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学

注c:不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等同于自然死亡;
所引起的其它人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宣告死 亡则终止了行为人的权利能力。 法律结果导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变化 ― 一是引起了财产的继承关系; 二是引起了夫妻关系的结束; 三是其它人身关系的消亡。
(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情况下)。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如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 也可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教
育、监督; 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 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之间经
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一,其中任何 一个要素的改变,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 关系了。
(三)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四、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 人)
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
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或发行公债 或国库券。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的一 国国籍的人。民法通则规定,在我 国境 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我国的 民事主体。 具备一定的条件: 民事权力能力。案例……。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1、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以他 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间歇病人)。 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执行。
C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未满 10 周岁的未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见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等。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摘要:从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谈起,分析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着重分析了平等主体、民法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指出了二者的联系。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每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以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而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民法亦如此。
我国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使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内容和特点: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即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为: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
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因主体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等情况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财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使用、交换和收益等为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章民法的概念和适⽤⼀、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然⼈、法⼈、⾮法⼈组织、国家。
2、⼈⾝关系:与⼈⾝不可分离,基于彼此⼈格和⾝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格关系和⾝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权的⼿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格和⾝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规定的,属于强⾏法,即公法。
但民法⼤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按照⽴法程序制定的⾏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法⽂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为⼀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适⽤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范围:民法的适⽤范围指民法的效⼒。
1、对⼈的适⽤范围:⾃然⼈(公民、外国⼈、⽆国籍⼈)法⼈和合伙。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是指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对社会成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与保护的一套综合性法律制度。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财产关系。
财产是指个人或组织所享有或控制的可以评估为金钱的有形和无形的财富,包括财产权和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指围绕财产的获取、支配、利用、转让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
民法通过对财产权的规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既为财产权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民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包括人的自然身体、人的生命权、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这些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它覆盖了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基本权益。
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是静止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需要相应地扩大,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经济需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民法调整对象也应更加注重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个性发展的空间,以提升整个民法调整体系的效果和公正性。
总之,民法作为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通过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的规范和保护,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会相应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保障个人的权益。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债法(私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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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 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 •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 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 • 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 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下列哪些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1、甲与乙商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 • 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 你 • 3、甲不知乙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4、甲因同事乙所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 财产所有(归属)关系——物权法 –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 (二)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 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 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一)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 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 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 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 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它必须具有 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且为人力能够支配。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是指财产与财产之间的 关系,也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