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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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包权
人书友圈7.三端同步
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民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同时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将来推动我国民事法律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从事司法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设计思路: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必修课程,隶属于民商法学课程群,是该课程群主干基础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培养学生一定的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专业课程群的学习打好一定的基础,并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素质,培养初步的探究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及实践应用能力。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理学。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的课程学习奠定知识基础。
二、课程目标民法学课作为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的一门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的能力。
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1)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2)掌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4)能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
三、学习要求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测试。
(2)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
(3)按时完成资料查阅、报告的撰写。
(注明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1、选用教材(告知学生需要购买的教材)胡家强,苑敏《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1.我国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任务(了解)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4.民法的特点5.民法的体系(了解)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人)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重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注绿色原则是新加的需要关注))9.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掌握其概念)1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与分类(其中,准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开始(了解不同学说)、终止(了解我国主流学说、继承中死亡顺序问题)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对应判定)1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了解即可)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16.监护的概念、监护权的性质(性质需了解不同观点)17.监护人的设定(了解几种设定的方式,其中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确定需注意)18.监护权的内容(了解即可)19.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20.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撤销21.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宣告死亡22.法人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23.法人的本质(了解不同学说即可)24.法人的分类(了解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分为哪几类)25.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概念)26.法人成立的条件27.法人设立的原则(了解即可)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需注意受到限制)2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点30.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了解不同学说即可)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熟P69页的几个法条)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受到限制的情形)33.法人机关的概念34.法定代表人的概念(P71页相关法条看熟)35.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责任承担36.法人变更的概念及类型(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填补法律漏 洞的功能,包含着引导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 大的灵活性。
• 其功能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方面是对于习惯 的调控。第二方面是判断法律行为效力。
• 当然,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公序良俗的含义也不完 全相同。
【案 例】
• 1、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 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 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二、具体含义
•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公平原则一般应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1 、处理利害关系时,应兼顾双方或多方利益 • 2 、司法审判时,协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概念
•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 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意图诚实、善意,在行 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履行义务 时应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 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诚实信用原则 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对多项民事 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 基本准则
•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 点
第三节 自愿原则
• 一、概念
•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自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 的意思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 争取权利和设定义务,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 干涉、限制。自愿原则是私法自治的集中反映和 体现。
二、具体含义
• 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在与他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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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1、民法的语源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民法之发展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二.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三.民法的构成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法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
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达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达。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
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可以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则。
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
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
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七.体系1.民法的体系民法规范财产关系外和规范身份关系,财产法包括债权法与物权法;身份法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
2.债权的体系债权的产生例外情形,不仅是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
债权产生的原因: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3.物权的体系物权若只有所有权一种,则实际生活中多有不便。
可再分。
用益物权:将作为所有权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权能交予他人。
担保物权:将所有权中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与他人。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4.身份法亲属法:关于因家庭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继承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
八.民法的法源法源:法院裁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准。
回答的是,法院应当从何处寻求可以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民法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形式(一)中国民法的法源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4、习惯法:5、判例法6、法理7、学说(二)作为法源的习惯:民事采用习惯法的条件:1、须有习惯的确实存在2、须为任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4、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5、需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三)作为法源的判例法中国民法理论原本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由于民事立法很不完善,给判例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就形成了很多判例规则。
(四)作为法源的法理所谓法理,即为由法律精神而出的一般法律规则。
照现行法律,法理并无拘束力,故不为民法的法源。
但,可能经由有解释权机关的解释或裁判获得法律拘束力。
因,在解释或裁判时无明文规定,往往以法理为依据,从而成为法源。
(五)作为法源的学说学说为学者个人意见,系学理解释,无约束力。
但,法院在无其他方法之情况下,会采纳学者之意见。
故,学说同样经由裁判发生拘束力,为间接法源。
九.民法的本质1、民法为市民社会之法。
市民社会相对政治国家而言。
前提是两者在欧洲18-19世纪的彻底分离。
以家为原型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关于国家权力的“公”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彻底分离。
2、民法为私法公法与私法:凡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或公共团体,且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
凡规范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是私法。
公私法划分并不明确,存在争议。
但大致范围可定。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行为规范: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
裁判规范: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若不尊此规则,发生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之基准4、民法为实体法实体法:规定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实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5.民法的功能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为人权提供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治十.民法的基本原理1.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2.民法的本位A.义务本位:法律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各人尽其特定身份上的义务。
义务本文的立法皆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B.权利本位:法律的基本任务,由使人尽其义务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的履行。
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
权利本位的立法,是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权利本位的体现——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C.社会本位:限制契约绝对自由,保护弱者:所有权行使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19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出现的社会问题: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经济危机。
民法思想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
)十一.中国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的区别:a民法规范为人民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而民法基本原则并未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只属于原则性的规定。
b民法规范兼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而民法基本原则只有在民法规范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规定时,才能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
c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和低位阶民事立法的立法准则,具有对后者效力的监督作用。
d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关于民法目的的法律是准则法。
而民法规范是维持目的的法律,是技术法,起到确保准则实施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区别:两者内涵一直,前者的外延较大。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只具有守法准则的意义,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与守法有关,而且与立法司法有关,同时兼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的功能。
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同时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并非经济地位或经济实力上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
民事主体是按照自己的自主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3、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要求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共道德的要求。
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
(公平原则注重的实质的结果的公平,而平等原则更强调形式的地位的平等。
与自愿原则,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通过行为的结果是否合理公平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
)4、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良诚实的态度。
具体表现为:a不为欺诈行为;b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c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d正当竞争,反对垄断;e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