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教程第一章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 代 民 法 现 代 民 法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以 国民法典为 本位 私法自 原则 自由
权利 、 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互 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惠、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民法通则》 条和《 《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 条和 合同法》 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含义: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条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包括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信用等利益要素。 信用等利益要素。 身份: 身份: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复习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谓的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所谓的事后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
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修补、保障和惩罚属于事后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性质;民法为权利法,公法和私法,市民法民法的渊源:法律;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守法性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条件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种类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生主体实现某种利益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格、身份、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又可以分为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继承权是边缘性权利(2)根据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为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民法简答题整理

简答一民法的调整对象㈠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2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多为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 与人身不可分离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不同社会的司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2 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3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4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映,它反映了这些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则和要求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就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同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立法者的法律观念、价值取向对民事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也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 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 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3 补充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五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1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六民事法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将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实际上包括了责任在内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七民事权利的分类1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除有特别规定外,具有财产因素的方面使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身因素的方面适用人身权的有关规定2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3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4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权利存在,从权利存在;没有从权利,无所谓主权利5 以民事权利和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6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力7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原权和救济权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力八法人的特征1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只有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3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表现为: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者不承担责任(另有规定除外)九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法人的成立程序合法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区别于其他法人,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十民事行为的特征1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2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特征使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区别开来3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也是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十一民事行为的分类1 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成立为标准,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2 以民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性质,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3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4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5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6 以民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主行为无效或消灭的,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7 根据民事行为有无的实质性内容,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独立行为了独立实施,辅助行为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8 根据民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十二意思表示的分类1根据意思表示应否向相对人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2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民法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民法学考试旨在考查考生对民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一)民法总则1、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
2、民事法律关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熟悉民事权利的分类和保护。
3、自然人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4、法人理解法人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掌握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熟悉法人的组织机构。
5、非法人组织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物权1、物权概述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掌握物权的效力。
2、物权变动熟悉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法。
掌握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相关规定。
3、所有权理解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权能。
掌握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熟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
4、用益物权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5、担保物权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合同1、合同概述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2、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熟悉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3、违约责任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典型合同掌握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常见合同的法律规定。
(四)人格权1、人格权概述理解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2、人格权的保护熟悉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限制。
(五)婚姻家庭1、婚姻家庭概述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没脱成“三点式”的不算数,被保安挡住 17
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 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行先不可 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显失公平时, 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 一般应具备4项必要条件。
△讨论:房地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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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1
2.0 民法基本原则(1)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1.1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 法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
2.0 民法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3、应注意的问题:
(1)“等价”不能理解为价值与价格的完全相等,而 应理解为在商品的交换与让渡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对等。 (2)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不适用于人身性法律关系中。
(3)即使在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有少数例外 的情况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2.0 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案例: 甲乙是邻居,甲病住院急需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说:“先用 着,以后再说。”后甲病愈乙要 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不还,但乙 称当初是借钱给甲。 此处对乙的意思表示解释为借贷 而非赠与就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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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2.2.4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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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2.2.5 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 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 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 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3)不得规避法律和 曲解合同条款;(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 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功能;(2)解释合同的功能;(3)解释 15 与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功能。△讨论:二手房买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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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公平正义:
“守法即正义”------苏格拉底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强调正义的时 效性)----西方法谚 (3)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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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注意区分:一般性原则和民法特 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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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限制: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西塞罗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 利”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不在枷锁 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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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权益:民事权利与利益 体现: (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 权利 (2)通过民事活动取得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3)当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民事保护制度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的出发点----立法角度 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司法角度 3、解释、研究民法的依据---理论研究 4、规范民事主体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 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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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1、绝对所有权原则(无限制所有权原则) ----“所有权是对物的绝对无限制的使用、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西方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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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1、个人所有权受到限制,强调所有权的社 会化 2、加强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3、无过失责任产生 4、新的原则在立法中出现:如禁止权利滥用、
公序良俗原则等 评价:这种变化不是对原有三大原则的否定,而 是对它们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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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合伙(第六章)
物(第七章) 行为(第八章)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物权、债权、 人身权、继承权
(分论内容)
民事责任制度
(分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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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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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体现: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法律保护平等 (3)民事活动—平等协商 (4)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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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等”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 和平等的”
“法律对所有人无论是实施保护或处罚都 是一样的”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第1条、第6条。
第二章: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不同观点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 分析:
1、平等主体 2、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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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行政法 2、民法与经济法 3、民法与商法 4、民法与劳动法 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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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市百货公司与五金公司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 房,互借对方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后百货公 司将一栋已借给五金公司的房子出卖给居民刘某, 并依法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住有五金公司 职工钱某,刘要求钱某腾房,钱某以单位没有通 知他搬出,他也无处可搬为由拒绝搬出,双方为 此发生纠纷,刘某以钱某为被告起诉。钱某因不 懂法律,求教于某律师,律师告之:你对法院说 刘某告错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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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文章: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谢怀轼 《关于诚信的法律思考》—王利明 《近代民法典原则精神》---高富平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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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戒条是这些:诚 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 各人属于他的。
-----《查世丁尼: 法学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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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的效力”---法国民法典 1134条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洛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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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过失责任原则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也称自己 责任)
指行为人主观存在过失是其承担民事责任 的前提条件(也称过错责任原则)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 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 责任”----法国民法典1384条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国民法典》 544条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 国一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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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主要内容: 1、民事主体有缔结和不缔结契约的自由 2、有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 3、契约内容由缔约当事人自由约定 4、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 5、有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
问:1、本案反映了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刘某是否告 错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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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二、分类: 1、事件 2、行为 三、事实构成 四、小结: 1、民事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之间的联系 2、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主线将民法的 内容串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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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
1、含义 2、要件 3、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2)绝对权、相对权 (3)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4)主权利、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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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权利的行使
(1)行使方式 (2)行使的限制
5、民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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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知识体系:
----两个中心问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如何理解其内涵 2、近代民法三大原则 3、三大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变化 4、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需要掌握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