人,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十民事行为的特征1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2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特征使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区别开来3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也是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十一民事行为的分类1 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成立为标准,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2 以民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性质,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3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4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5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6 以民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主行为无效或消灭的,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7 根据民事行为有无的实质性内容,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独立行为了独立实施,辅助行为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8 根据民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十二意思表示的分类1根据意思表示应否向相对人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2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摘要:从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谈起,分析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着重分析了平等主体、民法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指出了二者的联系。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每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以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而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民法亦如此。
我国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使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内容和特点: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即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为: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
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因主体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等情况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财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使用、交换和收益等为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经典简答论述10题★★

1.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1民法为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2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渊源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是指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对社会成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与保护的一套综合性法律制度。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财产关系。
财产是指个人或组织所享有或控制的可以评估为金钱的有形和无形的财富,包括财产权和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指围绕财产的获取、支配、利用、转让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
民法通过对财产权的规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既为财产权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民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包括人的自然身体、人的生命权、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这些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它覆盖了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基本权益。
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是静止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需要相应地扩大,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经济需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民法调整对象也应更加注重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个性发展的空间,以提升整个民法调整体系的效果和公正性。
总之,民法作为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通过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的规范和保护,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会相应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保障个人的权益。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儿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合伙: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的权利特点:1、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2、其作用在于对抗对方的请求权3、其行驶必须以请求权的行驶为前提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代理:是一个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学1302 彭秋浩1110313218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面与其他部门相区别。
民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工贸结合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
第二,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第三,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私法属性。
一,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口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当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价值的补偿。
(2)意思自治。
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既然地位平等,当事人的表示就应当是自由的。
所以不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差别如何悬殊,也不论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也就是说非经双方自愿协商,都不能缔结协议。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认本法律地位什和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形成此类关系,也必须坚持商品经济所要求和决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也可以说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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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
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
(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
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
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
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
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
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与民事权力
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
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
民法只调整前者
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
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
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
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
内容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
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
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
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
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
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2论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欠缺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患痴呆症的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3论述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位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2)行为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行为形式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4论述物权法定则
答: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
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
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5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特点
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
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用)
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在民法中的表现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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