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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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备考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2.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三、自愿原则1.自愿原则的实质为“意思自治”。

2.自愿原则的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学1302 彭秋浩1110313218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面与其他部门相区别。

民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工贸结合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

第二,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第三,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私法属性。

一,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口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当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价值的补偿。

(2)意思自治。

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既然地位平等,当事人的表示就应当是自由的。

所以不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差别如何悬殊,也不论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也就是说非经双方自愿协商,都不能缔结协议。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认本法律地位什和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形成此类关系,也必须坚持商品经济所要求和决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也可以说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民法

民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彼此不存在从属关系。

即:没有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1、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表示自由(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特点:1、大多具有等价有偿性。

2、可转让、可继承。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主体地位平等(三)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身体完整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2、身份关系: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发生: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继承权等特点:1、内容的非财产性2、与主体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能继承、一般也不能任意放弃或被剥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

人类的每一分子都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既包括国内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外国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

造成无国籍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被剥夺了国内国籍而又未申请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胎儿出生是活体,则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负责监护保管。

2.胎儿出生为死体,则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是活体,但后又死去的,则该预留份成为该婴儿的财产,由其母亲继承。

(《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 点评·
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 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 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持怀疑态度,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 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 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权行 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 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 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 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3: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 ——“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 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丧失性功能。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 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 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 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 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 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 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 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02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元。

民法练习题集

民法练习题集

民法练习题集一.单项选择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A. 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 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C. 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D.甲乙两对青年男女的恋爱关系 1. C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C为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 A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3.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A. 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B. 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C. 中国驻日本的大使馆D. 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D我国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

但是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律除外。

列车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1.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B. 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1. ACD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比如说配偶身份关系就只能因婚姻行为方可以产生。

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的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人身关系并非与财产关系毫无关系。

侵害人身关系一般情形可以由民法处理,只有严重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仍然不排斥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2.关于民法的特点,下列何种说法正确A.民法是权利法,它只是保护法律加以确认过的权利B. 民法是司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药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C.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以前者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2.BC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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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核心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感谢您的关注。

【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3、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

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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