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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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民法学》2016年自学考试大纲

00242《民法学》2016年自学考试大纲

00242《民法学》2016年自学考试大纲第一章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课程内容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主要是:(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民法基本知识19页

民法基本知识19页

民法基本知识19页民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可以称为市民法,但不能称为公民法。

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均可转让和继承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固有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通常不能转让和继承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1、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因自然出身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都是公民。

2、自然人的分类及法律地位民法上所谓的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三种。

从法的一般理念上讲,无论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法上均有平等的人格和同样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8条)我国对公民的有些规定,目前不能完全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取得具有法定性。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民事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民法和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且两类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债权关系(流转型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支配型静态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作用与意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意义。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各项基本原则;(2)民法的主体制度;(3)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4) 民法中的合同制度,有利于合同交易;(5) 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具有的不同的表现形式。

通常也叫“民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解释方法,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民法的类推适用,是指在个案没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最相类似的规定,做出推理并予以适用的工作。

民法的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变化性与制定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也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概述(简适用)

民法概述(简适用)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二章 民事主体 •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四章 代理 • 第五章 诉讼时效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 二、民法的概念 • 三、民法的体系
• 下列哪些活动属民法问题或与民法有 关?
• 1、张某向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向 物业公司缴纳卫生费,向交管局缴纳 过桥费。
• 2、张某见邻居李某不在,主动帮其代 交个人所得税。见其儿子不会做作业, 主动指点他。
• 3、张某与王某于春节期间订婚;于是 9月办理结婚登记;10月1日举行结婚 仪式;次年11月生育一男孩。
三、适用原则2
•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立法法 79~80: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 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 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 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 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2
•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 关系与人身关系。(民事关系)
• 4、特征:①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 社会组织(如合伙)、国家。②内容: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③平等性。
• 5、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流转、 继承关系。
• 6、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概念
二、平等与自愿原则
• 1、平等原则:①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法律地位平等。②平等原则在民法基本 原则中的地位:最基本的原则。③平等 原则的具体内涵:机会平等(结果均 等)。④社会从不平等走向平等,从形 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

民法重点内容

民法重点内容

民法重点内容民法重点内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民事法律关系:①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②分类:1. 依据内容的不同: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和债权)2.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3.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产生)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合法行为产生)4.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独立存在:主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性)和从民事法律关系(附属性)③要素:主体、客体(标的)、内容6.物①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资料②物的扩张及检讨:1、无形之力2、活人的器官3、空间4、网络虚拟财产③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2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3 .特定物与种类物4 .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5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6 . 有主物与无主物7.主物与从物8.原物与孳息9.特种物(Ⅰ.货币Ⅱ.证券Ⅲ.与人体有关的其他特种物)④对物的要求:1、非人格性2、为有体物3、可控制性4、满足需求性5、须独立为一体6、具有稀缺性7.民事法律事实①概念: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②分类:(A)依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绝对事件: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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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公平正义:
“守法即正义”------苏格拉底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强调正义的时 效性)----西方法谚 (3)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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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注意区分:一般性原则和民法特 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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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限制: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西塞罗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 利”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不在枷锁 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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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权益:民事权利与利益 体现: (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 权利 (2)通过民事活动取得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3)当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民事保护制度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的出发点----立法角度 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司法角度 3、解释、研究民法的依据---理论研究 4、规范民事主体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 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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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1、绝对所有权原则(无限制所有权原则) ----“所有权是对物的绝对无限制的使用、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西方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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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1、个人所有权受到限制,强调所有权的社 会化 2、加强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3、无过失责任产生 4、新的原则在立法中出现:如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 第一讲民法概述 • 纲要: • 一民法的含义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三两大民法典的主要知识点 •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简述 • 五民事法律关系 • (一)概念 • (二)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 (三)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 • 一民法的含义 •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民通第2条。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1 人身关系: • (1)人格关系 • (2)身份关系 • 2 财产关系: • 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法 • (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 三两大民法典的主要知识点 • 1 法国民法典: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 2 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结构 • 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简述 • (一)含义: • 指导民事立法、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可适用于各个具体的民法制度: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物、债、知识产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等 • (二)内容: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 (1)平等原则:民通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其主要内容包括: • A:主体资格平等:民通第九条 第十条 • B: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 C: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D: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 (2)自愿原则: • 民通第四条 • 意思自治原则: • (3)公平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帝王条款”:高度抽象的一个概念,内涵及外延都有很大的伸缩性 • (5)公序良俗原则: • 民通第七条 • 公共秩序: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 善良风俗: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 •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通第7条 • 五民事法律关系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其构成 • 1主体: • 权利人: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 义务人:民事法律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 • 2客体: • 物:物权 • 行为:债权 •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 人身利益:婚姻、人身权等等 • 3内容: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 (1)发生: • (2)变更: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 • (3)消灭:A、绝对消灭、B、相对消灭 • 2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图示如下: • 逻辑三段论: • 大前提:法律的规定D • 小前提:具体的案例事实X • 结论:法律关系的变动,即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J • D→J (具备D的要件时,即适用J的法律效果) • X=D (具体的案例事实等同于法律规定的要件) • X→J (则关于该具体案例事实,适用J的法律效果) • 例示: • 民通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为D(大前提)。 • 某某学生19岁,精神亦正常,兼职提供家教(劳务合同)。此为X(小前提)。 • 则劳务合同成立,某某学生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此为J(结论)。 • 某某学生满18周岁(1个法律事实),进行民事活动(1个法律事实)。 •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A 行为 • 按照行为是否合法: • 合法行为:立遗嘱行为 •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 按照行为人的意思状态: • 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 准民事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等) • 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 B 自然事实: •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比如人的出生、死亡等等 •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比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等等 •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 1、民事权利: • (1)民事权利的概念: •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能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获取一定利益的可能。 • (2)民事权利的分类:A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A1 绝对权、A2 相对权B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B1 专属权、B2 非专属权C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C1既得权、C2 期待权E 原权利、救济权D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F1人身权、F2 财产权E 以民事权利的作为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 E1 支配权: • E2 请求权: • 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而发生的,依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以将请求权作如下划分: • 债权上请求权 • 物权上请求权 • 知识产权上请求权 • 人格权上请求权 • 身份权上请求权 • E3 形成权: • 形成权的概念: • 形成权的种类: • 形成权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 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比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承认,该承认权即为形成权的一种; • 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比如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 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比如合同的解除权。 • 通常情况下,属于形成权的有: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等。 • 案例: • 甲(16岁),考上大学电子系,去北京中关村太平洋某电脑俱乐部乙处购买学生型电脑。电脑有A 和B两种型号,价格均为3000元人民币。甲表示要买其中一台,并交了200元作为定金。至于甲要购买哪一型号的,等明天再行通知。甲回家告其父丙,丙得知甲未机关年国其允许而擅自购买昂贵物品,很不高兴,但考虑到甲已考上北大计算机系,因此承认了甲的行为,至于买哪一型号,可由甲自己决定。后甲与众同学商量,通知乙说要买A型电脑。双方交割完毕,后甲发现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丙同意后,便要求乙返还价金。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甲(限制行为能力人)——————乙(电脑俱乐部,卖方) • 丙(甲父,即甲之法定代理人) • 首先: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有其法定代理人丙的追认(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追认权)。民通12条合同法47条(一)。 • 其次:甲选择A型电脑,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选择权)。 • 再次:甲请求对方返还价金,即为解除合同的表示,在该表示到达乙时发生效力。(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解除权) • 总结: • 债权:请求权 • ↑ • 买卖契约 • ↑ • 形成权:追认权:买卖契约发生 • 选择权:买卖契约内容确定 • 解除权:买卖契约消灭 • G4 抗辩权 • 指针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而提出对抗的权利。包括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 案例: • 甲(17周岁)与乙订立购买古董陶器的合同,经过一段期间,乙向甲请求付款,而发生争议如下,试说明其法律关系: • 1 甲以订购时其年仅17岁,买卖契约不生效力;乙抗辩称甲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11第二款) • 2 甲抗辩称乙的价金请求权因2年期间届满不行使而消灭(民通135),乙抗辩称甲曾于半年前表示愿意付款,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民通140) • 2、民事义务 • (1)民事义务的概念: • 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 (2)民事义务的分类: •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 3、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概念: •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 区分债务与责任: • 债务,依据民通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之后,便发生了违约责任。 • 图示: • 合同→债务→责任→制裁 • 区分制裁与责任: • 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制裁性,比如主动支付违约金等; • 被动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制裁性,比如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裁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 (2)民事责任的特征: • A违反义务性:民通106 民通5条。B 补偿性。C 协商性。合同法第114条。 • 民事法律关系图示: •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要素→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 ︱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 确立 → • ︱表示行为 • ︱︱人的行为→︱ • ︱︱非表示行为 • ︱原因→ • ︱事件:比如人的出生死亡 • ︱自然事实→︱ • 状态:比如时间的经过 •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 ︱民事权利→︱ • ︱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 内容→ •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 ︱民事义务→∣ • 消极义务/积极义务

司考民法名词解释

司考民法名词解释

司考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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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
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
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
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
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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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
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
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
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
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
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
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
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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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
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
相关的。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
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
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

四、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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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习惯

3、国家政策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
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
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B.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
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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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
日);

b、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B.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
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c、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d、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
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
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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