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 【真题实例】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志⾮法强加给对⽅。

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

⾄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汇总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汇总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5.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 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 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主要是指民事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维护国家社会一般 利益及道德的重要准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 断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的体现: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 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等价有偿原则)
二、民法基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亦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 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强调民事主体享 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自愿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基于其自身的意志 独立自由的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以平等原则的存在为前提。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 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 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以及争议解决 方式的自由等。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以个人、家庭、财产等私人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等问题。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法律保障并保护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

2. 合同自由原则:个人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可自由缔约。

3. 财产权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和维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4. 调整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合法的程序调整各方利益的平衡。

5.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6.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是民事活动的基础和规范,应该优先运用法律。

7.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其在民事关系中不因弱势而受到侵害。

以上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平衡。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之民商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2.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形式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形式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贯穿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善良、诚实、信用的 道德标准。 具体含义是: ①善意:照顾他人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滥 用权利。 ②诚实:以诚相待,不隐瞒、不欺诈。 ③信用:讲究信誉,恪守诺言。
1.
诚信原则法律依据
▲《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以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
般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的。 2 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民通》第7条:“民事活动应 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类型化
违反国家公共秩序行为; 2. 危害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女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4. 射幸合同;(如赌博行为)
1.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限制择业自由 的协议) 7.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 8.暴利行为类型 9.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 10.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如单身条款)
5.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强行规定某
项令人信赖的外观事实可导致民事权利的产 生。典型制度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与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它没有 伦理方面的基础。保护信赖往往只是一种旨 在提高法律行为上的交易稳定性的法律技术 手段。 ——【德】拉伦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负载
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包括平等、自由、 效益和安全价值。
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
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不
是具体的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4.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 遵守诺言,反对欺诈隐瞒,弄虚 作假。
5.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和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享有 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1. 自然人(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知识产权的类型
它主要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 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4)物权基本分类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债权法基本知识
(1)债的概念
民法中的债,指的是一种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 称为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从注册之日 起10年,可 以续展
(八)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甲方 乙方
苹果 每公斤4元
要约
来4公斤
承诺
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商品的产物。

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

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

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就是债权、继承权。

债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等。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身份权有:监护权、知识产权。

了解了什么是民法,请问同学们,你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呢?提问学生:就你所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著作实施条例等。

民事特别法:公司法。

那么,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其他部门法有什么不同呢?案例一:陈某是某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当年的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第一志愿报了某外交学院。

当年,此外交学院在该省计划招生9名。

某外交学院按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的档案。

经过审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

后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成绩为533分,英语成绩为5分。

陈某获悉后,十分震惊。

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外交学院录取陈某。

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分析: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陈某的起诉呢?这涉及到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即横向的关系。

如果某一社会关系不符合这个特征,则不应该有民法来调整,当然不可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审判。

而高等学校在招生中享有自主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

这就是说,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被告有权单方面依据国家的有关规章法律决定是否录取原告,而不必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对此不能干预。

这种“不平等性”决定了本案中的社会在关系不应该由民法来调整,所以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此案说明了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不同。

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和行政法、刑法不同,和经济法也不同。

行政法、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

结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人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立法、民事司法和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掌握了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同学们在民事活动中把握尺度。

主要有五项原则:1.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含义一: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含义二: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

含义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案例:某单位向某木器厂订购一批办公用品,货到后,某单位以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降价。

某单位无权这么做,因为这违背了平等原则。

因为两单位在买卖办公品这一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案例:出嫁后的女儿享受同儿子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则违背了自愿原则。

如:被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不慎失足掉到河里,大喊“救命”,乙刚好从河边路过,就说:“你给我一万元,我就救你。

”甲为了活命,只好答应。

随后,乙把甲救上了岸,并要求甲给付一万元。

甲能不能反悔?为什么?分析:甲可以反悔。

因为甲同意给一万元是被迫的,在当时那种危急的情况下,他答应了乙的苛刻要求才能活命,实际非自己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示,即非自愿的,所以,他可以反悔,不给乙一万元。

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均衡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还是一条司法原则,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要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叛决。

案例二、王某有一家传古碗,摔了一个小口子,王某觉得安置这只碗颇不方便,便有意出售。

他的同事刘某对文物略有研究,看了这个碗后,估计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便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你喜欢就给十元吧。

”刘某喜出望外试探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二十元,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不能要回去。

”王某当时没在意,两人就以20元成交了。

不久,王某得知此碗是古代文物,某博物馆拟出价5000元收购,而刘某仍在观望。

他马上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换回自己的古碗。

刘某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

王某能把已经卖出的古碗收回吗?分析:从表面分析看,王和刘就买卖这只古碗达成的口头协议中,完全平等地、自愿,不存在欺诈和暴力胁迫的情况,似乎王某要不回来这只古碗。

但由于王某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有重大误解,如维持该交易,则明显地对王某不公平。

所以王某要求返还古碗,法院应该支持。

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这一原则也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在我国现阶段,正是新旧体制交替时,出现了诚信危机,许多不讲信用的现象屡屡出现。

而诚信本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违背诚信原则,则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而且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三、李某因为盖房子需要大量的黄沙,便与本村的运输专业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中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每车350元。

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用载重量为多大的卡车。

可当地人以“车”作计量单位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指的是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

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由每车350元至400元。

赵某见黄沙涨价,不愿如数供货,就以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运货,运完10车后,便声称已经履行完合同。

李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再运10车。

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赵某履行完合同了吗?分析:对这种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判别呢?这时,我们就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分析了。

从本案来看,赵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商人,应当按当地的交易习惯来交货,即以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来交货。

所以,赵某并示履行完合同。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小偷偷了你的钱包,被你发现了,你十分生气,但你也没能将他打一顿以泄心头之气,因为即使是小偷,他的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不能因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就侵犯他的健康权,否则就是滥用权利。

这一原则是我们行使自己权利的限制。

小结:这一节内容不多,可却很重要,它关系到学生理解后面的内容。

民法的调整对象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来解决,什么样的不行。

民法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我们不能一一了解,但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有个基本的认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